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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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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用工的要求越来越高。校企合作正是一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教育改革相协调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目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发展仍然存在部分问题。本文全面分析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部分问题,并在其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应对策略,对校企深度合作模式有了进一步创新。

【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教育;实训基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用工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职院校作为培养技术人才的教育基地,必须面向市场,坚持以就业为导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培养企业所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必须深化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改革,探索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学模式。校企合作正是一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教育改革相协调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建立校企间良好的合作机制,既是国际上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在国外校企合作已经开展了多年,很多国家对校企合作的研究已经十分深入,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己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如英国实施三明治教育模式,德国的“双元制”模式、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等。相比于国外,我国的校企合作教育起步较晚,与之相对应的理论研究刚刚开始,还处在探索和研究过程中。

一、我国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校企合作教育起步较晚,与之相对应的理论研究刚刚开始,还处在探索和研究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开始与世界广泛交流,主要是学习和借鉴国外校企合作教育,90年代开始进行校企合作教育的试点,相比于国外,我国目前校企合作的发展仍然存在部分问题:

第一,在宏观上,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合作中介引导模式,特别是社会中介在中国有待发展。就目前来看,没有为校企合作牵线搭桥的中介或平台。

第二,校企合作大多数还仅仅是起步阶段,缺乏深层次合作。

首先,由于受政府政策、环境、资源等条件的限制和约束,校企合作的实践探索进展非常慢。其次,尽管有些院校开展了校企合作的实践,但也属于摸着石头过河,边走边看,既没有相应的理论体系作指导,也没有形成跨区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具有借鉴意义的校企合作模式。因而对校企合作的研究还停留在起步阶段,具体来讲对于校企合作的现状、发展定位、实现途径、模式、共性与特性等方面研究还不够,以及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对于影响校企合作的其他因素诸如经济社会的发展预期、社会公众的心理、社会的实际用工需求等方面的研究也不够深入,无论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都凸显不足。

第三,企业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实际行动不足。

首先,合作各方缺乏推动力和加速器。在实施校企合作的学校、企业、政府主体三方中,仅有学校一方因就业压力而动力十足,而对于企业而言,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其作为买方缺乏足够的推动力。原因在于:(1)培养职业院校毕业生教育成本较高,一般而言,没有相关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承办职业教育的企业或学校仅仅依靠收取学杂费是无法维持正常开支的,更难言获利,这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校企合作。(2)由于不是定向培养,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后可以自由选择企业就业,这就可能使得企业投资职业教育不但既得利益落空,反而有可能为别的企业培养了劳动力,和自己竞争,从而挫伤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积极性。(3)校企合作缺乏规模效应。从当前校企结合的现状,发展定位、模式、途径、规模等内容来看都一定程度上存在问题,难以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职业教育管理机制和产业规模效应,这就使得企业投资职业教育信心不足,动力不足。

其次,在整个校企合作的运行体系、关系没有构建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在寻求校企合作各方的合作关系上缺乏动力、目标、政策支持,就使得校企合作的实际运行只会取得阶段性成功,不会达成良性循环。

第四,校企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低。

对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来讲,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即主要依靠领导干部的人脉来建立和维持校企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个人情感的维系上,作为最初的校企合作方式,形式简单,操作方便,机动灵活,但是一旦领导成员离职,就会导致这种合作关系的终止,既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也背离了“校企合作”的初衷,因而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

基于以上我国校企合作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希望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上探索出校企合作创新的有效途径,解决校企合作创新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增加合作关系的稳定性、长久性,提高合作效率,为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我国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应对策略

(一)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的桥梁、媒介作用

高职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需求,与社会行业、企业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这就奠定了行业协会在高职教育的办学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是推动和维护校企合作的中坚力量。

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职业资格标准的主要制定者,最熟悉岗位对劳动者技能和素质的规格与要求,加强对学生职业技能的教育与培训,使他们不仅获得学历证书,还能获得将来从事某一职业岗位的资格证书,从而增强就业能力。行业协会可以深层次地参与和指导高职院校的办学实际,也可以帮助学校成为职业资格鉴定中心。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市场信息的传播者,能够通过信息传递在学校和企业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原因在于其成员大部分来自于企业,它能够主导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前景规划,对不同行业、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所需人才的数量和规格都能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和判断。行业协会把这些信息及时有效地传输给学校,就能大大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成效,既能满足行业、企业自身发展要求,又能实现它们的发展目标。

