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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是国际上通用的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惯例,它能够协调和解决在国际贸易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所采用。
ucp600内容上的重要变动
1.银行处理单据时间的缩短,由七天改为五天。UCP500原有的“合理的审单时间”的概念解释得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可以在几天内完成的审单过程要拖延为20多天,甚至30多天,使受益人收汇的时间延长,结汇速度慢,不利于受益人资金的流动,这也造成了信用证交易比例的下降。UCP600明确规定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从而避免了开证行、保兑行等银行推迟议付和偿付的现象,银行单据周转速度的加快,也会一定程度上增加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吸引力。
2.明确了银行在单据传递过程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UCP600明确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的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这一规定强调了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有效地避免了银行以往在传递单据方面不够谨慎而导致单据丢失情况的发生。
3.拒付后单据的处理。UCP600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由原来的两点增加为四点,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由此可以认为当受益人明知单据存在不符点,依然要求指定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情况下,意味着其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支付款项的意愿。这一规定将大大降低结算中退单的比例。但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其他选择来处理。这一条款的出现,符合了现实业务发展的需要,减少了由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会大大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使信用证结算方式更具灵活性和吸引力。
4.融资许可条款。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指定行在信用证下对受益人进行融资的行为。将融资行为合法化并使银行的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5.转让信用证。UCP6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在实际的业务中,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额转让,不需支取差价的话,可以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去除此条款,或在要求转让行进行转让时,明确告知开证行第一受益人放弃换单权利。这一规定对有效地保障第一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减少国际贸易的欺诈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UCP600的出现对引导国际贸易结算的新秩序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进出口商需对UCP600进行研究,从而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下面就按照UCP600的条款顺序也就是业务流程对其影响进行粗浅的分析。
1. UCP600使用的约定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果进出口商在进行贸易磋商的过程中约定在进出口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双方首先应明确UCP的适用版本,清楚地了解UCP600的条款,适用范围,并要对UCP600的相应条款达成共识。
2.信用证的开立
首先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一定要按照UCP600的要求来填写,如不应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等。
在信用证开立这个环节,进口商应注意如果开立的信用证双方有意受UCP600的约束,首先在信用证中必须订明,说明信用证遵循这一惯例。如果双方在某一条款有不同于UCP600的约定,也必须进行明示,单独列出,避免出现争议。这里面需要进口商关注的是由于UCP600对提交的单据要求比较宽松,只要“满足其功能”就符合条件,与UCP500的规定不同,所以进口商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一定要明确自己需要的是什么层次的单据,包括哪些单据,对单据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对于单据的正本和副本有何要求,是否单独接受副本提单等。
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会选择兑付的方式,规定交单的截止日,还会有涉及修改信用证的条款,由于UCP600规定“沉默不等于接受”,所以进口商不应加入“除非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生效。”这样的条款,有类似的条款银行也将不予理会。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要避免这样条款的出现。
3.出口商审证
出口商在拿到信用证后首先要审核信用证,审核其中有无需要修改的条款,关注UCP600中对修改信用证条款的约定。另外出口商审核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证中选择适用UCP的版本与事前约定的是否一致,信用证的兑付方式和交单的截止日期,对单据有何要求,对信用证中的条款认真地审核,有无异议,如果不接受应联系进口商进行修改。另外双方要关注各当事银行的责任,更好地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
4.交单
这一环节主要对出口商有比较重要的影响,是否顺利交单直接决定了收汇的时间。
首先出口商要明确何时交单、向谁交单、交什么样的单据。出口商一定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履行交单的义务,UCP600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明确21天的交单期的规定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之外任何一方出具,这与UCP500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其次要了解银行审单的标准,降低拒付的可能性。提交的单据要符合银行审单的标准,银行在审核单据时核心标准是各单据之间数据不能互相矛盾,单据内容应符合其功能,在交单之前应按照UCP600中对单据的要求先行检验,以保证收汇。
最后,出口商要关注一旦出现拒付,应当如何应对。UCP600对拒付后的单据提供了四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出口商要充分利用这里面关于交单指示的规定,保护自身的利益。如果出现被拒付,出口商就要及时地审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回复处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