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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监管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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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724/SP.J.1201.2012.02063

摘要:随着我国小城镇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成率在逐年提高,而对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管却存在缺失的问题。通过分析水污染治理设施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采用经验法对建设期监管指标体系进行构建,并通过征询专家意见确定指标体系,最后应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排序。结果表明,对建设期进行监管是必要的,同时,监管指标体系的构建,使得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管对象得以明确;指标权重的确定,对于管理者明确建设期的重点监管对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监管;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X322;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1683(2012)02-0063-05

Supervision Index System for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during Construction Period in Small Towns

FANG Jun-hua,CHEN Wei,QIU Zhong-li

(Key Laboratory of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 Region′s Eco-Environment,Ministry of Education,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5,China)

Abstract:With the increasing concerns of water pollution in small towns,the built rate of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has increased in recent years,but the supervision of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is often absen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the paper developed the regulatory index system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using the empirical method,then determined the index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expert advice,and finally obtained the order of the index weight using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The results showed that it is indispensable to conduct supervision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eriod.Meanwhile,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gulatory index system provides a definite supervision object for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eriod.The index weight provides guidance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key supervision object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Key words:small towns;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construction period;supervision;index system

1 我国水污染治理设施现状及其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水污染治理设施现状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率大大提高。根据建设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0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截至2010年底在654个设市城市中,已有607个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占设市城市总数的92.8%。全国设市城市、县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 832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25亿m3/d,较2009年底增加处理能力约1 900万m3/d,超额完成国务院部署的“201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 500万m3/d”的目标[1]。目前,全国正在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达

1 600个,总设计能力约3 900万m3/d。小城镇人口和经济

的快速增长带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大量增加,仅以建制镇建成区为例,按人均日生活用水量120 L,全国县城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122.65 L和80%的折污系数计,年污水排放量为49亿t,而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工程则还处于起步阶段,污水处理率不足1%。可见,随着小城镇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小城镇水污染治理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缺失,将制约小城镇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也反过来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人文的进步,因此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管应越来越受关注。

1.2 监管现状

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国家、地方均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

早在1988年国家环保局提出了《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方法》(国环水字第187号),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2001年上海市水务局为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行管理,规范污水处理运行招投标市场秩序,了《上海市污水处理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并制定了《上海市污水处理运行基本条件评审暂行标准》推动污水处理运行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2003年9月,水利部和英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北京合作召开了“中英水务监管机制研讨会”。通过交流进一步深化水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水务行业市场化进程,同时吸取国外水务监管经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2004年8月30日颁发)中第八条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由清华大学环境系和中国水网共同在2005年主办“2005城市水业战略论坛”暨第七次“水业高级战略沙龙”中以水业市场化改革模式为核心,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对城市水业的特许经营与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逐渐重视。

1.3 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笔者调研了多个污水处理厂(常熟市:大义污水厂、梅李污水厂、尚湖污水厂;苏州:吴中区木渎镇污水厂;重庆:涪陵污水厂),调研结果显示,现有污水处理厂监管多是针对运行期提出的,而针对建设期的监管办法很少。

1.3.1 监管体制

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不规范,就管理部门而言,政府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有归环保局管理的,有设排水事业管理局管理的,有水务部门管理的,还有城建部门管理的;同时各部门所参照的管理办法也不一致,如环保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监管,水利部门依据《水法》监管,有的城市市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地《排水管理条例》进行监管[2]。同时,现今中国投资渠道多元化,外资、国有、民营等投资模式均进入污水处理领域,因此运作模式也出现多元化,有政府直接运作的,有委托运作的,还有大量项目以BOT形式在运作,针对多种运作模式,没有统一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1.3.2 监管职能

当前,我国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政府监管存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政企不分,监管机构与运营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众多的联系[3],监管主体混乱,监管目标、职能不够明确,这个方面可借鉴发达国家对公用事业的监管机制(无论采取何种政府监管模式,都合理地界定政府与企业的边界)[4],加快政府部门与运营管理水污染治理设施部门的企业的职能分离,严格区分政企职责,注重让监管机构完全独立于运营企业,监督运营企业在各方面符合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

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各部门工作有差异,而缺乏相互沟通和协调。如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规划主要是城市规划部门的职责,而因其特殊性,应同时考虑环境规划,以使其相互配合,但大多情况下,两者并未很好协调。城市规划注重市政建设及规划,如建造哪些基础设施,城市区域功能分区等;但环境规划更注重环境管理,如环境功能区划、城市环境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方面,若这两者职能不明晰,可能造成城市规划部门不结合环境规划做城市规划,而造成许多建设项目夭折在建设准备期或建设施工期,因此应明确各单位的责任,避免各单位之间的职能混乱。

