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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能否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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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今年第19期上的《人民币何时国际化》一组文章,几位专家从不同角度对当前人们议论的热点问题――人民币国际化,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作了很有深度的阐述,读后很受启发。我想对文中提到的货币实现完全自由兑换”,谈点个人浅见,也算做个小小的补充吧。

一石激起千层浪。过去,朝鲜一直矢口否认自己正在研制核武器,而不久前(今年10月)美国总统特使、负责东亚和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詹姆斯・凯利访问平壤时,朝方却出人意料地向美国承认正在研制核武器。对于朝鲜的上述举措和意图,世人议论纷纷。

我国已于1994年12月起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顺理成章的是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作为各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规范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将资本国际流动的项目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于是,一旦某国宣布了其货币在上述两个项目都实行了可兑换,人们就称之为“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完全”者,按《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齐全”、“全部”,因此,也有人将实行货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解释为对货币的兑换“无条件”、“不加限制”等。

笔者认为,仅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项目设置意义上讲,在以上两个项目下都实行其货币的可兑换称为“完全可自由兑换”,是可以理解的。但其含义也仅限于此,“无条件”、“不加限制”等解释则不恰当。首先,我们不妨看看在经常项目下的货币可兑换情况。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宣布了其货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但这并非无条件。欲兑换货币者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其经常项目下(如进口货物、出境旅游、留学等)用汇的有效文件,否则银行是不予售汇的。同理,一旦某国宣布了实行资本项目下货币可兑换,当事人在具体办理兑换手续时,也应当有该项兑换用于资本项目下的有效文件为据,如国内居民(自然人或法人)到境外直接或间接投资、或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到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有效文件。发展中国家尤其应当这么做。

其次,国际交往中,除了大量合法的业务外,勿庸讳言,也存在不少非法活动,如走私、贩毒等。仅从“交易”这个意义上讲,这些活动当属于经常项目下,而且,这些活动必然引起相应的资金流动和货币兑换。我们不难想象,尽管该国实行了其货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但能允许对上述这些非法交易所引起的货币兑换不严加禁止、以至追究法律责任吗?同样,在宣布了实行其货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后,能放弃或撤消对资本外逃、洗钱等非法活动及其相应货币兑换的管制吗?

再次,鉴于资本大量流动可能对经济产生的影响,许多发达国家在宣布了其货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后,仍保留了对其居民对外投资的某些规定,如投资额超过一定限度时,须经申请和审批。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其经济、金融实力居世界首位。为了推行其价值观和政策,它宣布了一些国家为所谓的“无赖国家”、“邪恶轴心”。那么,可想而知,美国政府对其居民到这些国家投资或这些国家居民到美国筹资,以及由此引起的货币兑换,能不加限制以至禁止吗?9.11事件后不久,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就宣布冻结一批被其称为是“”或“支持”的账户。这种冻结自然也包括了动用该账户资金的货币兑换。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世界头号经济、金融强国并未放弃监管金融,也并非“不加限制地”、“无条件地”允许美元的兑换。

最后,汇率是各国政府调控其对外经贸关系和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尽管许多国家都实行货币浮动汇率制,但是,即使是发达国家也都只允许其货币汇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超过该幅度,官方除了直接入市交易以干预汇率外,往往还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对进入汇市交易者作出某种限制或影响。外汇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是市场,就应有“准入”和“退出”机制,符合条件者入市,否则,不准入市,已入市者应退出。入市应有条件,则货币兑换能“无条件”、“不加限制”吗?

所以,我们应对货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有个正确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