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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乔丹”之争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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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2年春节后,美国篮球传奇人巨星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中国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并且涉嫌侵犯商标权。此消息一出,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文章着重从此案所涉及的比较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评述。

【关键词】 乔丹;乔丹体育;姓名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2-01

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商标侵权案闹得沸沸扬扬,上海二中院已于3月初受理此案,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表态受理此案。虽然我们对该案件到底将如何判决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从法理方面对该案进行以下分析:

一、乔丹体育是否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国家法以及相关条约,外国自然人在中国也应该享有姓名权,所以乔丹的姓名权依照中国法律来说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但我们所需要了解的事实背景是乔丹的全名叫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于此同时港台的翻译则是佐敦,乔丹只是个姓,所以在这个层面上说侵犯姓名权有点牵强。但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未经允许将他人的姓名用于商标的注册使用,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而本案中虽说乔丹体育有利用乔丹名字之嫌但并不能因此来直接判定侵权或者但因此来直接判定侵权也是不太恰当的,中国的法律对Michael Jordan姓名权的保护是没有疑问的,而对“乔丹”会同样保护吗?我们不得而知,所以面对这个是否侵犯姓名权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很多的思考与讨论。

二、乔丹体育是否侵犯了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主观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外国的商标也应该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乔丹体育的logo即标志是个篮球运动员运球腾空的动作。于此同时美国耐克体育联合迈克尔.乔丹本人开发出一款乔丹系列的运动鞋,其logo则是乔丹标志性的运球扣篮动作,早在2002年耐克体育就对乔丹体育的logo提出交涉,提出并反对乔丹体育公司在一类及相似商品上注册并使用乔丹中文商标及图形商标。但最后经过审理驳回了耐克的诉讼请求。抛开法院的判决,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乔丹体育的商标,很容易让社会大众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乔丹体育和乔丹本人应该有什么联系,乔丹体育借助名人效应,节约了大量品牌宣传费用并迅速打开市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拥有超过5000家门店。作为一个名族品牌能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取得这样的成绩值得赞许。但我们应清醒认识到不管其是否构成侵权但最起码这是走在侵权边缘的行为。对于两个商标标志是否相似存在一个价值评判的过程,所以仅仅站在各自的角度很难达成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从现在来看当初乔丹体育创牌的时候就存在侥幸心理,要想改变这种随时都在面临控诉威胁的情况是乔丹体育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中国企业用“打球抢注商标”来创办品牌亟待思考的问题。

三、乔丹体育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第五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此案例中,乔丹体育从商标名称、商品经营领域、商标标志的特点等方面来看,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乔丹体育虽说不是直接使用耐克的乔丹系列运动鞋的标志,但是取名乔丹体育会带给人们错觉,以为这是个外国品牌或者是乔丹本人代言的,引起消费者的误会并实施了相对错误的购买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精神,此行为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是问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当事者必须是竞争者,而乔丹本人不是经营人,因而会涉及到主体不适格。所以此案例不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乔丹体育的一系列产品和营销措施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在这个层面上的确产生了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四、结语

乔丹体育于2000年在工商总局取得注册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简而言之就是说乔丹体育的行为合法但不合理,从法律的角度,打了个球,借助乔丹的名人效应来开展营销活动,的确可以使企业快速的进入市场并且扩大市场份额。但企业一旦步入正轨准备走向更大的发展方向时就会遇到以上所说的法律问题。目前乔丹体育正在谋求上市,这次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影响到上市的进程,一旦不能上市,对于发展到如此规模的中国民企将是个致命的打击。所以中国的民族企业应该走自己的路,合理合法,创出自己的民族品牌。虽然现在体育用品行业已被阿迪、耐克、彪马等国际品牌占据主要市场,但中国的三四线城市仍有大量市场空间。国有品牌应该坚持自主创新,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和提升企业法律意识。走专业化,个性化的路子才是我国体育运动用品品牌未来的立业之本和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吴景明,戴志强等.商标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龚文,王淑娟.“乔丹门”警示—莫打“球”[J].中外企业文化,2012(4).

[3]左玉茹.“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纠纷一案专家采访[J].电子知识产权,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