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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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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维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我国对物权研究起步较晚,对物权请求权的研究也相对较浅,文章通过对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相关规定的介绍来加深对物权请求权的认识。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起源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侵害,请求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广义而言包括两种请求权:基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即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文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起源较早,研究也比较深,下面,文章将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加以介绍。

物权请求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中的对物之诉,在罗马法中,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尚不存在,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抽象领域,因此,物权请求权在罗马法中并没有直接的渊源,但是,罗马法对物的所有权的诉讼可以说是物权请求权的肇始。现代物权请求权中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基于他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就是以罗马法中的物权保护之诉为渊源建立的,甚至连称谓都是几乎相同的,差别仅在于前者被冠以诉权而成为诉讼法意义上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中虽未形成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但孕育着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萌芽,为后世民法创设物权请求权制度提供了依据。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由德国法学家温德莎伊德提出,在立法中首先出现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在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此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对物权请求权做了规定。

在德国颁行的1990年《德国民法典》最终确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德国的物权请求权是以“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各项规定以及准许其他物权人援引相应的所有权请求权的各项规定”的形式出现的。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分为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准许其他物权人援引相应的所有权请求权主要是占有的请求权,分为因占有被侵夺和占有被妨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法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物权清求权是近代物权请求权制度的雏形。《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开了近代民法法系法典化的先河。法国法律注重对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保护,但这种保护的立法例带有浓重的罗马法的痕迹。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1807年《法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有关财产权利的保护制度随这种分离而被分割在实体法与诉讼法中,然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却主要包含在民事诉讼法典中。《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物权请求权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关于不动产的物权诉讼中。例如:第1264条规定“除遵守有关公有财产的规则之外,平静占有或持有财产至少一年的人,在发生干扰所有权的当年内,得提起所有权诉讼。但是即使受害人占有或持有财产的时间不到一年,对采用殴打手段剥夺其占有或持有的财产的人,亦可提起有关返还财产的诉讼。”总起来说,《法国民法》、《法国民事诉讼法》已有涉及物权请求权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并不是直接的、明确的,也不是系统的、典型化的,可以说它不过是近代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的雏形,对物权的保护还主要是通过诉讼法来完成。

《瑞士民法典》(1112年颁行)是一部用语简洁易懂、内容丰富完善的法典,首开了民商合一体例的先河。法典全部条文仅977条,但其规定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其他民商分立国家的民商法典。《瑞士民法典》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仅一个简短的条文(第641条第22项):“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正当影响。”事实上己把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妨害预防请求权都包含在内。令人遗憾的是对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未作规定,同时对占有保护请求权规定的却又十分详细。这种体系有其不当之处:他物权与所有权同为物权,所有权人得请求返还丧失占有的物或排除妨害,他物权人如无符合占有保护请求权要件,又非被侵夺而丧失占有或尚未取得占有,则其物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致使物权请求权的体系出现严重疏漏,不得不说是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缺憾。

参考文献

[1]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怀俊译,1996

[2]Windscheid Die Act i0 des Romischen Civi lrechts vom Standpunkt des Heutigen Rechts S211ff,1856转引自[日]中村英郎民事诉讼文集第五卷成文堂,1986

[3]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三),范怀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1998

[7]参见建议稿第60条(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第58条、59条的情形,物权人受有损害时可以继续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8]日本荆例指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一种作用,并不是独立的权利:转引自田山明辉,物权法,(增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