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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化背景下金融的普惠渠道和普惠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民间金融,这是因为民间金融既可以满足低端融资的需要,又可以体现融资的效益性原则,契合了金融普惠的要求。而作为融资弱势群体的中小企业一直为普惠金融主要对象之一,因此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对接,不仅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融资关系,更是金融普惠思想的重要体现。建立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深度挖掘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的互适性,便可以提供民间金融的正规化的依据和发展方向,这一发展方向可以概括为三个体系,即建立民间金融的机构体系、监管体系和服务平台体系。
关键词:金融普惠;中小企业融资;民间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139-04
在传统的金融学教科书中,所谓金融机构当然地指向正规金融,而随着民间金融的逐渐强盛,这一金融体系的外延被不断拓展,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非正规金融在金融体系中逐渐拥有了一席之地,这既是现实经济环境推动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的结果,也是金融普惠的内在要求。
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联合国系统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率先提出并广泛运用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主要针对金融服务长期驻足高端领域,致使低端客户总是处于服务盲区,享受不到平等的融资服务机会的事实,开发、强化对经济弱势群体的信贷服务,实质性地扩展金融“福利”的受众,以此推动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
普惠金融形式多样、路径复杂,在笔者看来,市场化背景下金融的普惠渠道和普惠方式可能更持久地依赖于小型金融机构抑或民间金融机构,而普惠金融的重要受益对象则是中小企业抑或小微企业,从这样的意义上说,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的对接构成了金融普惠的重要内容。
一、民间金融是金融普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金融普惠体系结构复杂又难以确定,这是因为金融普惠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意识或着一种金融发展思路,它可以渗透于金融机构体系之中,也可以贯穿于金融业务的过程之中,如果说金融机构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那么尽可能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应该是这种责任的体现。但置身于市场经济环境,金融机构首先是“经济人”,如果一味要求其不计成本地承担这一责任,也是对金融普惠的曲解。实际上,所谓金融普惠应该建立在互利互惠基础上,普惠的过程就是寻求传统金融与被边缘化的弱势客户群体共生共荣的结合点,而这一结合点的基础就是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结构上的对应。作为弱势的融资需求方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融资规模小且风险大,同时要求融资方式灵活、高效,这恰好与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方式和风险控制特征相契合:首先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首要特点就是借贷规模小,交易手续简便,融资效率高,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其次具有特殊的风控机制,一是民间借贷具有信息优势,由于借贷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信息不对称得以解决,以此形成了风控的第一道屏障;二是民间借贷的信用保障来自于民俗惯例的约定和熟人社会的天然约束力,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才能持续地享有融资的权利,而失信于人,则综合成本巨大,不仅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会由此承受人格缺失的压力,所以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信用约束,道德风险较小,违约率较低,有调查显示,民间金融活动中的违约风险要小于正规金融;三是民间借贷行为和利率完全市场化,较少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使风险规避没有阻碍,另一方面使风险补偿可以到位。以上说明,民间金融既可以满足低端融资的需要,又可以体现融资的效益性原则,是金融普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也证明了民间金融在金融普惠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摩根士丹利Alpha Wise团队对64家民间金融机构的调查数据估算,民间借贷市场的总体规模为2.7~3.0万亿,相当于中国贷款总额的4.9%~5.5%[1]。同期,据2011年中国银监会年报数据,正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万亿,占中国贷款总额的27.3%。仅从这一数据看,正规金融对金融普惠贡献明显大于非正规金融,但深入分析可以看到,正规金融开始发力于中小企业融资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从2008年以来持续的信贷政策扶植,使得银行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特别是限定银行对小企业信贷增速的底线、要求各大银行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计划单列等措施,又进一步稳定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增量,根据2010—2012年中国银监会年报披露的资料,三年之间小企业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73%、19.6%、27.3%,呈逐年上升趋势,可见政策作为这一成绩的推手是显而易见的。二是2009年以来大型企业信贷需求的萎缩不仅使中小银行转战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各大银行也相继打起了中小企业融资牌,显然市场的挤压构成了正规金融不断增加中小企业信贷规模的重要原因。可见正规金融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是外力作用的结果,反观民间借贷则是在非阳光化、甚至承受打压的环境中逆势上扬,足见其生命力的顽强,这都是因为民间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诉求有着很强的亲缘性。
