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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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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忽视了农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平等性要求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制定公平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必须全面考量集体土地持续保障家庭粮食安全的价值,集体土地持续提供现金收入来源的价值,集体土地持续提供就业岗位的价值,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稀缺性价值,以市场定价为原则,对失地农民现有财产、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农地承包经营权稀缺性进行相应的补偿,保障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17-3894-03

Analysis on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YANG Jun

(Pingdingshan University, Pingdingshan 467000, Henan,China)

Abstract: The existing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has neglected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Ownership equity requires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fairnes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air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should be considered value that collective land sustainably security households food security, collective land is continued to provide a source of cash income, collective land sustainably provides jobs, scarce rights to contract for management of land,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rket pricing, make compensations for lost territory farmers’ existing property, unemployment risk, social security, scarcity of rights to contract for management of land, safeguard farmers’ rights of enjoying land appreciation.

Key words: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legal system

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大量集体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国家依据《土地管理法》及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集体和农民进行补偿,并且引入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但是囿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补偿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农村集体组织获得的征收补偿仍然偏低,并引发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这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有数据显示,1999年以来,64.7%的失地农民得到一次性征地补偿,平均金额为每亩(667 m2)18 739元,而征地卖地平均价格每亩达到778 000元,是征收价格的40多倍[1]。确立公平的征地补偿标准已成为现阶段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最核心的问题。

1 现有的征收补偿标准忽视了农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定标准,其确定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补偿标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这大概是现行补偿标准中“30倍”的来源依据。以原土地上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再按限定的倍数计算征收补偿标准,这是按照土地产出价值补偿,显然忽视了农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主体,忽视了集体土地的稀缺性价值。因此,现行的补偿标准只对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收益性损失进行了弥补,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没有弥补,属于不完全补偿[2]。

2 所有权的平等性要求征收补偿的公平性

中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实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产权让渡。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从法学角度来讲,应坚持公平原则。但现行的补偿标准脱离了上述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确定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补偿标准。尽管引入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但仍然是在原有制度框架下的调整。

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剥夺了农村集体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权。土地是稀缺资源,具有巨大的增值空间。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一般都具备发展的区位优势,土地用途的改变可以带来巨大的增值收益,表现为出让的价格和补偿的价格的差额。在现有制度下巨大的涨价部分归政府所有,其主要理论依据是涨价部分不是农村集体努力的结果,而是取决于土地的区位,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涨价部分归政府所有的做法忽视了土地区位是土地所有权的物质载体属性,排除了市场供求机制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者,结果是剥夺了农村集体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