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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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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间艺术是各地区、各民族传统文明和习俗的表达方式,是国家乃至世界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间艺术流派纷呈、种类多样,它不但是前人赐予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也能成为带来经济利益的物质财富。现行法律对民间艺术的保护仍存在许多不足,对民间艺术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对传承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民间艺术;著作权;保护

间艺术是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创造的文化形式,是民众智慧的结晶,是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间艺术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解释,民间艺术大致可以概括为“由具有传统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者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艺术形式”。民间艺术历史悠久、种类多样,它来源于民众并流传于民众之中,是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民族文化的宝贵财富。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历史、风俗习尚、地理环境、审美观点的不同,民间艺术也呈现出风格各异的特点。民间艺术的形式包含了各种艺术门类,如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民间说唱、民间戏曲、民间杂技与绝技、民间手艺等等。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民间艺术不仅能给人们打来愉悦的艺术享受,更能转化成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促进其艺术形式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艺术的保护还很薄弱,制定相关立法保护民间艺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

民间艺术往往没有固定的作者和固定的物质载体,对民间艺术的保护一直是立法的难题之一。最早涉及对民间艺术进行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件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中规定:民间文艺可视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一类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规定表明:对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者为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作品,由该国法律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各成员国内的权利。但是该条款把保护的对象局限于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艺术而对民间艺术的特有文化和民间艺术形式没有提供全面的保护。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概括并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民间艺术被纳入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该公约的生效为民间艺术在全球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艺术的保护问题做出详细规定。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经国务院授权,版权局和文化部多次启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案)》的制定,但是一直没有出台。鉴于对民间文化保护的严峻形势,各地方人大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保护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出台,该条例主要是通过行政的手段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保护,没有具体规定使用者、所有者的权利、义务。此后,《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相继颁布。这说明我国对民间文化的保护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二、民间艺术法律保护的体系

(一)民间艺术保护的权利主体。

保护民间艺术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明确民间艺术的归属问题,只有明确了权利主体,才能将民间艺术的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对象之上。笔者认为,若民间艺术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作者是确定的个人或者组织,那么该个人和组织自然能够成为民间艺术的权利人;如果民间艺术作品无法找到确定的作者,则应成立专门的民间艺术保护组织或协会担任民间艺术的权利人。由民间艺术产生的收益可以作为该组织或协会活动的经费以及民间艺术发展的支出;如果民间艺术尚未形成作品,而只是以某种艺术形式、文化形式的方式存在,笔者认为可以由国家作为权利的主体。在此情况下,保护民间艺术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由政府担任或者由政府委托给其他组织代为行使。

(二)民间艺术保护的权利客体。

民间艺术纷繁复杂,因此确定其客体的范围难度很大。明确民间艺术的权利客体即界定民间艺术的范围,笔者认为,民间艺术保护的权利客体是主要包括民间艺术作品和民间艺术形式。民间艺术的形成是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历史、风俗习尚、地理环境、审美观点的不同而造就的,因此,民间艺术是具有地区特色或者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和艺术形式。具体而言,民间艺术的范围大体包括:

1.语言形式。例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传说、民间寓言、民间神话等。

2.表演形式。例如民歌、民间舞蹈、节庆活动等。

3.传统手工艺。例如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编织、刺绣、服装式样、建筑艺术形式等。

(三)民间艺术保护的权利内容。

权利内容应当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的内容。其中,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维护民间艺术原生面貌权、继承权与再创作权等;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等。

(四)民间艺术保护的期限。

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财产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但是民间艺术通常具有群体创作的特性,因而难以确定具体的保护期限。另外,民间艺术是随着人们的生活而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所以保护期限的起始点和结束点也无法衡量。再次,民间艺术往往是在民众中间通过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形成和传承的,确定的时间范围与民族艺术的形成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对民族艺术应当实行永久保护。

参考文献:

[1]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张力伟.浅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7)

作者简介:

沈颖,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律系教师。王川,河北理工大学艺术学院教师。杨和维,河北理工大学艺术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