此外还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有资料显示在2011年以来信贷市场持续收紧的情况下,当贷款增长率和货币供应量下降时,经济感受到的紧缩压力相对较轻,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起了缓冲作用。而在不久前的2009年,由于信贷的大规模扩张,曾经使作为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典当行受到重创,对此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反信贷周期的现象[1],它与银行信贷波动呈负相关关系。二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尚存缺口,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由于很难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缺口进行统计,我们不妨进行这样的匡算:按照目前近5 000万的中小企业平均需要50万元贷款计算,大体需要25万亿的信贷资金,这与目前近15万亿的正规金融小企业贷款总量加上3~4万亿的民间融资总量之和相比,尚有6~7万亿的融资缺口,如果再按照2012年小企业贷款近14%的增速匡算,正规金融可能提供的小企业贷款增量在2~3万亿之间,将以上3部分数字加总,可以看到将近4万亿的小企业信贷资金缺口尚待补充,显然,这一部分资金供给在很大程度上会依赖民间金融。
基于此,我们有理由说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在普惠金融领域,它不仅以合适的量、质,也在合适的时间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的互适性
近年来,一面是民间沉淀着巨大规模的闲置资金,一面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严重短缺,供求关系的对应构成了双方“牵手”的直接原因,在不同期间、不同区域的调查都显示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性,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贡献很难在量上作出精准计算,但借助一些区域的匡算,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贡献可见一斑。例如温州地区约有56.67%企业参与民间借贷[2],又如中国台湾的民营企业47%借过高利贷[3],特别是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显示,截至当月,在民间借贷的3.38万亿总量中,60%用于营运资本的目的,11.5%为弥补已到期贷款和新贷款之间的临时贷款,只有12%左右投入股市,也就是说,近88%的民间借贷资金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而所涉及的企业大多应该属于“中、小、微”。
可见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有着天然的共生性,这种共生性由以下因素决定:
首先,数量结构的匹配。主要表现为供需资金额度上的相互适应性。无需赘言,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所需要资金以小规模为主,而少则几万,多则百万的借贷金额,恰好与民间借贷所提供资金额度相匹配,尽管近年来正规金融在不断介入小微企业融资,且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但如前所述,这是外力作用的结果,其持续性尚待观察,而小企业融资与资民间金融所具有先天规模对等的优势,决定了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上升的空间。
其次,信息结构的匹配。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地缘性、人缘性特征明显,企业的社会借贷行为主要发生在彼此熟悉的环境中,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信息的对称性。实际上这种地缘性和人缘性远不仅左右着融资过程,更是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各自形成与发展赖以依靠的根本所在,使其成为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共有的特性,由此形成的对称信息又使彼此的信任具有了基础,一旦这种信任固化为信用,一方面可以经受反复检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受制于一定地域范围的社会规范,使失信成本不仅是经济性的还是社会性的。综上可见,源于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信息匹配已经演化成了信用匹配,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尽可以简化交易手续,提高融资效率,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使贷款人得到较强的信用保障。
再次,期限结构的匹配。这一点可以从民间借贷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出发得以证实。根据温州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显示,有四种利率期限结构,均为期限与利率负相关,为什么期限较长的利率反而低,而期限较短的特别是超短的利率反而高?符合一般逻辑的解释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和复利安排往往使借款人不堪长期贷款利息的重负,而短期借贷更容易消化较高的利息,化解复利的负担;但深入分析可知,另有两个因素决定了如此的利率的期限结构:一是期限较长的贷款主要用于较长期限的生产经营所需,如果借贷方可以承受较高的利率,则说明该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抑或该企业所处的行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因此企业融资风险比较低,相应地,借贷利率就比较低,实际上,这正是民间借贷以高利率对借款人进行筛选的结果;也有观点认为,因为在民间借贷中会有小部分以消费、投资为目的的个人借贷,这部分融资基本为短期需求,相比较于生产经营,其风险明显大于后者,因此也拉高了短期融资利率[4]。二是由于正规金融中的中小机构发放贷款期限多集中在6个月至一年之间,所以6个月以内的借贷便较多地进入民间金融渠道,增加了这一期限的资金需求,由此推高了相应的利率[4]。可见,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满足期限上的对等,这使得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不仅体现在量上,也体现在期限结构上。
