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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今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产品的品牌效应是企业占领同类产品竞争制高点位置的有利武器,这种品牌效应的直接外在表现就体现在企业对本企业产品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理利用方面。那么对于商标使用权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呢?进一步来讲,在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商标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利在商标使用权人创造的商标价值中获利,尤其是在有多个商标使用权人的情况下,商标所有权人与众商标使用权人之间以及商标使用权人之间存在的竞争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商标的增值利益如何分配是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王老吉 商标 加多宝 商标增值利益
在当今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产品的品牌效应是企业占领同类产品竞争制高点位置的有利武器,这种品牌效应的直接外在表现就体现在企业对本企业产品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理利用方面。"王老吉"凉茶以"不上火的凉茶"为品牌定位并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得"王老吉"在我国饮料市场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商标市场价值在2010年也随之飙升达到1080亿元。那么,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又是源于何种原因呢?笔者首先对王老吉的前世今生进行一下简单梳理。
一、案情介绍
"王老吉"凉茶是清朝人王泽邦研制出来的,至今有184年的历史。在1949年的时候,王老吉凉茶一分为二:一个被国有化,后更名为"羊城药业",从属于广药集团,而另一个被王氏后人带到香港成立了"香港王老吉国际",主要在香港和海外经营王老吉业务。"王老吉"品牌走向巅峰的助推者是一位名叫陈鸿道的商人。1995年陈鸿道想在内地从事凉茶经营,于是与王氏后人接触并得到红罐装王老吉的配方,由于王氏后人只享有在香港和海外的商标所有权,若要在内地经营王老吉凉茶还要获得内地的商标使用权,之后陈鸿道的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又与在内地的广州羊城药业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寻求合作,于1997年2月13日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鸿道集团取得"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独家使用权,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为了使"王老吉"得到更好地发展,鸿道集团成立了香港加多宝(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2002年-2003年期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先后两次签订"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期限延长合同,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
通过加多宝公司长期投入大量的资金对"王老吉"进行强势宣传之后,"王老吉"品牌家喻户晓,凉茶的销售额也高达160亿元。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广州药业集团借势推出绿色纸质包装"王老吉"凉茶,销售额也相当可观。这为二者的商标之争埋下了一层阴影。最终让二者决裂的事件是广州药业集团的"大健康计划",即将"王老吉"品牌扩展到其他领域的产品的计划。加多宝认为这样做会削弱"王老吉"的品牌效应,所以这个计划加多宝公司是无法接受的,双方之后在商标使用权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2012年,广州药业集团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裁决广州药业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延长商标使用权合同无效。之后鸿道集团不服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撤销裁决。最终,一中院驳回了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贸仲裁决的要求。广州药业集团取得"王老吉"商标所有权,而加多宝不得再使用"王老吉"商标为其产品"代言"。
二、案情焦点探析
针对此案来讲,加多宝对"王老吉"品牌的推广宣传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而且也相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说加多宝为"王老吉"创造了巨大的商标价值。本案的结果以加多宝丧失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而告终,这对加多宝来说无非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自己一手打造的"王老吉"品牌如今却不允许自己使用,这样的结果加多宝显眼是无法接受的。本案在判定商标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毋庸置疑,然而对于加多宝就不免显得有失公平。本案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但是对于商标使用权人来说,打击了他们为商标创造增值利益的动力,从长远来看,品牌效应在市场中的良好环境会被打破,而且对商标所有权人来说也很难再有效实施商标营销策略。那么对于商标使用权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呢?进一步来讲,在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商标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利在商标使用权人创造的商标价值中获利,尤其是在有多个商标使用权人的情况下,商标所有权人与众商标使用权人之间以及商标使用权人之间存在的竞争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商标的增值利益如何分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商标使用权人利益保护
(一)商标增值利益产生的原因
