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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旅游岛背景下的环境法制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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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各国都非常重视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以及建设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我国海南省有着建设国际旅游岛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完善成为建设国际旅游岛的重点。海南已初具多层次的环境保护体系,但存在旅游环境保护专门性立法缺失、缺少因地制宜以及可操作性弱三方面问题,针对这些不足,笔者从因地制宜完善立法、重点突出全面规划及加强执法与监督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为海南岛建设国际旅游岛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国际旅游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0-0116-02

一、国际旅游岛与环境保护

我国旅游综合实力居世界第五,但是与世界公认的旅游强国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这种差距的核心是旅游产业的国际化水平低和旅游业的开放水平低。此时,建设我国的国际旅游岛成为发展我国经济、提升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一个重要的途径。海南省作为我国唯一一个热带省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独特的热带海岛风貌、海洋生态景观以及丰富的油气资源、海洋渔业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使这里的空气、水体等环境质量一直处于全国一流水平。海南省如此巨大的资本和优势使其成为当仁不让的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但建设国际旅游岛只有这些先天性的优势是远远不够的。在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由于忽略了环境的保护,海南岛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一些人为破坏,自然资源受到掠夺,出现如:森林面积锐减,生物多样性惨遭破坏、西部土地荒漠化严峻、污染情况突出、生态服务功能不断下降等等的环境问题,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不足以应对建设国际旅游岛所面临的问题,建设一个世界水平的国际旅游岛需要更有针对性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立法来保障。根据国际旅游岛的含义和标准,海南省不仅需要拥有国际标准的服务体系,更需要加强自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来保证国际旅游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在国际的影响力的关键。因此,完善建设国际旅游岛过程中的旅游环境保护立法问题便成为最重要的一笔。

二、海南省旅游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分析

(一)旅游环境保护专门性立法缺失

从数量上来说,有关旅游生态保护的立法达到了一定标准,从海南建省至今,有关机关共制定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8件,其中海口市地方法规2件,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6件。海南省的生态保护立法具有与其他地方不相上下的普遍性,海南本身生态系统脆弱,加之国际旅游岛是一个新起的建设项目,因此在专门针对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立法稍显不足,没有专门性法律规范来针对国际旅游岛发展中出现的破坏旅游生态环境的现象,总体来说达不到建设国际旅游岛应有的标准。且有关环境保护立法仅着重正面的保护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导性规范,在防治以及惩治破坏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很少,行政管理的强制手段单纯,对环境破坏的责任承担方面略显单薄,因此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防治和惩罚作用。

(二)缺少因地制宜

海南省要建设国际旅游岛必须针对旅游生态环境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现存的规范多是具有最普遍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少对旅游环境现有状况的针对性。首先,随着海南工业的崛起,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工业发展中对环境的保护问题,使海南工业在自身发展的情况下对环境的破坏减小到最弱,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其次,海南是一个农业资源丰富的大省,应该利用起这个先天资源开发热带观光休闲农业来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增加海南特色旅游项目,因此需要有关法律来规范;最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观念的革新,旅游业发展兴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来到海南岛旅游,但海南岛旅游资源仍在开发中,导致旅客流量大与景区合理容量的矛盾,从而对旅游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对此并没有相关环保法律来规范。

(三)可操作性弱

由于着重正面的保护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导性规范,通常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运用罚款的方式,而罚款的数目不高,难以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加之部分民众环保意识以及守法意识薄弱,对于此种情况权衡得失后,在利益的驱使下,更容易导致以身试法,同时居民低弱的生态意识反过来容易影响旅游者的生态意识而导致景区内不文明破坏环境的情况出现。因此,应该加强禁止性立法,保护性与禁止性立法双管齐下。另一方面,有关破坏旅游环境的责任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对各种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不严格,对于《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二部分所重点倡导的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没有贯彻落实。因此对于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的执法不到位,立法体系可操作性弱,旅游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亟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规范。

