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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深化危险化学品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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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和实施“20*”行动,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坚决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使*危险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的战略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减少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街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整治范围

*街道管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

四、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坚决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管理;

(四)加强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管理;

(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管;

(六)继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管理;

(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八)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九)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制订整治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全面摸排阶段(5月份)

街道组织有关部门、管理区集中开展调查摸底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全面摸清本街道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确定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

(1)摸排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

(2)发现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立案查处,发现剧毒化学品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使用单位,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3)摸排中发现未经落实“三同时”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在建项目,要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已建成项目在补办手续前,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和作用。

(二)限期整改阶段(6——10月份)

1、街道各有关部门、管理区要按照整改内容的要求,逐条进行严格把关,既要严格督促又要耐心帮助指导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又逾期未整改落实的企业,要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进行立案查处,隐患企业经停产整顿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根据省安监局的要求,街道有关部门、各管理区要督促企业在6月底前,完成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固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

3、配合市安监局,对街道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份)

整改工作完成后,街道组织有关部门、管理区人员逐家进行验收。并将工作总结及整改情况在11月13日前上报市安委办。迎接市安委会在11月中下旬对街道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治理“20*行动”工作情况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