1.3.3 管网建设

现有监管体系仅对城镇污水管网的建设提出了具体的目标,没有明确管网的投资、建设及监管关系,这可能会成为监管体系中的一个缺口。同时,管网建设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同步,出现“重污水处理厂,轻排水管网”的现象,管网收集率低,造成进水负荷低,以致于污水处理厂建的起,但运行不起。现有监管经常出现“重运行过程,轻建设过程”的现象,前期的工程质量不能保证,则后期的运行效果很难达到。这些都是我国污水处理厂共同存在的问题。英国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划分成建设期和运行期分别进行[5],对我国构建监管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3.4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在环保决策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6],国外公民更多地参与到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过程中,使得建设工作往往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7],如加拿大公众具有强烈的环境意识,而我国公民的参与度很低,监管忽略了公众这一群体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针对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管存在一些问题,未针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特点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办法,因此对建设期进行监管指标体系研究是必要的。

2 指标体系的提出及构建

2.1 构建的目的

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其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2]。国务院办公厅为此向各地各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通知别强调“要严格把好建设期前期工作质量关”。因此,加强工程建设期工作,对建设期构建监管指标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针对小城镇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期,通过构建指标体系,明确监管目标,由此体现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以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监管本身不是目的,所有的努力只有当监管的结果对于设施的状态把握起到了作用,才能证明监管是正确有效的。也即是说,监管的结果应能使各方面的工作一致准确地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同时提高监管质量,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和公众利益的同步实现[8]。在确定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指标权重以反映其对各阶段的影响程度及对监管目标的贡献值[9],从而明确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监管过程中的关键点及薄弱环节,为各部门的监管提供有效的信息,为政府相关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等提供监管依据,确保监管部门能及时、全面地掌握水污染治理设施各阶段的问题所在,采取相应的合理的监督、管理行为。

2.2 构建的原则

通过实地走访和调研,针对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管,目前没有专门的监管方法,因此,构建建设期的监管指标体系是必要的。影响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的因素是众多复杂的,需构建一个综合全面的监管指标体系,通过指标体系的构建,形成一套由上至下包涵目标-准则-指标的监管指标体系,与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各阶段的监管目标-监管内容-监管环节相对应;指标体系应能有效而准确地表征建设过程所涉及的各方面,其应是建设期有效监管系统各组成要素形成的指标集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10]。

任何指标体系都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指标组成的科学的、完整的总体,指标必须和监管目标相一致[11]。指标的设置必须重点突出,同时指标应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

2.3 监管指标体系的构建

确定监管指标对建立一个经济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指标选择过程中,已有的经验和对监管对象的深入了解是很必要的[9]。本文采用收集资料和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初步设置监管指标,通过到污水处理厂调研,通过与住建厅(局)、排水管理处、水务(利)局及污水处理厂等相关单位的专家进行座谈,针对初步设置的指标设计专家意见征询表进行专家意见征询,共征询了约100位专家的意见,对已有指标进行选取和完善。征询表内容主要包括专家对已设置指标的认可度及其认为应增设或删除的指标,以及专家对各指标的权重进行赋值,以明确监管的薄弱环节及关键点。通过对征询表结果的统计与分析,选择适用于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管指标,剔除意义不够准确、不易简单判别的指标,同时对各指标的重要性进行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最终明确各指标对于监管目标的重要性。通过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管指标体系,见表1。

3 监管指标体系权重的确定

目标层次分类展开法根据建设期各阶段监管效果的影响因素,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在构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监管体系时,将拟定的监管目标按照逻辑分类向下展开为若干目标;首先将问题层次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达到的总目标分解为不同的组成元素,并按照因素间相互影响及隶属函数将因素按不同层次聚集组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指标体系,最终把系统分析归结为最低层次如指标层相对于最高层(总目标)的相对重要性权值的确定或相对最优次序的排序问题[9],从而确定建设期过程中的监管重点和薄弱环节。

3.1 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监管指标体系

如表1所示,监管指标体系可分为3层,监管的综合效益作为第一层,即目标层;规划的科学性、设计的合理性及施工的安全性作为第二层,即准则层;影响准则层的各因素作为第三层,即指标层。目标层U的最终目标是达到最佳监管效果;准则层A共有3项准则,即A1、A2、A3,均与上层U