(二)探索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模式

1.建立以省辖区为基础的校企深度合作“董事局”机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建立由董事会主导的校企合作机构,由董事会来负责校企合作发展规划、方案的制定,企业参与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共同制定教学计划的一种工作机制,使企业切身感受到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乐于参与其中。这种模式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由学校负责师资培训,全面提升师资队伍素质。在实践教学方面,学校可建立校内、校外多方位实训基地,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丰富学生的实践经验。在学生的综合能力评价方面,学校以企业的需求为主导。一方面可以采取订单式教育,根据企业的需求和自身的办学实力制定招生计划。按照企业要求制定学生行为准则和学习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学生在企业的实习情况,开展企业对毕业生的满意度调查,同时学校密切追踪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2.建立以省辖区为基础的校企深度合作的“战略模式”

这种模式,首先要从战略的高度开展长期的校企合作战略伙伴关系,校企合力打造重点专业学科高层决策机制,共同研究确定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共同制定学生培养计划方案,由学校教师和企业的专员对学生分别进行理论和实践的系统培训。同时学校安排部分老师参与企业的一线生产、以及部分重大攻关项目的研发工作,获取第一手的经验和资料,从而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工作,更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输送复合型人才。在实践教学方面,可采取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产学研教相结合教学方式,边干边学。在综合能力评价方面,可由校企双方共同建立学生能力评价标准制度,通过一系列指标开展学生的综合能力评价。在招生方面,由校企双方共同制定招生、培训、就业计划,一是学校针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培训,使其达到企业生产基本要求,实现就业;二是学校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开展短期培训,实现受训职工因岗位变化快而导致的技能提升、岗位转换等需求。

3.建立以省辖区为基础的校企深度合作“战术模式”

即积极探索实现校企“无缝隙”合作模式,建立校企人才培养集团或基地,采取“一校多企”、“多校多企”等“基地模式”,打造校企合作的产业链模式。

在教学方面,建立由企业主导的专业建设委员会,来负责专业建设、课程设置等,同时培训课程的开发以企业为主。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由企业派专员到学校进行阶段性全脱产教学的方式,二是建立校企合作的专职师资队伍,在承担培养学生的教学职责的同时,又参与企业的技术革新与科技攻关项目,达到教研一体化的目的。这两类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工作业绩等由校企双方共同考评。

在实践教学方面,采取引企入校或者引校入企等方式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现校企一体化实习实训教学管理。在能力评价方面,建立企业评价学生职业能力制度,由企业专家会同鉴定组织机构根据教学进度,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职业能力测评。在招生就业方面,以企业为主导组织相关招生和培训。在学生管理方面,以学校为主导,实现校企文化的有机融合,从而利于学生今后在企业的顺利发展。

(三)建立校企深度合作的动力机制

首先,找准双方利益的结合点,让双方都“有利可图”,从而树立牢固的校企合作思想。对于高职院校来说,面临着诸如资金投入不足,办学场所设施、“双师型”教师、稳定的实训基地缺乏,人才培养模式和方法落后,毕业生就业困难等实际问题,而实行校企结合恰好有助于解决以上问题与不足。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校企合作的开展与深入:一方面能得到学校的先进的科技和理论支持,为企业职工提供再教育与培训,全面提升职工的能力与素质。另一方面校企合作还有利于为企业做宣传,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的提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其次建立包括政府干预动力机制、市场运作激励机制、考评监督机制,长效利益共享机制等动力机制。实现政府主导、高职高专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财税杠杆、法规保障。全方位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

(四)加强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校企深度合作不仅是教学理论与生产实践的合作,也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需要的合作,因此,政府要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和相关政策来给予引导和支持,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规范、调节和推动。

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出台好的政策来扶持校企合作,通过系列优惠政策促使条件不足的高职院校,努力创造条件开展校企合作,同时通过政府财政扶持渠道,全力组织企业积极参与合作。例如由政府出面牵线搭桥,将行业、企业引进学校,为高职院校“引凤下蛋”,在保证行业、企业对学校的投资有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开展“订单教育”,让学校为行业、企业的发展“量体裁衣”,培养大批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人才。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立法体系,为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的双赢高效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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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春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常见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l.中国校外教育,2009(8):470-471.

本文系全国商科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SKKT-12070)“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创新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时奇文,女,山东菏泽人,山东英才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