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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得用于经营 租房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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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沈虹伟与王小楠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沈虹伟将位于杭州市某住宅小区的一间建筑面积为215平方米的房屋租给王小楠使用,租期为两年。王小楠租赁该房屋后,即投入8万元资金进行装修,准备在此设立某公司驻杭办事处。王小楠装修完毕,经营了不到一个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通知王小楠,该房屋性质为住宅,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

于是王小楠与沈虹伟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房租,并补偿其装修损失。而沈虹伟认为双方有合同约定,王小楠不能提前退租,因此不同意提前收回房屋,并认为王小楠的装修投入与其无涉,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对房屋用途做出约定。一开始,法院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小楠在租房时应查清该房屋能否用于商业用途,对于王小楠自己考虑不周全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没有明确该房屋只能用作住宅,因此王小楠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没有过错,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让王小楠单方承担不公平。最后,一审法院经过慎重审理,做出如下判决,王小楠在租房时没查清该房屋能否用于商业用途,而擅自改做他用,对于王小楠自己考虑不周全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出租人沈虹伟不承担责任。

点评:许录勤(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如因房屋不具备约定的用途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收益,出租人即应承担责任,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而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如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房屋的性质来使用的,属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租赁房屋不具备相应用途所造成的损失,究竟应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来承担,首先是看双方对房屋用途的约定。在本案中,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房屋是用于商业用途的,那么当房屋不符合该用途时,沈虹伟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如果双方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是住宅的,那么王小楠自行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就属王小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应由其自行承担。

而对于类似本案双方未对房屋用途做出约定的情况,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依此规定,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有约定的,应按约定的方法使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依习惯的方法使用;依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承租人应依房屋本身的性质来使用收益。本案中,该房屋位于住宅小区内,并且房产证也明确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因此该房屋应按照住宅来使用。据此,法院认定王小楠未按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王小楠自行承担。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不止一处房产,房屋租赁现象频繁发生。在租赁活动中,出租方有必要告知房屋的性质,而承租方也有必要告知租赁房屋的使用目的,以尽早查清房屋能否满足使用需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