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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启信贷证券化需要认清的三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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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0日,一则来自《中国证券报》的报道,使得中国重启资产证券化的呼声再度高涨起来。那么到底什么是资产证券化,这和信贷证券化有什么差别?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要先了解能够证券化的资产包括哪些。资产的显著特点之一是未来可以为拥有资产的实体带来经济利益,当然这个实体要具有对该项资产完全处置的权力。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或者需要进行证券化的,比如现金或者短期投资就不能被证券化。从动机上讲,这里存在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如果该项资产流动性不是很高,那么就存在证券化的动机,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企业的应收账款。企业应收账款可以被企业用做发行短期资产抵押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而作为银行,资产流动性的问题就相对更大了,无论是中国的银行,还是欧美的储蓄贷款银行,从资产和负债的结构上看,都存在着“借短贷长”的严重不匹配。因此,银行对于自身资产的证券化就存在比较高的动机了,而银行自身资产中最显著的就是信贷资产,包括汽车贷款、信用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商业住房贷款等。由此,信贷证券化其实也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

这里将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一还款周期较长的银行信贷资产作为例证来澄清人们对信贷证券化这一金融事物普遍存在的几个认识误区

信贷证券化是否

一定提供廉价的融资手段?

认为信贷证券化可以为银行提供廉价融资手段的观点,主要是基于证券化流程中的一个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这个机构往往是由发起银行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把待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从原银行资产“剥离”,然后以这个相对“独立”的SPV机构作为证券化的发行主体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例如,银行将其资产中符合一定证券化条件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转移至SPV,然后将这些贷款按照资产池(POOL)的标准进行划分,比如浮动利率的一类归为浮动利率资产池,固定利率的则归为固定利率资产池。由于这些被转移的资产往往属于较为优质的资产,比如,这些资产往往是高首付、贷款人信用较好的住房贷款,同时SPV又被视为与发起银行相对独立,因此SPV可以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得较好的信用认可,从而发行较低利率的房地产抵押债券(MBS),达到廉价融资的目的。

可是这些被转移的资产真的和发起银行彻底脱离关系了吗?新的国际财务会计准则(IFRS)中对于SPV这一特别机构的会计处理作出了重大变化,那就是这些公司以往通过SPV发行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资产和证券现在都要在原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得到体现。这一措施有两个基本出发点:第一,有很多公司利用SPV这种机构隐瞒数据,比如安然公司;第二,从这些资产和原公司的关系看,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脱离。这表现在,原银行仍然承担着房贷还款的正常收缴和一旦出现贷款人拖欠不付而需要进行追缴的必要责任,所以房贷虽然转移到SPV,原银行和房贷并没有脱离,换句话说,原银行仍然承担着部分房贷风险。而在这次次级贷款危机中,加拿大房贷证券化市场没有和美国一样完全丧失功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加拿大的发行机构仍然承担着支付投资者的第一责任,其次才是由担保机构介入。

另外,通过将资产“转让”到一个全新的SPV机构,是可以制造一个信用优异的证券发行商,可是资产本身的风险并没有通过这种转让消失。比如,住房贷款人提前还款的风险,也仍然出现在新的贷款证券化之后的证券中,这种风险通过结构化是无法被消灭甚至减少的。由此,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方,对这种证券价格进行判断时仍然会将这种风险计算进来,甚至在一定市场条件下可能会作为价格判断依据中的主要因素,这样一来,信贷证券化就未必提供廉价的融资手段了,这在这次次贷危机中房贷抵押证券和资产抵押商业票据的流动性冻结得到了充分证明。

金融机构使用信贷证券化

仅仅是为了流动性的需要吗?

很显然,信贷证券化是一种融资手段,将流动性不高的资产通过组合、打包的方式,并以此为资产池作为未来现金流的保障而发行证券,从而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可是银行这么做仅仅是为了获得流动性吗?至少在两种情况下,银行未必是仅仅为了流动性而开展信贷证券化,尤其是中国的银行。

第一, 国家出台政策鼓励中低收入人群购房,国有商业银行为了配合国家政策发放大规模的个人住房贷款,而中低收入人群贷款的质量受收入不稳定因素或宏观经济波动影响,风险可能加大。而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SPV和原银行的剥离可以达到鼓励银行采用贷款证券化来转移信贷风险的效果。这也是导致此次美国次级房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信贷证券化在现有的会计制度下,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

第二, 巴塞尔协议下对银行资本风险系数的评价中,对西方国家一些政府担保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给予了风险系数为零的建议,这也就意味着,在证券化这些原本拥有风险系数值的贷款之后,银行不需要再为这些风险贷款进行资本的拨备。当然这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注入流动性,可是这也为这些银行在其他方面进行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比如,一个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和一个核心资本充足率只有4%的银行同样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显然,如果其他条件类似,拥有高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银行要更容易以低廉的手段进行融资。

证券化是否只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其安全就可以保障?

有观点认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信贷证券化的风险和打包的资产有关,但最主要的风险还是集中在信息透明度上,只要信息公开透明,它的安全就可以保证。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基本主张是,只要信息披露完全,证券化是个安全的金融产品,因为风险可知。这些人中也包括了美国财政部的很多官员,如前财政部长保尔森。他在其自传里谈到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时候提及,刚开始财政部给出的估计是3000亿美元左右的个人住房贷款会发生违约,而通过资产恢复,实际的损失估计可以相当小,在可控范围。短短几个月之后,他却发现判断完全失误。在分析结构化证券的时候,绝对不能忽视其资产池里的资产——房贷,它的违约风险由于具有蔓延的特性而很难预测。很简单的例子,由于最初的一些违约者导致的房市的价格下降会影响到正常还款的贷款人的行为。在中国,固然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人拥有追溯财产权,但是大面积的房价下降会通过经济、就业对正常还款人产生负面的影响。而结构化证券的信息披露无法有效披露这种风险。

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来说,最大的风险还是利率波动造成的提前还款的风险。当市场利率下降时,贷款人往往希望重新贷款,把过去的高利率的房贷换成低利率的房贷,对于银行来说,损失的是利息,对于投资住房贷款证券的投资者来说,则不仅失去了利息,还被迫提前将投资本金收回,而在这个时候再投资类似的证券,投资者将面临已经下降了的市场低利率。即便发行商在发行伊始把资产池里的提前还款条款解释得很清楚,对如何保障投资者也披露得很清楚,但是无法消除贷款人提前还款的风险,可见,证券化的风险并不是随着简单的信息披露就可以消除的。

信息披露很重要,尤其是对投资者提供的某些风险的保护信息的披露更为关键,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其资产池里的资产本身的特性,其是否更易受政策、宏观经济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后面提到的这些影响是再完善的信息披露也无法完成的,还需要投资者本身具有一定的成熟度(SOPHISTICATED INVESTOR)。

笔者认为重启资产证券化或者贷款证券化,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关注信息披露时,要特别注意资产池中的资产质量,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资产池和发行机构的原机构之间的关系如何;而对于监管单位而言,则应该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最新规定以及规定背后的逻辑,从而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作出准确的判断,以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比如,对SPV的财务是否要求合并入SPV的原支持机构(SPONSOR)需要作出明确的规范,以降低道德风险,同时,监管单位应该重视信用评级机构在其中对这些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以避免误导市场而造成投资者财务和信心的双重损失;对于发行者及其原支持机构来说,则应该重视资产质量,不能因为可以剥离转移资产到SPV,然后通过信用升级来加强信用,就降低资产的质量,比如降低放贷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