最后,风险结构的匹配。一般来说民间金融信贷利率要远高于正规金融贷款利率,其合法的利率边界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随着利率的市场化,民间金融的高利率特征会得到进一步强化。这是因为,民间金融本来就是以高风险高回报为特征的融资行为,一方面,沉淀于民间的资金正是由于正规金融的低息而无法跑赢通货膨胀,才转而投入民间金融,因此本身具有追逐高利率的要求;另一方面,与中小企业较高的风险相匹配,利率的风险结构应充分发挥作用,这样才可以通过利率机制,最大限度地补偿借贷风险,筛选融资对象。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依据着特殊的信用约束,所以可以减少高利率形成逆向选择的顾虑。
三、基于中小企业融资视角的民间金融发展路径
站在金融普惠的角度发展民间金融需要强调融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站在有利中小企业融资的角度发展民间金融需要强调融资的有序性和合规性,因此要想使民间金融长期、稳定、持续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就要建立民间金融机构体系以及相应的运行机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机构规模对等格局;健全民间金融融资模式,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行体系。
从中外已有的民间金融实践看,完善的民间金融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机构形式、监管体系、服务平台。
从机构形式看,本文认为,建立在有利中小企业融资基础上的民间金融机构应为有形金融机构和无形融资平台相结合的综合体系。
在中国现行条件下,实现民间金融正规化的主要途径是兴办小型新型金融机构,诸如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分别为4 282家、6 080家和7 086家,相比之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受制于各种因素发展较慢,资金互助社更是远未形成规模。在笔者看来,实体性民间金融机构乃规制民间金融的有效途径是毋庸置疑的,但怎样的机构体系更加适合民间金融的特质,并且能够持久地服务于低端融资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在上述的金融机构形式中,几乎一边倒地呈现出小额贷款公司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一方面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确实是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接的较好形式,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缺乏政策推动使然,随着民营银行长期难产的困局有望破题,民营资本的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或迎来发展的黄金期,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特别提示在民间金融机构的体系中不要忽视民间资金互助社的作用,或者说,要重视地方、小区域范围内的资金互助社的作用,这是因为,资金互助社实际上属于合作金融的范畴,其自治性较强,一方面所吸收的资金属于投资性质,具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另一方面贷款范围可控,可以尽可能发挥信息和信用结构匹配的优势,非常有利于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都要确保以中小企业和低端个体资金需求者为服务对象的市场定位具有持久性。
除了上文提到的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形式外,有利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金融还可以以融资平台的形式呈现,这一点已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即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P2P(Peer to Peer)原本是一个互联网概念,表示互联网端与端之间的信息交互方式,是一种点对点的信息互联。自2005年以来,基于P2P的网络借贷模式在欧美兴起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推广。从理论上看,P2P借贷模式从本质到形式都与民间借贷具有共通性,从参与者的广泛性、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到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都体现着民间金融的特质,而与有形民间金融机构不同的是,P2P模式的融资参与者极为分散,双方的准入门槛比较低,更适合公众以各种形式、各种规模灵活介入;由于主要是一对一运作,因此不宜形成规模风险;在基本的法律规定框架下,资金价格形成于完全的竞争市场,风险溢价可以得到充分体现;由于借助网络,可以使融资范围得到极大延展,从而增加了融资匹配的机率;风险规避方式灵活,可以是完全的信用借贷,也可以附加担保条款,还可用借贷平台建立的风险储备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凡此种种都在展示P2P融资模式的优势,它完全可以以无形融资平台的模式作为民间金融正规化的形式之一。但从实践看,P2P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特别是近期各地多家P2P网络机构的风险暴露,更为这种融资平台平添了阴影。虚假标的和“自融”构成了P2P的两个主要风险,即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在此次P2P平台倒闭潮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安徽省铜陵市的铜都贷,这是一家2013年5月开张,11月即倒闭的融资平台“新秀”,原本实力和人品过硬、极具人气的企业法人代表几乎在一夜之间丧失信用,而被媒体披露可能的原因是铜都贷涉嫌“自融”资金“炒地”,从而导致流动性不足,致使没有回款来偿还投资人的资金。之所以如此之快地使风险的可能变成现实,笔者认为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监管。自P2P网络融资平台上线以来,一直处于监管视线之外,使原本极具优势的民间融资方式越来越多地被风险所覆盖,因此尽快介入监管已成为阻止网络融资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引导P2P网络融资平台走向正轨的必由之路。
从监管体系看,本文认为,对于民间金融实施监管要本着“正规”与“自律”相结合,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双线多头[5]、宽严相济的监管模式。
