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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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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颁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进入到迅猛发展的阶段。随着电子商务对社会发展的影响逐步增大,也给传统的经济税收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文章主要是从税收基本原则、税制要素、税种、税收征管,税收工作的四个方面描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影响,并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提出了短期性和长期性的税收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与发展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提出:2005年全国在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16889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8.5%,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总额为909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约2%,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为2%,到2010年的目标,网上采购与销售额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超过25%和10%,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总数的30%。随着电子商务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经济税收提出了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工作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收基本原则的影响

(1)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制的设置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合理配置社会现有的有限资源,增加经济效益。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其商业本质与传统商务相同。但现行税制的滞后性使其缺乏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和征税的合法依据和有效手段,因而会导致税负不公,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2)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经济情况的不同意味着承担税负的不同。由于现行税制并未涵盖电子商务,故会造成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税负不公。

(3)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管理征收应尽可能便利和节约,缩短中间环节,减少额外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伴随着大量新的交易者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使得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而现有的税制并不能适应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套用传统商务的税收管理征收模式,会使得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征收情况更加复杂,效率更加低下。

2、电子商务对税制要素的影响

(1)纳税主体认定较为模糊。纳税主体既为纳税义务人。在传统方式下,确定纳税义务人较为容易。但在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其姓名、居住地而不必亲自出面,所以难以确认纳税义务人。另外对在国外设立、租用的服务器是否视同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仍有异议。

(2)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电子商务运用互联网技术,将原先以有形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数字化信息进行传递,使得税务部门难以确定其商品的内容、性质。互联网发展至今,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越来越难,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性质按现行标准来不便界定。这便难以确定其征税地和由谁向哪个税务机构纳税,其收益所得也难以划分,因此,使其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3)纳税地点的确认失去基础。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是实施税收管辖的重要前提。现行税法纳税地点是基于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而实际上纳税人的经营地点也相对固定。在电子商务下,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可以是多变的,交易地点是难以确定的。在交易行为发生中所涉及到的买方主体、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卖方主体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如何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实际过程中很难把握。

(4)纳税环节游移不定。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采用互联网传递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漫长的交易过程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而且交易具有隐匿性,交易对象难以确定,导致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

3、电子商务对于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一般国家都按目的地原则对增值税进行征收。纳税人只有被确认在本国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提供进口货物时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间接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下,使用现时增值税规定毫无疑问,而在直接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下,对无形的、数字化产品或劳务,如电子书等,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都遇到了困难。

(2)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如前面所述,税务部门很难确定电子商务中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是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还是授予特许权。因而,按目前税法对某一项电子商务行为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变得模糊不清。

(3)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中,交易方可借助互联网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4、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税源失控。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管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而网上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并且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这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2)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提出了挑战。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凭证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被修改,税收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

(3)加密措施给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4)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以往税务机关通过查阅银行账目获得纳税人相关信息,判断其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货币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中介环节,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的事务,它改变了传统商务模式,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时,我们要从统筹全局的角度出发,既要维持税负公平,保持税收中性,确保税收效率优先,也要考虑国际税收存在的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因此,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时,应按照短期和长期来看待:

1、在短期内,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属于新兴产业需要国家扶持,应考虑给予税收优惠

(1)目前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交易额在整个交易体系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对税收的全局工作影响不大。

(2)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社会信息技术应用程度有待加强,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征税要求,强行开征只会使税收成本过高,降低税收管理效率。

(3)目前世界上其他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都采取减免税政策,如果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尽管短期内会增加国家税收,但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电子商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会导致大量资本外逃和转移,这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较大冲击。

因此,在短期内我国应当对电子商务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免税政策,一方面促进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有充分的时间全面具体了解电子商务的特性,从而制定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建立一个简洁高效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模式。

2、长远考虑,从公平税负的角度以及从保证国家收入的角度,建立适用电子商务发展和特点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模式

(1)调整税制结构,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在调整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个税种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逐步调整税制结构,从现行双主体税制结构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转变,完善企业所得税,开征资本所得税,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产品利得属性,便于征税。

(2)完善电子货币支付体系。网上购物如何结算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具有匿名性、安全性、流动性特点的电子货币支付体系己经出现。应在现有的电子货币支付体系的基础上,按照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为其提供全面、可靠的结算体系。

(3)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需要从法律上解决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等问题,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

(4)加快征管信息化技术研究,目前电子商务征税的主要难题是由于信息技术应用滞后,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税款征收融入到电子商务中去,通过技术手段让交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即时地计算税款并缴纳税款。这就需要我们在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的同时,还需要着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含量,提高征管质量、征管效率,抓紧形成覆盖全国税务系统广域网,并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金融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的联网,将税收工作渗透到网络这个“虚拟社会”的方方面面,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5)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信息技术,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我国制订出了十分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只有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大力培养精通税收业务、信息技术、外语、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税务。

(6)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国际税收新体系。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无国界性打破了国界和地域的限制,这就需要世界各国形成广泛的税收协作网。目前全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电子商务涉税法律及政策体系,我国要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讨,争取发言权,共同协商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及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加强国际协作有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和政治方面取得先导地位,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全球经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曹博:电子商务课税研究[J].审计月刊,2005(8).

[2] 向贤敏: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法原则及要素的定位[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