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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iPad,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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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最高法院正在举行一个关于“二手iPad在未经‘版权持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转卖”的听证会。

如果最高法院支持下级法院的裁决,即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二手物品不可转卖,以后这些行为就在美涉嫌侵犯版权了,比如在苹果专卖店合法购入的一代iPad,在美国版“赶集网”(Craigslist)上卖给了自愿入手的买家;为了给爸爸买一个更漂亮的(二手或全新)劳力士,在eBay上卖掉二手欧米茄;卖房子的时候,也搭配卖掉里面的中国制造的家具、泰国或巴黎制造的吊灯、带有加拿大印记的承梁、意大利制造的大理石台面等等携带有版权标志、徽章的二手物品。

“首次销售”原则

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听证涉及到美《著作权法》中的“首次销售”原则。简单地说,“首次销售”原则,保护公民对自己所持物品的自由买卖权;即使这一物品的版权归属于他人,你也不需要经过他的同意,因为著作权人只享有“首次销售”权利,即含有知识产权产品首次投入市场后,权利人对该产品的部分权利即告穷竭。

1908年以来,最高法院也一直认可这一规则。

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假如你买了萨宾娜·默里的一本小说,默里拥有此书的版权,所以你不能复制此书。但你够买了这本书后,就可以将其任意出售。你可以卖给邻居或同学,也可以放在美国版“赶集网”(Craigslist)或eBay上卖。

但“首次销售”原则并不适用于出售你所拥有的书籍,及其他知识产品,比如CD、绘画、DVD等。现在,几乎每个产品都印有版权标识。单单是这个标识,就能使制造商以“非法销售”、“侵犯版权”的名义提讼。

虽然根据“首次销售”原则,任何人有权出售任何物品。但还是有一些公司以“非法销售他们的版权”向法院,他们的依据是《著作权法》中给予他们反对未经授权销售进口物品的权利。在该权利下,“首次销售”原则是无效的。

1998年,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版权所有人在国外,即便产品被重新进口至美国,“首次销售”原则都适用于任何在美国生产、销售的产品。这一裁定得到了一致同意,也驳回了美国联邦检察院和最大的版权所有者们所偏好的解读。

美国法律界的困惑

现在,国外制造的产品二次销售的合法性成为美国法律界的困惑。

在审判了很多类似的案例后,美国最高法院在参考纽约联邦法院的裁决后判定:“首次销售”原则不适用任何国外制造的、有版权属性的产品。这也涉及到了教科书领域。

举例来说,教科书出版商约翰·威利父子(John Wiley & Sons)的教科书在美国售价很高,但是在国外的售价相对便宜。南加州大学的外国研究生苏帕·肯特桑(Supap Kirtsaeng),决定通过在eBay上向学生们销售外国发行的教科书来赚取学费。一方面他能赚钱,另一方面学生也省了钱,但出版商威利就要在昂贵的美国版教科书上收入受损了。这就是经典的“威利父子诉肯特桑案”。

区法院和第二巡回法庭都认定,国外生产的任何产品都不适用于“首次销售”原则。拿你要卖出去的iPad打个比方,iPad上有如下声明:“加利福尼亚苹果公司设计,中国组装。”iPod、iPhone、MacBook也有这样的情况。巡回法院认为,由于这些产品属于国外制造,“首次销售”原则并不适用,必须经过版权持有人的许可才能出售。

这意味着,为了卖出手上的iPad,你需要向苹果公司提出申请,并且很有可能由于iPad上内置的谷歌地图软件包含谷歌的版权,你还得向谷歌提出申请。在此规定下,如果你在美国,想在eBay或美国版“赶集网”上转手一些物品,无论它是沙发、书籍、电子产品、海报、旧电视还是微波炉,你都得去翻看它有没有版权标识,产自美国还是国外。

下级法院的裁决确实考虑到了会导致更多公司把生产基地搬到国外的“舆论压力”,并且注明相关法律尚不明晰。但它还是踢皮球一样把法律解释的义务踢给了国会。且不说国会自身就忙得团团转,法院不去解释法律条款的行为也会导致荒谬的结果。

灰色市场引发的纠纷

欧米茄的案子就是个例子。瑞士高端手表制造商欧米茄因为零售商好市多(Costco)出售带有Omega标志的手表而好市多。缘由则是好市多从经销商处买进经国外购买的欧米茄手表后,以低于欧米茄美国专卖店的价格销售。

为了让美国人为欧米茄手表支付比世界其他地方更贵的价格,欧米茄就了好市多。下级法院裁定,任何在国外制作和授权,而且只在海外销售的产品,都不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2010年重审“欧米茄诉好市多案”,但在投票裁决时形成僵局:4票反对,4票赞成,而此前介入此案的法官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不得不在裁决时回避。

除了“威利父子诉肯特桑案”和“欧米茄诉好市多案”外,在另一起案件中又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塞巴斯蒂安国际(Sebastian Int''l)诉消费者接触(澳大利亚)有限公司(Consumer Contacts (PTY) Ltd)”一案中,法院很不情愿地接受了“首次销售”原则在美国制造中的限制条件。法院同时也担心过分强调了“灰色市场”引发的著作权保护。类似案件在三家法院判决中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是因为法律语言很混乱,而且容易导致“荒谬”的结果。

那么类似于“买卖二手ipad侵犯版权”这样荒谬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首先要肯定的是,“首次销售”原则反映的是基本常识,并且遵循处理不具有普通产权保护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时的合理逻辑。而作为法院,公平、公正、合理地审判是第一要务。

在国外制造产品的版权纠纷上,已经出现了荒诞的结果。比如侵犯言论自由权、剥夺买卖国外发表的书和原创性作品的权利、无偿剥夺财产权、侵犯以任何方式买卖二手物品的权利等等违反美国宪法的行为也因此出现。相信美国最高法院会最终作出一个明智的决断。

好市多公司诉欧米茄公司案

瑞士著名的手表制造商欧米茄,其手表在欧洲的出售价格远低于其在美国的价格。厂商经常在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价格是正常的。但是这些价格上的差别经常引发进口“灰色市场”――以超低价格购进合法商品,又以拥有丰厚利润的高价格再次出售的市场。制造商显然不喜欢灰色市场中的商品,因为这削减了他们高价销售的市场。

在此案中,欧米茄试图利用美国版权法以阻止灰色市场中的手表流入美国。欧米茄在手表下面标记一个已在美国登记的小设计图案。欧米茄宣称,大型折扣商品零售商好市多因在美国进口和销售这些未经授权的手表,涉嫌版权侵权。通常,根据美国法律,一旦存在授权销售复制品的情况,版权所有人有权控制任何特定的最终复制品的销售。根据首次销售原理,购买该复制品的人可以将商品转售给任何他愿意销售的人。

如果首次销售原理运用在此案中,好市多的行为则不是侵权行为。因为欧米茄在欧洲首次销售其手表决定了其控制手表销售的权利已终止,所以好市多可以自由地在美国再次销售其手表。

然而,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首次销售原理不能运用于在美国以外制造和首次销售复制品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好市多应被指控为版权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