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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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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问: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关系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问: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