有关。指标层B共有13项指标B1~B13,B1~B5与上层A1有关,B6~B9与上层A2有关,B10~B13与上层A3有关。

3.2 指标权重计算

准则层的判断矩阵见表2,指标层的判断矩阵见表3-表5。表中数据是通过对工程资料的分析、理论计算、专家咨询后确定的。根据层次分析法,对矩阵进行计算得到各自的解及一致性检验结果。

判断矩阵U-A见表2,根据解,解λE-A矩阵(其中λmax为矩阵A的最大特征值,n为矩阵阶数),得最大特征根λmax=3.0536,相应的特征向量Wi=(0.1396,0.3325,0.5277),其中3个分量分别为准则层A中3个元素A1、A2、A3对于上层U的权值。根据检验判断矩阵的一致性公式,可得一致性指标CI=(λmax-n)/(n-l)=0.0268。当n=3时,查出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0.58,则一致性比例CR=CI/RI=0.0268/0.58=0.0462,则CR=0.0462

3.3 评价结果的分析及应用

以上的解W即为某一层相应因素对于上一层某因素相对重要性的排序权值。通过这个权值,可以确定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的重点监管对象。

① 首先,由表2分析可知,就目标层U来看,目标是综合效益最大,即达到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最优监管效果;“有效施工”的权值最大,可见保障工程施工质量是实现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监管的根本目的,“合理设计”是实现手段,“科学规划”是基础。合理的设计需要有效的施工来体现,而有效施工需要合理设计做基础,此两个阶段比较,施工阶段尤显重要,因此,需要对施工阶段进行重点监管,规范政府监管模式及各责任主体行为,以达到整个建设期的最优监管效果。

② 由表3分析可知,就准则层,对规划、设计、施工3个阶段,分别有需要重点监管的指标。对应于科学规划,应重点控制选址及管网配套环节,其对于整个规划阶段,有着重要的影响。选址既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远期发展规划,又要兼顾考虑建厂条件、地理、气候条件、城市布局、建设投资、社会影响及生态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做到合理布局[12];同时还应考虑到与配套管线的近、远期结合,以便于实施,相关部门对工程选址的监管应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排水管网与污水厂是否配套,可能直接影响进入污水厂的水量与水质[13]。对于污水厂建设过程中管网不配套的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应加强对污水管网建设的管理,只有使管网与污水厂的建设相一致,才能确保水污染治理设施按设计要求正常高效地工作。

③ 由表4分析可知,对应于合理设计,设计水量、水质及工艺选择作用重大。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选择在于最经济合理地解决小城镇污水的处理和利用问题,而污水量的大小、进水水质及出水标准均是选定工艺需要考虑的因素。只有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污水出路及排放水体功能等因素,才能更好地选择工艺。由于小城镇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落后,污水处理工程规模小,其处理工艺应简单适用、管理方便,应鼓励采用适应小城镇特点的新工艺和新技术。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所需的一次性投资大,污水处理厂常年的运行费用较高,因此科学合理地设计就尤为重要。除必要的工艺优化选择外,设计人员还应认真分析总结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充分重视污水处理厂技术人员的意见,及时反馈[14]。

④ 由表5分析可知,对应于有效施工,工程监理及工程招投标作为关键环节,需要重点进行监管。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工程的技术含量较高,对参与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在施工中,要把握工程的关键部位,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步骤实施,严格把好质量关,才能很好地建设污水处理工程,使之正常运转,给社会环境带来良好效益[15]。对于招投标,必须按照小城镇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招标文件,提出合理的限定条件。对项目基础条件、技术特性进行分析,投标考虑是否能够制定出可行的、技术含量高(指投资、运行成本、维护量少)的工程方案,考虑对投标带来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承受能力。只有把握对重点环节的监管,才能达到最优的监管效果。

4 结语

① 在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充分而高质量的前期工作是保证污水处理厂设计质量的基础条件;正确完整的设计是保证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对建设期实行有效的监管是保证基础设施发挥作用的关键性条件。我国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质量和效率,从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因此,对建设期进行监管技术的研究是必要的。

② 通过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得出建设期监管指标体系,对于监管者明确监管目标与监管对象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可结合各地方的特点健全和完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制定一些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条例及规程,使其成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促进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能、监管方式的规范化。

③ 通过层次分析法,得出指标权重,权值的大小反映各指标对于监管目标的相对重要性,对政府部门实行监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权值大的指标需要监管者进行重点监管,权值小的指标的监管力度可相应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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