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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环境安全保障农业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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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产地环境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随着我国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产品环境安全是指为保证农业环境质量及农产品品质达到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依靠经济、技术、资源等保障,使其处于不受农药、化肥、灌溉水、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和工业、生活等非农业污染威胁的良好状态。

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研究,是将环境安全思想融人农产品产地管理而产生的新的研究领域,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产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农产品安全水平的高低。

然而,近年来我国因为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水污物无序排放,或农田污水灌溉、农药化肥过量施用、农膜污染等问题而导致的农产品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时有发生,南方部分省份也曾因此出现过地下水或农产品中有害重金属(如镉、砷、铬、汞、铅等)超标事件,直接威胁人体健康,间接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因此如何保持安全健康的农产品生产环境,不仅是保护农业生产资源,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需求,更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民生的必然要求。而只有从政策、监管、技术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切实保证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2011年以来,全国山东、江苏、安徽、山西等多个省份陆续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山东省为例,在2011年召开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经营、监督检查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内容摘录如下:

1、加强源头管理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不合理排放,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投人品不合理使用,产地自身的重金属状况等,都可能对部分农业用地、畜牧生产环境、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为保证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可以生产对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和改善作用的农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防止二次污染

众所周知,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直接、重大影响,必须加强管理。

《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回收的废旧农用薄膜、有害包装物等集中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3、健全准入制度

健全、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标准农产品进入市场与消费环节的重要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人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鼓励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条例》规定禁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5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

各省《条例》均强调了政府的管理职能,理顺了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从农产品源头、产地环境、生产环节、包装和标识等方面全程严管农产品质量,从根本上保证了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