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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轻信被骗银行、储户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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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轻信ATM取款机旁的“操作须知”而被忽悠掉了13万元,然后把银行告上了法庭。银行要不要为储户遭受诈骗的损失埋单呢?2007年6月29日,苏州中院的一纸判决使全国首例银行为储户遭遇ATM机诈骗埋单的案件尘埃落定……

轻信“须知”

13万元一夜被卷空

蒋先生是江苏省苏州市人,曾在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办理过一张牡丹灵通卡。2006年4月8日晚8时许,蒋先生因急需用钱,到工行苏州分行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准备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500元。

可是当ATM取款机的机器屏幕显示取款交易成功时,蒋先生所取的1500元现金并没有从取款机的出币口送出来,且机器发出异响。见取款机发生了故障,蒋先生随即用自己的手机拨打工商银行的服务电话95588,电话接通等待了1分零3秒,却无人应答。就在蒋先生不知所措的时候,他发现取款机旁边贴了一张“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上面写道:“各位储户您好: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以及减少您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我行敬告您务必根据ATM机提示进行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旁人偷窥密码(包括我行员工),如您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卡被吞或取不出现金等异常现象,请您不要离开ATM机并立即与我行ATM机事务处理中心联系处理。如因储户在我行工作人员未处理之前离开ATM机而造成的一切资金损失,我行概不负责。联系电话:618-922-95588。”蒋先生按照“操作须知”拨打了电话,并按电话中对方的提示,将自己账户上的138500元分三笔转账到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上,最后还按对方的建议,将银行卡重新塞入了取款机,准备待次日到银行办理手续。

第二天早上9时30分左右,蒋先生匆匆赶往景德路分理处,远远就看见“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仍张贴在该自动取款机旁,他随即来到银行柜台前查询。当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蒋先生他卡上的余额仅有30元时,蒋先生如五雷轰顶,一下子被震蒙了,赶忙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协商不成储户一怒告银行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已将蒋先生转到其指定信用卡上的138500元进行了26笔转账,并于一夜之间从26个不同账号取走。

在侦查过程中,工行苏州分行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影像资料,从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工行苏州分行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犯罪嫌疑人本人明显不符。

事情发生后,工行苏州分行将蒋先生未能从取款机中提取的1500元支付给了蒋先生,但蒋先生认为自己损失的是13万余元。为此,蒋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他认为自己所受损失系银行疏于管理、缺少风险防范措施所致,银行应全额赔偿。而银行方面则认为蒋先生的13万元之所以被骗,完全是因为他的盲目轻信和疏忽,与银行没有关系,银行不应该赔偿。

协商不成,蒋先生一纸民事诉状将工行苏州分行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双方分别按过错担责

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行苏州分行向蒋先生发行了牡丹灵通卡,蒋先生与工行苏州分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中的风险损失如何承担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而如何分担风险损失主要是考察储蓄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承担什么程度的注意或防范义务。如果该注意或该防范的义务没有尽到,则违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蒋先生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时,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但同时蒋先生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体现在储蓄合同中即作为储户在取款时应承担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这就要求蒋先生要注意ATM机屏幕上的提示,不轻信任何ATM机以外的告示或提示。但蒋先生由于疏忽大意,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警觉,轻信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拨打了其提供的电话,并按对方的指令进行操作,将自己账户上的钱转出,故蒋先生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未尽到储户的一般注意和谨慎义务。蒋先生的轻信、疏忽与自己的错误操作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故蒋先生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另一方工行苏州分行虽在自动取款机屏幕上增加了风险提示内容,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事发第二天,在工行苏州分行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已正常营业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仍张贴在原处,故应认定工行苏州分行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另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有关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但工行苏州分行依然为其办理了新卡,这反映出工行苏州分行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蒋先生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工行服务电话95588,接通时间为1分零3秒,却无人应答,说明工行苏州分行在提供95588的服务上存在缺陷,故工行苏州分行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的确存在不足之处,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由蒋先生承担其损失的70%,工行苏州分行承担30%。

2007年3月12日,沧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工行苏州分行赔偿蒋先生人民币39750元。

一审判决后,蒋先生和工行苏州分行均不服,于2007年3月21日双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由工行苏州分行赔偿蒋先生39750元的实体判决并无不当。2007年6月29日,苏州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摘自2007年第10期《恋爱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