如果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规制民间金融的主体行为,使之合法合规地运作,必须首先建立和完善政府层面的各级监管机构,形成完整的正规监管体系,在登记备案、准入审核、信息监测、退出机制等方面实施全面、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这个层面可构建中央与地方两级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对民间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5]。这样的体制安排更加适合民间融资所处地域的现实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的信息优势,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洞察风险。尽管这个层面的监管更多倾向于对合法合规的监控,但对于民间金融这样的特殊监管对象而言,监管的外延需要适当扩展,不但实施监督管理,还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对于正规金融来说,金融监管过程中服务职能体现得并不充分,但对于民间金融来说,监管过程不是单方面的管理,而是附加了诸如信息处理、风险提示、危机预警等服务内容的另类 “窗口指导”,通过建立民间金融市场监测体系,对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资金流向、融资对象、融资期限等情况定期采集有关信息,及时民间金融运行状况,提示有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别注意监测利率水平及变动情况,使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有依据地参与融资活动,最大限度地保全收益、规避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双线多头的监管体系可以在地方监管过程中凭借地域优势获取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使这种“窗口指导”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在正规监管的基础上,还要根据民间金融的具体特点实施各种形式的自律性监管,这是因为民间金融属于区域性金融,分布广泛,规模不一,完全依靠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直接管理,既不现实,也不经济,还会使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因此充分发挥地方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强化民间金融的自我约束与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行业自律组织可以通过对会员机构进行年度财务状况、业务执行情况的例行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规,通过对日常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就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从而保证监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强调民间金融自律性监管的另一个依据是,民间金融是植根于地缘和人缘的土壤的,自发形成地方信用约束和民间制度体系可以成为重要的地方信用管理资源,这种优势为民间金融所特有,是应该被很好利用的。
鉴于民间金融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其监管应以宽严相济为宜。所谓“宽”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上,对于具有地域差异和规模差异的民间金融来说,过高的准入门槛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一方面要规定适当的准入条件,另一方面以法定准入条件为依据,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就可以注册登记,金融管理部门只对其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并不附加其他条件,更不存在各类歧视。只有准入的宽限才能引导“灰色金融”阳光化,才能引导民间资金介入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真正阻断地下钱庄的资金来源,用正规的民间金融逐步取代非正规的民间金融。所谓“严”主要体现在退出机制上,一直以来,中国对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多采用行政指令托管、接受的方式,而没有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退出机制,这种在本质上依赖国家信用的风险转移方式显然不适用于民营金融。对于小规模民间金融机构来说,一旦出现倒闭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清盘、关闭等一系列市场化手段加以处置,另一方面监管当局也可依法针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进行强行处理,以此警示或敦促民间金融机构严格管理、审慎经营。
从社会服务平台看,本文认为,作为规模小、资质低的民间金融机构来说,比正规金融更需要各种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的扶植和帮助,如果说监管体系提供的服务重在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的话,那么社会服务平台则主要以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鉴证类服务为主。
比照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模式,一个完整的民间金融的社会服务体系应包括三类机构:直接由政府部门设立、参与协助设立或主管的专门为民间金融提供支持的非盈利性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的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经济鉴证类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他们分别承担着信息咨询、信用认证、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法律仲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等职能,全方位地为民间金融机构或民间融资提供所需的显在和潜在的各项服务,而建立民间金融的社会服务体系主旨就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信息的传播能力,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