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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红利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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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4日,众多国内知名法律专家、经济学专家齐聚由天则经济研究所举办的“国企利润、产权制度与公共利益高层论坛”,就国企分红的政策调整和构建国企利润分配法律体系等问题进行研讨。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了激励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暂停向国有企业收缴利润。14年后,随着国有企业总体走出困境,中国政府宣布自2008年起将重新启动国企上缴利润政策。

国企“分红”浮出水面

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今后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此前,财政部和国资委相关人士都曾表示,2007年试行范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将减半收取,财政部预计去年收取的总金额为170亿元。从2008年开始将全额按照这一标准收取。早在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审议批准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上报的请示,决定从2007年开始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先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地政府决定。这意味着,长达13年的国企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历史,将画上一个句号。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国企分红的比例将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同时,《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其中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等。国资委监管企业上交红利的程序需经过国资委、财政部两道关口,而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红利,则由财政部直接审核。

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去年12月8日曾公开表示,中央企业利润增长势头强劲,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将接近1万亿元。如果把所有企业都按照5%的征收比例计算,红利总量约为500亿元。据测算,按照规定的比例,财政部征收的红利总量将超过500亿元,并有可能达到800亿元。这个数据是在央企利润总量的基础上得出的。从中央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一直是纳税大户。这类企业的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它们的利润份额起码超过60%。按照10%的比例计算,仅这类企业就可以贡献红利近600亿元。

尽管有关国企红利的支出,财政部在去年12月11日公布的消息中,还没有披露更多的细节。但去年9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第二是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第三是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事实上,早在2006年12月,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国资委坚决支持把部分国企的收益转到社保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以后,要单设一笔资金,把困难职工管起来。困难职工看病、孩子上学国有企业要帮助。”现在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去年财政部征收的红利,其中大部分支出将用以补充社保基金。有专家说,如果中央企业的大部分红利得以补充全国社保基金,势必会带动地方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也把红利充实到地方社保基金,而后者更是一笔可观的财富。那么,在中国的“人口红利”消失之前,社保亏空完全可以被弥补。

施惠于民是应有之义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上海市“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委员刑普曾提交了一份正式提案――《建议研究全国人民每人发放1000元以分享财政收入高增长的提案》。委员认为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全国人民并没有同步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果实,有的群体的实际购买力甚至是下降了,因此,有必要给全国人民每人发放1000元以抵消CPI高速增长的影响。尽管可行性受到质疑,但大众对于国企分红的关注度并没有降低。

从目前进展情况来看,央企分红将成为社保更有力的保障,而这种方式在操作上也更为可行。2007年央企的收益加上地方国有企业利润,规模将有可能超过1.4万亿元。如果将其中的5%补充社保基金,将达到700亿元。社保的亏空将基本得以解决。虽说现在对于国资经营预算的具体收支范围,各方仍有不同意见。但在向社保、公共财政转移支出上,各方的意见早已经达成一致,拿出部分央企分红所得补充社保亏空已经没有争议,一旦正式实施,全民都将受益。

如果说,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政府公共预算体现的公共治理理念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彰显的理念则是:“人民投资,人民受益”。事实上,以全民为分红对象在海外早有先例。1968年,美国阿拉斯加发现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带来一笔巨大的公共财富。阿拉斯加州政府用这笔财富建立了一个“永久基金”,基金投资的收入被用于给所有全州居民发放等额的现金分红。1982年,全州40多万居民每人都收到了第一张1000美元支票的社会分红。如今,阿拉斯加永久基金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本金超过300亿美元、年盈利能力超过10%的大型基金,跃居全球100家最大的基金之列。

10年前,假若有人提议国企分红,或许会被斥为“杀鸡取卵”。如今,情况大为改观。国家将有更多财力用于公共预算――国企分红能够施惠于民也就在于此,此时提出国企分红,可谓水到渠成。

从本质上看,国企分红是一个利益再分配问题。在其施惠于民之前,尽管还有很多坎要迈――这些坎有些是国企改革依然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有些则是国企改革中产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国企分红的真正难题还在于配套改革的问题,既要解决国企财务方面的成本和利润关系的不对称,进一步完善税制改革;又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让国有企业真正体现出其隶属全民所有,全民才是国企真正主人的企业本质属性,这也有助于减少目前公众对垄断国企的强烈排斥感。

众所周知,所谓“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资产。也就是说,全体公民才是国资的最终所有者和国企的真正出资人。在确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向股东分红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分配。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亦需正本清源,那就是国有企业的股东在名义上和法理上均应当归属于全体国民,而政府主管部门只是代为行使管理权力而已。因此,理当以让全体公民成为直接受益者为目标,而不应该从企业所处的行业小环境出发,单独制定仅仅让部分群体受益的分配原则。应该说,国有企业本身就是国家代为公众持有股权,并行使所有权,其本质是公有,国企分红施惠于民,实现大众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