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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豪捐激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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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心不会折损善举。政府要完善公益慈善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也应鼓励更多富豪加入到公益慈善事业的行列中,鼓励更多非公募基金的出现。

新闻事件

10月20日,新华都慈善基金会宣布成立。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约占其个人资产的45%,全部捐赠给新华都慈善基金会。该基金将成为中国目前规模最大、个人出资的民间慈善基金。

据悉,新华都基金会已获得福建民政部门审批,注册资金1亿元。基金完全属于公益性质,与新华都集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新华都集团总裁兼CEO唐骏出任基金会的执行理事长。

基金完全参照“盖茨基金”的模式:专业团队负责运作管理,并采用上市公司运作的规则,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每年都会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公布,以保证基金的独立运营和公开透明。

当日,新华都基金宣布了首批慈善基金的三大项目:“星火计划”,“阳光行动”和“蓝天工程”。

以捐赠股票形式成立慈善基金,陈发树并不是第一人。2005年,蒙牛的牛根生将其拥有的市值达40亿港元的中国蒙牛股份全部捐献出来,成立老牛基金会,致力于发展公益和慈善事业,一时间成为全球企业家“裸捐”第一人。

今年2月,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表示要把自己及其家族名下的近60%股票市价约40亿元,捐赠给基金会。不过,由于曹德旺为福耀玻璃的控股股东,最终未能成行。此次陈发树并不是他捐赠股票企业的控股股东,因此得以顺利获批。

争议

到底捐了多少

新华都基金会成立时宣称,陈发树捐献的83亿元有价证券,是青岛啤酒7.01%的股份、云南白药12.3%的股份,还有其占有的新华都集团股份。此后,新华都股份又特意公告,澄清并不包括新华都股份,且新华都的股东也不会发生变更。更有云南白药股东出面称,陈发树个人购买的股份并未过户,不满足捐献条件。

经确认,陈发树实际捐赠的股份应包括他个人持有的紫金矿业、青岛啤酒,以及新华都集团(并非股份公司)持有的紫金矿业股份。83亿元大致相当于这部分股票市值的45%,而非其全部个人财富的45%。

截至目前,股权捐赠仍没有完成所必要的手续。新华都承诺捐赠的83亿元有价证券,并不在民政系统登记注册的范围之内,而是陈发树个人和基金会之间的“合同数字”,且并非“立刻到账”。

避税

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表示,慈善基金的成立,应与陈发树此前的“偷税门”有很大关联。

今年4-7月,陈发树减持紫金矿业套现27亿元。所获资金全部用于后来入股青岛啤酒和云南白药并分别成为两家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其减持套现要不要交税,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之前有媒体报道称,国税总局正在暗中调查大小非减持的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陈发树在调查之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刚认为,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保守估计陈发树应缴纳45%即超过10亿元的个人所得税。

陈发树此次欲模仿的“盖茨基金”也并没有什么好口碑。

美国《福布斯》杂志报道,主要从事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的盖茨基金会,在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其利润率高达15%左右,比许多公开宣布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的利润率还要高。该基金每年将总资产的5%用于捐赠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税收,另外95%的资产用于投资。2005年,盖茨基金会捐献了大约14亿美元,而其获得的好处要远超过捐资。

此外,财政部研究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法专家表示,国外富豪成立慈善基金,而不将财产留给子女,或者给的很少,是为了逃避高额的遗产税,“也许,陈发树此举是未雨绸缪吧。”

投资的“左右口袋”

新华都基金会也将通过股权投资来保值增值,股权的分红用于慈善事业,如遇基金会需要大笔现金时则将股权进行套现。由于基金会和新华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陈发树,可能妨碍到基金会的独立性,其将个人股权注入基金会后,投资或遭遇“左右口袋”问题,甚至成为公司之外的另一个资金运作通道。

这样的隐忧来自于老牛基金会的操作实践。在老牛基金会成立后不久,便爆出了“万言书”事件――老牛基金会将下属“老牛投资”的部分股权质押给摩根士丹利,作为对赌协议的一部分。被质押的这些股权当时是由牛根生代持的,但这样的对赌似乎与基金会的公益性质无涉,而与蒙牛自身的利益关联更为密切。此外,老牛投资联合海外私募基金KKR等对“现代牧业”的投资,也同样引发争议。

