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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卡特尔及其危害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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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自由竞争的理念,各国都纷纷制订了规制限制竞争的立法,在我国对限制竞争的规制主要是2007年8月的《反垄断法》。但是核心卡特尔由于其本身具有对竞争的严重损害,因此被各国加以严重禁止,而我国对这方面的认识存在很大的不足,这类卡特尔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立法者和理论研究者对此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核心卡特尔的有效规制还取决于我国立法的完善和执法人员水平的提高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入,为此,分析了核心卡特尔的特征并说明其危害,最后强调应对其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核心卡特尔;反垄断法;法律规制;本身违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0015402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正式颁布,这在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核心卡特尔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对象,由于其严重损害市场竞争机制、消费者利益和技术的进步。世界各国都逐渐意识到核心卡特尔的危害性,都予以强烈谴责,有的国家甚至把核心卡特尔列为犯罪。但是,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才刚刚诞生,许多制度的设计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不能有效的针对核心卡特尔进行规制。本文从核心卡特尔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并提倡我们应当对核心卡特尔给予足够的重视。

1 核心卡特尔的含义

“核心卡特尔(Hard-Core Cartels)”一词,最早提出是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8年《关于打击核心卡特尔的有效行动建议》中,根据该《建议》,核心卡特尔是指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反竞争协议、协同行为或安排,包括固定价格、串通投标、限制产量、制定配额,通过划分消费者、供应商、地域或商业渠道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场。

要分析核心卡特尔,我们先要分析卡特尔,我们通常所说的卡特尔就是指横向的垄断协议。一般认为卡特尔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达成有关市场竞争的协议或协调。(1)由于卡特尔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会危害到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会进一步影响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对其加以规制,但是,各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原则。(2)学者从这个角度出发将卡特尔分为原则禁止的卡特尔和例外许可的卡特尔,或者是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卡特尔,另一类是适用合理原则的卡特尔。(3)这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卡特尔或者是原则上禁止的卡特尔就是核心卡特尔。这类卡特尔不管其产生的具体情况,也不去考虑其影响的范围,都被视为是违法的。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核心卡特尔通常是指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限制产量等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反竞争协议、协同行为或安排。(4)核心卡特尔由于其在是指上损害市场竞争,所以这种卡特尔一经实行就会被反垄断法所严厉制裁予以禁止。这种卡特尔,我们不需要去调查该行为的主观意图,也不需要去考量行为给市场带来的影响,只要是符合本身违反行为,那么我们就要去禁止它。

综上,笔者认为,核心卡特尔,是指符合本身违法原则或者是反垄断法上原则禁止的卡特尔,这种卡特尔在实践中一经实施就会因其对市场具有严重危害性而被反垄断法加以严厉禁止和制裁。

2 核心卡特尔的特征

我国很少学者对核心卡特尔的固有特征进行分析,核心卡特尔从本质上来说是本身违法原则在反垄断法的应用,本身违法原则的涵义是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明确、稳定,一般不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有实质性的变化,对其违法性的判断、认定无须加以证明,只要这种特定的行为一经发生,其本身已经构成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核心卡特尔的固有特征为:

第一,危害性。核心卡特尔是西方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核心卡特尔的真实性的经验归纳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核心卡特尔协议是对竞争的裸的限制,导致了低产量或者是高价格的商品,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当地的竞争政策进而损害到善良风俗,而且核心卡特尔不存在抵消有害后果的好处,这个特点也是核心卡特尔被纳入到本身违法范围的原因。

第二,隐秘性。核心卡特尔的实施者一般都是企业为了避免激烈的竞争,维护共同利益而组成的经济型组织。他们的目标就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方式上表现各异,有的分配市场有的限制数量。这种行为在实施的时候都是隐秘进行,因为公开进行会马上招到相关执法机关的追究,另一方面公开进行会被发觉,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也会予以抵制。

第三,确定性。核心卡特尔是本身违法原则在竞争法领域的体现,亦即这种卡特尔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核心卡特尔的目的、后果以及当事人的市场能力等都不在考虑之列。由于核心卡特尔只考虑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其他的都不予考虑,因此各国的立法都明确核心卡特尔的类型。在我国主要是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和地域卡特尔。

第四,与价格的关联性。作为核心卡特尔类型之一的价格卡特尔与价格有着直接的关联,数量卡特尔主要通过供求关系来达到对价格的控制,例如生产者限制生产产品的数量或者销售者通过控制销售数量来达到控制价格目的的卡特尔。地域卡特尔也是一样,通过分割生产市场或者是销售市场,这时在相对独立的市场中,就没有竞争者,那么企业就可以随意的提高价格,因为在相对的市场中并没有其他的竞争者。

