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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归属的合理性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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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1 年7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出台,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激烈讨论。文章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在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婚姻法》依据、国情基础和私法的价值取向以及婚姻伦理等四个层面具有高度合理性。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赠与;按份共有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86-01

一、前言

《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关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所有权认定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本身是公平的,并不存在着特别不利于女方的地方,而且财产关系清晰化不但不会损害婚姻,反而会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本文将从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婚姻法》依据、国情基础和私法的价值取向以及婚姻伦理四个层面, 阐述《婚姻法》解释(三)的合理性。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合理性阐述

(一)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选择的必然结果

法是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选择的必然结果。豍著名的法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狄骥教授指出:“所有权是用以适配一种经济需要而成立的法律制度。它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必须随着经济需要的本身而演进, 任何学识方面的科学方法,应该观察事实, 先将它分析, 然后再将它归纳起来。要研究法律, 则必须首先为社会生活检讨。”

按照我国立法规定,司法解释本身也是一种法律制度的创建,任何一个立法都受到整个社会的大背景的影响。婚姻法解释(三)正是处在整个社会的转型基本完成,社会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到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人们更多的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崇尚个人人格的独立和自由的背景下出台的,此时,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正是反映了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法律变更的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传统观念作祟,房子在老百姓心中的分量太大,似乎有了房子就有了家,有了幸福。《婚姻法》解释(三)明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给传统观念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人们会产生如此大的抵触情绪就不难理解了。其实早在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 就有“婚前财产” 的概念。在2001年的《婚姻法》中,对婚前财产的规定更加细化,总的原则就是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便规定,婚前父母购买的房子,视为赠送给其子女个人,不属于共同财产。2011年解释(三)又规定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子,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是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一种补充细化,在法理上是一脉相承的。

(三)符合国情基础和私法价值取向

考虑到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的现状,一些条款的出台正是为了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也很少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确定房屋归属,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解释(三)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私法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四)有利于净化婚姻伦理观

不少人将婚姻作为“鲤鱼跳龙门”的平台,特别是在房价持续走高的大环境下,人们对于房子的渴求近乎疯狂,相当多的女性甚至已把“有房有车”作为了选择配偶的基本“门槛”。解释(三)对净化婚姻伦理有促进作用,通过一定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财产功能,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础。司法解释堵塞掉了一些通过结婚“致富”的可能性,即排除掉了一些通过婚姻形成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塑造新的人际伦理方面有积极意义。也就是说,“财产”的事说清楚了,才有可能更注重感情,同时会对“无房不婚”、“傍大款、分财产”的婚恋观产生冲击。对维护善良风俗、优化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起到推动作用。

三、结论与展望

从司法解释制定的角度来说,《解释( 三) 》是以解决纠纷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为宗旨的,而并不追求某种逻辑体系或价值上的圆满,所以在具体规定上难免存在一定疏漏之处,如 “缓冲期”过短,适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但其“力图端正畸形婚恋观,鼓励夫妻共同奋斗、相互扶持、防止不劳而获,将婚姻变成牟利手段”的价值导向毫无疑问是值得肯定的。当然,社会观念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当前就业困难、房价过快上涨、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政策不够到位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要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于我们法律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