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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制约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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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于稳定的信用关系之上的法制经济,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呼唤诚信社会,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选择。我们须认清经历计划经济体制之后的中国市场经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将面临许多的困难与障碍。

社会心态障碍

社会的价值取向的负面效应,成为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制的一大障碍。社会价值取向是一个“公”字当先,即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若用来解决社会信用问题便会出现许多障碍。公有制,通俗点来讲就是整个财富最终归属国家所有,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国有企业)在多数的时候就处于一种产权不明的状态,认为彼此之间的财富流转“无疑”是左口袋入右口袋,社会信用关系的基础已没有必

要存在,这一点现实表现为在国有企业之

间、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三角债、欠贷不还现象的屡禁不止。这就要求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和区分产权概念与信用原则,社会的价值取向保护的应该是诚信的利益,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应是诚实信用的活动。

企业对信用信息作用认识不足及对自身信息的过分保护等因素,造成社会征信与立信的困难,进而防碍社会的信用体制的发育。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常常忽视信用信息的作用,表现为企业内部缺乏信用管理机构与机制,对信用信息获取与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同时企业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与相关的信用信息实行保护,造成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社会的信用信息相对难以征集,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产生了阻碍。

个人的信用意识过于淡薄。从历史角度来说,中国人并不是缺乏信用的民族,孔子曾云:“民无信不立”。近来我国信用文化的淡泊,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处于变迁之中,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原有的社会规范已经打破,而新的社会规范尚未形成,信用处于空隙地带,而且我国社会长期存在对失信惩罚不严、守信效益不明显的状况,也是造成个人信用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

制度障碍

信用信息的建立、开放、使用等无明确的立法,使得信用市场的发育明显缺乏制度保障。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虽然都有关于诚信方面的规定及原则,

《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到犯罪行为的罪行处罚,但这些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相比仍显滞后。同时,现实中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甚至在一些失信与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有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从而导致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相应的遣责和社会道义的批评。

目前,我国仍处于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转型期,现有体制多少遗有旧体制的弊病,过多的行政干预再加上目前政企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有关市场信用方面的法律难以执行。

政府行为障碍

一方面,政府对商业信用的过分干预,阻碍了信用体系的正常发育。如上所述,转型体制下政府的习惯思维,使得原本合理的监督与引导职能,最终会因政府的过多介入而呈现出不良负面影响。从原则上来讲政府在市场信用体系的培育过程中所能起的作用应是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维护信用关系的法制手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信用体制监管的游戏规则,对企业与个人进行信用教育,普及守信与重信的社会风尚。除此之外,政府所能做的仅仅是尊重市场规律及其运行。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进入信用市场,既是管理监督者,又是信用经济的运行主体,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信用市场的成熟程度很重要的标致便是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目前在关于如何建立我国信用市场的争议中存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是完全由政府建立;其二是在政府指引下的公司运营;其三是独立的中介公司按国际惯例动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运营模式的可行性值得商讨,类似的中介机构不仅会染上现有政府机构的各种弊病,还会混淆管理者与运营商的界限。因为何种模式的选择权在于市场自身,其成功与否有待于实践的检验。总之,社会信用的发生与发展完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受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与作用。

中介机构障碍

目前,我国信用市场的中介机构市场化程度低且不成熟,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明显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与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其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整个信用市场的竞争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与评估体系,导致了企业信用状态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另外,我国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表现为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同时,我国整个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缺少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相关的信用数据开放程度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依靠商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得到,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更是一个实行严格控制的领域,开放度更低。缺乏客观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与信用专业服务的滞后,社会信用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程度,导致了失信现象愈来愈严重。

技术障碍

个性化的要求与技术可行性之间的矛盾。从实际情况来看,信用评估不是评价个人的信用价值,而是将有联系一组人在一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因此,即使受信者个人是讲信用原则的,仍可能落入信用等级较差的群体中,在当今崇尚个性化消费的时代,每个受信者都希望受到单独的对待,而不是被笼统的划入某个群体中。但大量的实际研究显示,信用个性化的要求与信用评价技术的可行性之间存有矛盾,因此,期望对每个客户都分别对待的信用评估技术的在实际中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技术评价标准中的岐视性问题。通常来说每个人都希望在信用评级中得到公正的待遇,不因申请人的性别、婚姻状态、种族、等而受到岐视。当所提及的个人信息如果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个人隐私问题,就会限制受信人对客户全面信息的了解,从而只能根据不完全的个人信息来对其信用进行评估,这样就很容易使信用评估系统产生岐视。顾客因此被划分到不同的信用等级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就容易使顾客不知不觉的“背黑锅”,形成信用评估标准的间接岐视。

网络时代信用信息的安全问题。在信息社会,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以及软件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使得网络时代信用信息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征信机构如何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建立起储存信用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但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例子却已发生多起,因此,在建立信用评估系统时必须加强这方面的保护措施,尽量减少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