3 核心卡特尔的危害

对核心卡特尔的有效规制取决于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执法水平的提高,而对其危害性的充分认识则是加强相关立法、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经合组织早在提出“核心卡特尔”这一概念时就明确指出: “核心卡特尔是最严重的竞争违法行为”。作为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必然会危害自由竞争,具体来说限制竞争的危害性表现为:

3.1 损害社会生产和需求机制

在前述的核心卡特尔的特征中,我们知道核心卡特尔的三种类型都与价格机制有着之间的或者是间接的密切联系。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价格是生产者之间以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最主要的机制。而且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尽管竞争的类型多样化,但是价格竞争仍是最主要的内容和形式。价格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竞争市场的核心。因此,如果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被固定了,而价格是市场的一个好的调节器,如果价格的机制无法发挥其本来的效用,那么其他生产者就会通过当时受核心卡特尔影响的市场的价格而做出一个错误的判断,比如核心卡特尔都会降低原材料的价格和提高商品的价格,原材的提供者在此时如果认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效用的话,会认为是供过于求,那么会撤去原材料市场的投资,而商品的生产者会看到市场的高价的商品会生产更多的商品从而会造成原材料市场的衰竭和生产产品的过剩,这种后果就是损害了社会生产和需求的机制。

3.2 损害市场竞争机制

核心卡特尔的实施者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自由竞争,排除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关的市场,在核心卡特尔的实施的市场,竞争机制无效发挥其应有的机制或者是发挥的效用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地域卡特尔,分割产品市场的卡特尔,通过对参与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型号和规格加以限制来达到乃至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竞争机制对经济而且对社会有着巨大的进步,竞争机制无法正常的运行,会导致社会资源无法正常的配置,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所拥有的资金是有限的,消费者所追求的是效用的最大化,选择最物美价廉的商品,以便实现最有限的资金效用的最大化;而对于企业来说,他们所拥有的是有限的资本,企业所追求的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会对商品和市场进行选择,以实现最有限的资本的利用的最大化。而在这一切都建立在市场是开放的,企业能够自由定价,如果没有竞争,消费者和企业的目的都将无法实现。

3.3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市场中良好的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质量更好的商品或服务。一旦生产商或服务供应商共谋形成卡特尔,竞争机制就会遭到破坏,不再发挥作用。由于核心卡特尔通常是人为提高价格、降低产量且不再关注产品质量,相关产品或服务价格提高,其数量和质量却相对下降,消费者不得不得不支付高昂的价格购买质量较差且选择较少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上涨的幅度越大,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越多。大多数核心卡特尔都能够使相关产品的价格大幅度提高。在这种情形下,社会财富就一步步不正当地从消费者转移到生产者(卡特尔的成员)手中,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情况也因此而变得糟糕,那么就会失去了合理配置资源和提高社会福祉。而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由于竞争的压力,生产者不可能将商品的价格定得过高,而且为了与其他的生产者进行竞争,生产这会对商品的成本进行降低,对商品的质量提高,以获得更大的竞争力。我们可以说,消费者之所以能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获得好处,都是归功于竞争。而竞争机制的受限必然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

3.4 损害社会总体进步

核心卡特尔使其成员摆脱竞争压力,不再致力于改进产品质量、技术创新或优化企业管理。因为在竞争被削弱的情形下,企业的就没有在自由竞争市场当中的压力,无法化压力为动力,在技术方面来做改进或者合理的降低生产成本,来加强自己的竞争能力。国家经济进步的一部分动力是源于竞争在市场当中的有效发挥。竞争自由,不仅能促进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进步,而且也是政治民主在反垄断法领域的体现。另外,竞争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可以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竞争机制可以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降低商品和价格的价格,那么必然降低了企业在投资时候所需要的成本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所付出的资金。一方面,消费者的剩余资金增加了,他们就会扩大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反过来会增加社会产出,提高就业率,另一方面,作为投资者的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本,那么他们会寻求新的投资领域,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可见,在市场中,如果竞争不能发挥其效用的话,那么必然会阻碍社会总体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不符合的。

4 结语

由于核心卡特尔的危害性,所以我们在今后的立法中完善对核心卡特尔的规定,提高有关核心卡特尔的执法水平,加强对核心卡特尔的打击力度。如上述,核心卡特尔已经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秩序的保护构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我国目前仅仅是针对特别的卡特尔行为进行了立法,卡特尔对竞争的限制可包括: (1)固定价格;(2)限制市场、销售;(3)划分市场;(4)联合抵制(购买或销售)等。我国现有的规定难以与国际上关于核心卡特尔的规定相接轨,因此我国应对核心卡特尔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

鉴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我国的立法还应当加强对核心卡特尔的法律责任和域外效力适用规定,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在规制核心卡特尔方面更加完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能够有效的发挥公平和效率在反垄断法的实现,加快市场经济的运行,能够实现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使得竞争机制更好的发挥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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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See Council of OECD,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Hard Core Cartels,C(98)35/FINAL,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