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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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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是德国普通法时期对于连带责任进行二元分类的结果。目前学者们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立法上是否存在等问题都还有较大的争论。本文在综合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概括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并且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进行了比较。最后,笔者针对我国是否存在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发表了一下自己的浅陋意见。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客观关联共同说

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在其著名论文《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中提出。由于各国立法均未对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作出明确的定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就只能依靠学者的归纳和总结,这就造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的混乱。目前,我国学者对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我国立法上究竟是否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有较大的争议。在弄清楚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界定一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

对于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责任的法律关系。[1]王泽鉴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指数责任人因各别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之债。[2]孙森焱教授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谓数债务人具有同一目的,本于各别之发生原因,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义务,因债务人中一人为给付,他债务人即同免其责任之债务也。[3]杨立新教授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4]史尚宽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是从债之发生原因来定义不真正连带责任,孙森焱教授比史尚宽和王泽鉴先生进了一步,更多的是从债之发生原因与债务人间目的关系相结合的角度来定义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学者的归纳,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几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第二,由于债务人是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有债务,那么,债务人的债务相互独立,各个债务只是偶然的联系在了一起,债务人间不存在意思联络。第三,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因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而导致其他债务人债务的消灭。第四,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最终责任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既有多类似的地方,也存在着如下区别:

1、制度价值不同。连带责任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价值在于限制债权人获得双重赔偿。如多数学者所言,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于各个债务人只能择一行使债权,这就限制了债权人获得双重赔偿。

2、发生原因不同。连带责任基于相同的原因而发生,在许多情况下各债务人之间还存在意思联络。不真正连带责任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发生,各个债务之间相互独立,只是偶然的联系在了一起。

3、是否存在内部求偿关系不同。连带责任人内部存在求偿关系,某一债务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于超出其责任范围的部分,该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大多数学者认为不存在内部求偿关系,除非存在最终责任人。因为各债务人的各个债务相互独立,各债务人是就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否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我所见

对于我国刚颁布不久的《侵权责任法》中是否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学界观点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意见。肯定说以杨立新、王利明、李永军等教授为代表,他们主张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且他们还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了列举。否定说以梁慧星、张新宝等教授为代表,他们主张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根本就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梁慧星教授认为“凡是从立法政策上考虑有必要让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我们就直接规定为连带责任,这些连带责任都是真正的连带责任即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因此我们法律上没有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5]。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赞同否定说,即我国立法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我们应该扩展连带责任的适用,这样一来坚持肯定说学者所主张的应该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就应该适用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

1、至今也没有一种理论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分开

为了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分开来,学者们可谓是煞费苦心。先后有同一法律上原因说、共同目的说、履行共同说、清偿共同说和同一阶层理论等学说。但是,至今还是没有一种学说真正的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分开来。就算是其中的通说――同一阶层理论也不行。同一阶层理论来自德国,它认为连带责任的成立首先必须满足《德国民法典》第421条规定的最低条件,其次,各个债务必须位于同一阶层,即同一顺序。按照同一阶层理论,多数人之债在满足《德国民法典》第421条的规定,并且各债务不位于同一阶层时就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是,德国民法典中也有不少债务不在同一阶层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如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责任。[7]因此,即使是作为通说的同一阶层理论也未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相区分。

2、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可能存在份额分担并且连带责任也可能存在最终责任人

众多学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内部之间不存在份额分担,连带责任中不存在最终责任人。对于学者的这一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内部之间确实不存在份额的分担,但是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内部之间就可能存在份额的分担,如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共同原因造成的。对于一些学者认为连带责任中不存在最终责任人的观点,笔者也不敢苟同。

综上所述,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是很难区分开的,我国侵权法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不真正连带。

四、结语

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一概念从其提出开始就饱受争议,并且至今也没有一种理论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区分开来。目前,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已经从主观说过渡到了客观关联共同说,在客观关联共同说下,以前所谓的可以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都应该适用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我国侵权法上不存在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72.

[2]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25.

[3]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M].法律出版社,2006:742.

[4]杨立新.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J].当代法学,2012(3).

[5]梁慧星.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中心资料《民商法学》,2010(10):14.

[6]王竹.论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严格责任领域的扩展适用[J].人大法律评论,2009(1).

[7]程金洪.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存与废[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