商标的使用许可是商标专用权的延伸,也是现代社会商标权人普遍采用的一种商标经营手段和营销策略。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双方均可受益:商标许可人通过运用许可合同,可迅速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张其声誉;而被许可人,可借助他人的商标声誉推销自己的产品。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型按照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三类。①从上文提到的"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案情来看,广州药业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是商标排他许可合同,那么双方都可以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使用"王老吉"商标,而商标所有权仍在广州药业集团手中,这也为后来双方的商标之争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加多宝获得商标使用权后,在对"王老吉"品牌营销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把起初不知名的"王老吉"打造成了全国首屈一指的品牌,它的商业价值远远超过了授权之前的"王老吉",由此产生了商标的增值价值。
(二)保护商标使用权人利益的法理依据
我国《商标法》中只是在第四十条中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本条没有规定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问题,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对经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使用权人来讲是不利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商标使用权人只能为商标权人做嫁衣?笔者认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毫无条件的将商标利益转移给商标权人有违《民法通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除此之外,还会影响到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导致垄断产生,不利于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商标增值利益分配,保护商标使用人利益
在没有立法基础的情况下,对商标增值利益是否应该分配还在讨论之中,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实现公平正义,应该适当地对商标增值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当然在实践中去量化商标增值利益是非常困难的事情,那么可以创造一个双方利益共存机制来解决这个难题,达到共赢。
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商标在产生增值利益之后的分配原则,或者提高商标使用费用等措施。只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约定都是有效的。
其次,在立法上也要有所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初衷是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日趋复杂化的今天,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固然重要,但也要顾及公平正义的实现。"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商标价值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后产生了超乎想象的商标增值利益,广州药业集团在"王老吉"商标品牌发展过程中并没有投入较大的贡献,而且对加多宝运作此商标并没有履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法定义务,而是听之任之,在"王老吉"品牌价值暴涨的情况下站出来,试图将"王老吉"去加多宝化,也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法律要在双方当事人对商标增值利益没有作出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对商标所有权人和商标使用权人的利益进行衡平法上的考虑。在产生商标增值利益的情况下,对商标所有权人获得的商标增值价值可以视为不当得利,商标所有权人在收回商标使用权后不应该坐享其成,而是也要对商标品牌做出贡献的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四、"王老吉"商标争夺战的启示
"王老吉"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受人瞩目的纠纷,根源是商标的权属与使用权的纠纷,这也为正在发展壮大的其他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启示即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在现代商业发展中显得越发重要,没有知识产权这个品牌的坚实后盾,企业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制约举步维艰,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处于非常不利地位,造成巨大损失。
虽然最终广州药业集团得到法律的眷顾,然而本案没有真正的赢家。加多宝在品牌运作上有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经营团队,而广州药业集团多年不参与"王老吉"的宣传,对商标的宣传明显缺乏经验,即使夺回商标使用权,之后能不能维护好"王老吉"这个品牌还是未知数。对与加多宝来说,丧失"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之后,要想再次确立一个新的品牌经营凉茶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总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商标的潜在价值,对于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要谨慎,要事先预见到其中的商业风险,做好妥善处理纠纷的准备。对于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人来说,要维护好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维护好品牌的利益,尤其是那些民族老字号,创造一个品牌之不易要时刻警惕不法侵害。
注释:
①王莲峰:《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第93页.
参考文献:
[1]王莲峰:《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J],《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2]于连超:《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增值利益分配的理论分析--由"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引发的思考》[J],《理论探讨》。
[3]吴勇毅:《王老吉商标争夺战》[J],《公司・产业》。
[4]代微:《王老吉商标之争》[J],《业内观察》。
[5]简荷叶:《王老吉商标争夺战分析》[J],《经济与法》。
[6]顾心悦:《"王老吉"败了谁的火 "王老吉"商标纠纷的法律解读》[J],《cover story》。
[7]李伟华:《"王老吉"商标纷争的是是非非》[J],《商标》。
[8]徐聪颖:《商标与商誉关系的再思考--由"王老吉"说商标的法律纷争说起》[J],《知识产权》,2012年第9期。
作者简介:郭丽娜,女,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籍贯: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