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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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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之差致违约,法院判决双倍还定金

案情:2011年3月10日,唐某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左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节假日和双休日)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左某向唐某支付了定金5850元。

2011年4月22日,左某凑齐了购房款并向唐某表示付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唐某以2011年4月21日为约定立契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最后一天,左某2011年4月22日交付房款已经违约为由,拒收左某的购房款并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左某及人认为2011年4月22日才是约定立契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最后一天,唐某应该接受左某的购房款,并协助左某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协商未果,左某及人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唐某违约,并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支持了左某的请求,认为2011年4月22日才是双方约定立契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最后一天,左某没有违约;唐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左某。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2011年4月22日确实是双方约定立契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最后一天,唐某违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驳回了唐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1年4月22日是否在左某和唐某约定的付款、过户期内。唐某和左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是3月10日,并约定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办理立契和房产过户手续。2011年3月10日作为合同签订日是否包含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日内,如果包含,则左某违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不包含,则唐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本案的期间应从2011年3月11日起算,扣除节假日和双休日,2011年4月22日是第30个工作日,唐某在该日拒绝接受左某购房款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本案提醒我们,要慎重对待民法上关于期间或日期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要格外注意,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晁 伟 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

这样做广告该受罚吗?

河北王先生问:我用自家车的车身为自家的超市做广告为何要被罚款?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利用交通工具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该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单位,包括为他人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你虽然是利用自家车为自家超市做广告,但未经申请、审批、领证,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你的处罚是适当的。该规定第十八条还指出:“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

父母遗弃残疾子女,村委会可以取得监护权吗?

广西李先生问: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我村村民王某夫妇在2010年5月生育了一个下肢残疾的女孩小莲(化名),重男轻女的他们先后4次将小莲丢在路旁,均被好心人认出后送了回去。近日,王某夫妇竟然将小莲丢在了很少有人去的荒郊野外。村委会据此研究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王某夫妇的监护人资格,由村委会作为监护人。请问,村委会可以取得被遗弃小孩的监护权吗?

答:村委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一方面,王某夫妇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王某夫妇先后5次将残疾女孩小莲遗弃在路旁、野外,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本案可变更监护关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正常情况下,作为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其中所指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另一方面,王某夫妇构成了遗弃罪,应当受到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林权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河南赵先生问:编辑同志,请问在林权证办理过程中,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上述七种情形暂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