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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给个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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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的普及使得人们出行更为便利,真正让大家在空间上做到了“朝秦暮楚”。不过再方便的事出现意外也会变得不那么方便――航空托运致使物品损坏的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时常打飞的奔赴各个高尔夫球场的球友也不时是这其中的受害者。而在真正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后,更让大家感到意外的则是航空公司的赔偿制度。

根据我国《民航法》及相关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应会同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航空公司或其人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并按法定时限向航空公司或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 《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对于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是以运输性质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来划分的,而非该物品的本身价值,此案例中被折断的高尔夫球杆亦是如此。具体在国内航线部分,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者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此外,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航空公司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航空公司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

关于“航空运输期间”这个概念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是有严格认定的,即“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不难看出,对于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如果该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些航空承运人委托机场或者其他地面服务公司地面服务,如果造成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中的损失是公司的责任,则航空承运人在向旅客赔偿后有权向公司索赔。

最让人感到意外的则是其规定的赔偿限额,每公斤100元且最高限额3000的标准在人们看来不尽合理。此处也正是托运物损坏、灭失后争议最多的地方。毕竟将高尔夫球杆之类的物品拿来秤斤卖,还是白菜价,这应该是很多人所无法接受的。当然,登机前就办理了声明价值的另当别论。另外,如果旅客购买了行李保险,则可以在行李丢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至于保险的费用,各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规定。

真正了解之后,大家会发现这里规定的“赔偿”只是对于航空承运人对于旅客在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遭受托运物品损害时而言。而对于意外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则是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实事求是的讲,这样的索赔程序真的太慢、太复杂,而采取这样的措施来进行维权的旅客也是少之又少。既然能将物品的损害赔偿量化,为什么不能把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一并写进相关法律与规定?航班托运行李,航空公司与乘客构成实际上的货物运输合同。不过,目前托运行李根本就没有合同,只有一个托运票,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明确。

对于乘客来说,航空公司是强势的,同时行李在托运过程中已经脱离了自己的监管,真正出现问题,还得为航空公司或者机场的失误买单。借用热映影片《孔子》中发哥那句话:航空公司与民航相关部门,面对旅客这样的问题,你给个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