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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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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基础性规范,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建筑结构、安全疏散和消防给水四个方面提出建议,针对规范不完善的条款提出修订意见。

关键词:规范修订意见探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修订内容仍部分存在前后要求不统一、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之间要求不一致等情况,现提出共同探讨。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1.1居住建筑的概念

居住建筑在“高规”中的不同地方分别表述为居住建筑、住宅、普通住宅、高级住宅等形式,不利于规范用词的统一,在理解上易产生偏差。

理解“高规”中居住建筑的不同表达方式,应仅单指住宅,不含集体宿舍、公寓等其它居住形式的居住建筑。

“高规”第3.0.1条中已取消了“高级住宅”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说法,而在“高规”第2.0.11条出现了“高级住宅”的术语,“高规”第7.2.2条出现了对“高级住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高规”第7.6.2条出现了对“普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根据“高规”第2.0.11条规定,“高级住宅”一词应解释为 “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居住建筑在装修过程中要求均较高,绝大部分都设有空调,是否都划归为高级住宅呢?若不存在“高级住宅”一说,则相对应不存在“普通住宅”的概念。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高规”中关于居住建筑的表达方式可统一用“居住建筑”这一名词,并增加关于“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公寓、集体宿舍等人员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建筑”的名词解释。若对除住宅外的其它居住建筑有防火设计要求,则可在各条款中单独列出。

1.2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部位

“高规”第1.0.3.1条关于“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说法与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相矛盾。商业服务网点应为设置于建筑底部(地上)的一至二层,若二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则一层也应为商业服务用房。因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已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部位进行了阐述,故“高规”第1.0.3.1条应取消“首层”二字。

1.3商业服务网点在高层民用建筑和一般民用建筑中设置要求

根据“建规”和“高规”的相关规定,商业服务网点设置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和一般民用建筑内的要求不同。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内的楼梯必须设置封闭楼梯间,且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若该商业服务网点设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内,除卫生间外,则还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于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大,这样在实际设计或使用过程中很难达到上述要求,特别是封闭楼梯间和两个安全出口的设置。

鉴于商业服务网点与周围已采用了相应耐火极限的围护结构进行了防火分隔,即使发生火灾,可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且设置于建筑的一至二层,对于火灾扑救也相对容易一些,笔者建议可对高层民用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同一般民用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同等对待,并在相关条款中予以说明。

2建筑结构

2.1高层居住建筑中单元式住宅防火墙的窗间墙距离要求

“高规”第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窗间墙的宽度应大于1.2m”,而“高规”第5.2.2条要求“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这两个距离要求就不尽相同,考虑火灾情况下火势通过窗户蔓延的可能性,笔者建议取消“高规”第6.1.1.2条 中关于“窗间墙的宽度大于1.2m”的规定。

2.2高层民用建筑中除住宅外的厨房设置

“建规”第7.2.3条第4款规定“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在集体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厂中,其厨房火灾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电气设备过载老化、燃气泄漏或油烟机、排油烟管道着火等引起。“建规”要求将除住宅外的厨房用围护结构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开,对于阻止火势蔓延、预防和扑救火灾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高层民用建筑中集体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内的厨房相对一般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更大,但无此项规定,笔者建议在修订中应在“高规”的相关内容中予以明确。

2.3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封堵的要求

“建规”第7.2.10条第1款规定“电缆井、管道井每层用相当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封堵”,“高规”第5.3.3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每隔2~3层用相当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封堵;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用相当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封堵”,这两条要求不一致。

考虑建筑中的垂直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管井都是烟气竖向蔓延的通道,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另从建筑实际建造情况看,每层分隔是切实可行的,对于检修影响不大,却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且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垂直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管井火灾危险性更大,故应对高层民用建筑也应统一要求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每层用相当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封堵。

3安全疏散

3.1未对高层民用建筑中疏散人数的计算予以说明

“高规”第6.1.9-6.1.12条明确规定了疏散门和疏散走道的宽度要求,“高规”第6.2.9条规定了疏散楼梯的总宽度要求,这些宽度的计算均与建筑内疏散人数有关,但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疏散人数计算无具体规定,造成在设计过程中无章可循。

“建规”第5.3.14-5.3.17条对商店、学校剧院等公共场所中疏散人数的计算均有明确规定,这样方便设计和审核人员依规行事。建议依照“建规”的相关内容在“高规”中予以明确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

3.2 对电梯前室是否能设置防火卷帘的要求不一致

“建规”第7.4.11条规定“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而“高规”第6.3.3.4条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两者要求相冲突。

考虑设计要求疏散用门应能保持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畅通,不发生阻滞,且能防火防烟。疏散楼梯间、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均应采用平开门,笔者建议取消“高规”中关于“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可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的规定。

4 消防给水

4.1 双阀双口消火栓具体连接方式不明确

“高规”第7.4.2条规定“单元式、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但对双阀双口消火栓如何与消防竖管相连未予以说明。

笔者在设计审核和施工检查中发现许多都是双阀双口消火栓通过一根65mm口径的水平管道与消防竖管相连,显然,这样连接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故建议在“高规”中均明确双阀双口消火栓应通过两根不低地65mm口径的水平管道与消防竖管相连,以充分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4.2 高层民用建筑群共用消防水箱设置于屋顶最高处

“高规”第7.3.5条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应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理解此规定,高层建筑群的高位消防水箱若设置于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就可不设增压设计,这明显与“高规”第7.4.7.2条“关于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的要求不一致,笔者建议取消“高规”第7.3.5条规定中的“最高处”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