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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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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前经济体系飞速发展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开始对环境保护问题加以重视,而从客观上来说,环境保护问题也是需要全社会民众共同参与的。但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之中,所呈现出的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并且其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文章主要针对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以期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问题;措施

前言

近年来,由于制造行业本身飞速发展,导致工业生产厂数量不断扩大,而相当一部分企业为了能够扩大利润,提高生产效率,违规使用廉价工业原料,并且随意进行排放,使得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问题暴露出来。而环境保护工作本身是应当要由公众共同参与的,但实际情况所呈现出的却是相关机构管理不当,造成了生产行业与民众之间的敌对。而这些社会现象的出现,应当要引起深刻的思考和重视。下文主要针对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1 基本概念

1.1 环境权

环境权是整个社会权利体系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构成部分,这部分权利实际上就是形容公民对于自身环境、生态进行保护的权利。而公民本身所具有的环境权就是一种对于环境进行保护的权利,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来说,公众参与到其中是对环境保护工作贯彻的关键所在。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之中,只有公众真正的参与到各个环节中,才能够使得环评工作得以落实。

1.2 公众参与的概念

环境保护工作的公众参与,实际上就是形容某些环境决策,必须要通过公众参与的措施,共同对于某些可能对环境带来影响的行为加以评价,同时,公众也有权利针对政府决策、管理措施、单位等方面的环境行为进行严密的监督,最大限度的保障环境不受任何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本身是针对某些建设单位的生产行为可能对于环境造成影响的评价方式,以报告书的形式呈现,在对于报告书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到评价过程中,来决定最终方案。而环境评价制度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便是公众意见的征求。

2 我国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2.1 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权已成为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公众参与到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够全面,甚至流于形式。《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有限,对公众参与权具体内容的规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也未就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组织公众参与活动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缺少相应的监管、问责机制,只依靠具体实施单位的自觉是不能保证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

2.2 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的环境信息支持

健全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知情权的保障,环境信息获得量的多少决定了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公众只有在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环境信息时,方能作出有意义的意见表达,否则对环评过程的参与就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才刚刚起步,国家环保部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从2008年5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

2.3 公众参与面不广、方法单一

相关法律规定需要编制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而其他规划和建设项目均可不进行公众参与。但现实中,造成污染纠纷的往往是中、小型企业和“三产”服务业。此外,建设单位常常以他们认为便利的方式信息公告,采用的方法也比较单一,往往限于问卷调查、网上公示等,收到的效果、对环评工作以及政府决策的帮助也相对有限,公众参与面还不够广泛。

2.4 公众参与实施主体设置不合理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实施公众参与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这一规定产生了一些问题,首先,建设项目和规划由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构拟定,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构和公众处于相对立的地位,按职能分离原则,应当由中立的第三方实施,让项目的实施主体作为项目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导致公众参与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掌握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有限,对于解答公众参与过程中公众的问题、为公众提供必要的资料方面会有所欠缺。

3 我国公众参与的完善措施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与制度

针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进行持续性的完善,尤其是要对于环保部门、建设单位、规划部门等不严格遵守意见征询的行为进行规定,落实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除此之外,在进行环境保护法律完善的过程中,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来对于公众对于环境方面的诉讼条款加以完善,如此一来,任何没有经过公众参与同意项目,公众便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环境。

3.2 保障公众知情权

知情权是任何一个项目在建设评价过程中,都必须要加以重视的,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公众参与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决策的,应当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信息中的信息内容加以明确的规定和完善,保证公众参与权利的有效性。

3.3 建立公众参与反馈机制

针对相应的环境公众意见反馈制度进行完善,当建设项目以及某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递交相应报告的过程中,应当要对于公众的相关意见进行回收,包括调查表、来信等,共同递交给环保部分进行审查,并且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同时,环保部分在审查过程中,也必须要对于公众意见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其作为通过与否的关键。

3.4 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

社会公益组织以及政府部门,都应当要对于公众参与到环境中的权利进行宣传,使得民众能够提升对于环境的保护意识,促使更多的公众能够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之中,这是保护环境的关键所在。同时也要要求公众注重自身对环境的关注、对自身环保素质和环保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提高,真正用科学的、公正的眼光看待环保和自己的权利。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环境保护工作之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实际上就是环保措施的科学、民主发展。公众参与不应当仅仅只是局限在环境影响评估上,更应当适用于涉及到环境的决策、保护工作上。在日前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说我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操作主观性等,导致实际工作呈现出的效果并不离校。因此,要使得我国真正朝着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发展,就必须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戴茂华,曾璋勇.也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J].百家论坛,2009(12).

[2]邢嘉,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3]陈仪.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