叶檀指出,一些慈善公司除了做善事外,更倾向于神秘的“特殊目的”,通过该公司的运作使得投资神不知鬼不觉,还不必承担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

此外,基金会和新华都之间还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操作可能性。中邮证券分析师刘启分析称,一旦将来新华都或陈发树本人遇到困境,基金会可以通过高价收购新华都旗下资产的方式,将利益输送过去。

法律解读

股权捐赠存在法律空白

中国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现金捐赠的情况,股票捐赠的可行性和操作模式比较复杂。

如果所捐资产为非流通股,就会涉及股票解禁问题,需要在国家现行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协议转让,由捐赠人和基金会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到工商局做变更登记,将股权登记到基金会名下。

如果是流通股,虽然可以自由转让,但由于需要在沪深股市上竞价交易,很难保证这部分欲捐赠的股票刚好被基金会买到;故此也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登记。

还有一种更直接的办法,就是将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全部出售,将83亿元交割完毕的现金捐给基金会,但当事人可能未必同意,而且在交割时也需缴纳大量交易税费。

上述情形都存在一个前提,就是捐赠的股权不能有法律认定上的瑕疵,诸如担保、抵押等情况,也就是要保证捐赠者对这些股票有“处分权”。

一旦股票捐赠方式确定,要及时验资,看股票是否真正落实到基金会账户。后续还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严格审计,将结果及时公布。因为基金会名下财产与企业或个人资产享有的税收减免政策不同,同时这也是为了保证资金被用于承诺的公益支出,而非他途。

需要强调的是,捐赠股权和红利在法律上有着本质区别。捐赠红利,股权的所有者并未改变,而捐赠股权是将所有权从个人让渡给公众,使这些资产成为了公共资产。

关于避税

所谓陈发树的“偷税门”,按中国现有相关法律,暂缓征收资本利得税,即在二级市场减持等行为可暂缓交税。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即对从事证券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税。因此陈发树减持行为不存在偷税问题。

同时,如果套现之后,不再进行资本投资或产业投资,这部分才会真正成为个人所得,而陈发树在减持紫金矿业后,资金都用作了再投资(购买青岛啤酒、云南白药股权)。

事实上,“偷税门”与陈发树成立慈善基金也没有直接关联。

另外,对于慈善捐赠的捐赠者及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确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008年3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过,目前具体相关的退税手续较为繁琐,给捐赠人带来诸多麻烦,有待进一步改善和优化。

2008年年底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就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但基金会的投资收益,要上缴企业所得税。此外,目前企业投入到非公募基金的注册本金,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抵扣。

总而言之,在中国公益慈善的税收减免政策不足,尤其是不用征遗产税的情形下,将陈发树通过股权捐赠设立慈善基金会的做法与避税相等同,并不恰当。

关键在透明化

如果基金能够实现独立和公开透明运作,能够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不管陈发树“动机如何”,其慈善之举都应得到褒扬,“私心不会折损善举”。政府要完善公益慈善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也应鼓励更多富豪加入到公益慈善事业的行列中,鼓励更多非公募基金的出现。

捐出去的财富其实已经完成了产权上的变迁,不再是私人所有,而是“社会共有”。这也意味着公众可以要求查看其资金的具体使用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和基金会的章程,而基金会的章程、年报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都需要向社会公开。

事实上,富人通过设立公益基金会想变相把财产留给子女,在技术上也是不可行的。虽然基金会的实际控制权依然在个人或家族成员手中,但实际控制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并不能随意支配基金的资产。《基金会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前提是严格监管。

可借鉴国外对非公募基金的管理模式,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全方位跟踪其资金使用,详细披露其接受捐赠情况及公益支出数额。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行业共同认可的评级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而如果政府不引入社会力量来监督基金会,那么富人“伪善的捐助、实际的逃避”将非常有可能发生,它反而恶化了慈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