三、完善的具体建议

(一)因地制宜完善立法

总体来说,应继续实施贯彻《海南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突出海南生态旅游,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强调建设国际旅游岛需以旅游资源的可持续性、循环开发利用为前提,使其发展必须遵循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制定配套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在科学有效地使用旅游资源的同时改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保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具体上,其重点发展海南热带农业观光休闲旅游、度假休闲游,同时发展海洋生态游、热带雨林游、动植物观赏等生态型旅游,划定特定的区域为环境保护区域,即“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引进世界先进的环境治理技术和机制,治理各种污染,采用严格、科学、有效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工农业生产和从事经济运行、城市环境的特定区域。”为此制定相应的生态旅游法规来规范,如《海南生态旅游去保护条例》、《生态旅游景区服务条例》等等,另一方面,根据海南独特的人文习惯,可以通过对生态环境有辅助作用的其他方面规范,如对海南本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规划应如何合乎生态型发展,形成生态示范区、对海南的学校教育开设生态教育辅助课程,使本地居民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等等。

(二)重点突出、全面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完善且全面,做到多方位协调规划,既考虑到环境效益,还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便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生态旅游的目的不仅是促进消费,还要提升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因此,海南省应针对旅游环境完善生态保护立法。

首先,不仅要制定正面的鼓励性质以及引导性的法律法规,例如鼓励各地依据自身优势发展特色旅游项目,吸引多层次的游客,鼓励发展热带观光休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工业产业、品质优良的服务业,鼓励投资“三废”治理等,以引导性经济刺激的手段鼓励环保产业等等;还要完善禁止性、惩罚性的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明文禁止,做到事前防范,对于政府失职行为、旅游机构和游客破坏旅游环境的违法行为制定明确的权责制度,严格惩罚,责任明确,做到事后惩罚,双管齐下,全面规范。

其次,注重政府对环境的监督管理行为,使政府起到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对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做出规定、指正,具体规划各种行为,如通过补偿补贴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引导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扩充相关机构行政职能,落实旅游发展委员会统领地位,统一指导各个机构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等等。正确引导游客的旅游环境保护观念,重视公众参与,注意对旅游保护区当地居民的教育工作,加强财政支持,使人们成为保护区的主要信息来源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主力军。

(三)加强执法与监督

执法是旅游法律保障的关键,决定了旅游法规是否能切实发挥作用。执法不仅要依法,还要有针对性和准确性,即依据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中的自身情况,形成一套结构合理的运作机制,健全执法机构,充实人员,清理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净化执法环境;重新审定行业公安、企业公安执法权限;执法公开透明,将各单位执法的范围、办事程序、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和投诉报警途径于网上、报纸等形式公开,晓之于民,以更好地促进公正公平。

除此之外,更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监督管理体系应该是由政府和民众相结合的。从政府方面,首先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调整建设国际旅游岛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行为,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其次要切实重视生态环境状况的考核,将考核标准作为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使党政人员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最后完善行政管理部分的处理方式,改善单一落后的处罚方式,除罚款外,可以实施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如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拘留、诉讼等等,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责任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及更加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民众方面,总体来说要建立健全全民参与制度,保证民众充分参与建设国际旅游岛中环境保护所带来的切身利益,以促进其积极持久且自觉地维护生态环境资源。首先要重视思想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宣传,完善法律教育机制,树立起民众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全民身体力行地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去;其次,考虑建设推广旅游股份合作制,并给予立法保障,使民众成为旅游开发经营的股东,优势旅游经营的劳动者,激发其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达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再次,注重政府与民众监督的互动,例如建立全省性质的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包容结合社会上一些松散的力量,集众人之力扩大影响,不仅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权威机构,更能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之间最有效的桥梁,自上而下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最后,为保障群众监督全面落实,应从各个方面为民众实施监督权提供实际有效的途径,如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专门信箱、建立网上举报,让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同时为了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应对有突出贡献的人给予实际的物质奖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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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琳,陈国梁.改善法律环境,推动国际旅游岛可持续发展[J].海南人大,2009(10).

[3]迟福林.国际旅游岛是海南发展的大战略[J].海南日报,200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