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法社会视角下对于出租车业拒载与社会失范的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公共运输部门,存在着我们所熟知的强制缔约义务,然而“拒载”一直是出租业的顽疾,尽管各地相继出台规定打击拒载,但成效甚微,这一现象屡禁不止已表明单纯从典型法律思维的角度分析进路的不足,笔者试图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结构性原因,并略论两种思维方式的差异。
关键词:拒载 法社会学思维 法律思维
一、纠正拒载现象的社会规范体系及其理论效力
“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都存在着相应普遍化了的语言习惯、交往方式、衣着制度、饮食习惯、劳动合作的标准形式” ,这些标准形式就是规范。这些社会规范不是随机组合的,须知,“一个足够的规范模式的框架,是社会关系能够获得必要的存续期限与稳定性的前提” 。依效力层级由低至高 ,社会规范及其效力概述如下:
(一)行业惯例
出租车司机空车营运,即是发出要约;乘客无须很多话语甚至仅告知司机目的地,即是接受要约,按照交易惯例,即达成合意,双方各为相应给付。这是典型的、我们习以为常的搭乘出租车流程。然而行业惯例仅仅基于习惯,并无强制力。相反,司机因收益较低甚至亏损而拒载,单纯从交易的市场属性来看是理性算计的结果,推广来说,旧惯例很可能被拒载现象的逐渐普遍所改造为截然相反的新惯例,从而为从业群体重新接受。
(二)行业习俗(强烈体现着职业道德)
司机营运期间,当然不应出尔反尔、言行不一。如果因乘客目的地交通堵塞而拒载,当然是没有职业道德的,拒载司机也会被贴上“唯利是图”、“出尔反尔”此类的言辞标签,这样的否定性语言评价会带来道德上的谴责,使司机丧失信用,乘客不再愿意与之发生交易。
(三)出租运营公司与司机的合同义务约定、公司管理规范
基于合同与管理规范,理论上,如果出租运营公司发现拒载行为,应该对司机做出内部制裁,诸如克减工资、令其悔过等,且对于遵守职业道德的司机应有激励措施;然而现实上,尽管提供合格的服务是司机义务所在,但是往往只关心份钱的出租公司不会对拒载行为有任何奖励抑或制裁。
(四)地方政府管理办法、条例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 [2007] 210) 》为这里的典例。
(五)部门规章
以交通部颁发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为例。二者反应方式大致相同,都是课以行政处罚。此处援引后者第9条第11款规定为例:“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法律
以《合同法》为例。法律的反应是设定强制缔约义务。 如果乘客有紧急情况,而拒载致使乘客信赖利益损失,乘客可以向法院要求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补偿信赖利益。
二、纠正拒载现象的社会失范及其原因
事实上,以上社会规范全部归于无效。为使这一说法更加严谨,有必要先将论题下的“有效”、“无效”限定在社会学意义上的有效与无效,尤其是从实证的角度来说,六种社会规范全部无效。
下面分述理由:
(一)惯例无效
一方面,假定只有少数人违反惯例,其他司机仍旧会满足顾客期待;另一方面,假如多数从业司机都已认识到拒载是经济利益优化的结果,那么拒载作为新的行业惯例就会形成。简言之,出租车行业从业群体的行为操控了行业惯例,因此惯例的“硬度”显然极低。
(二)习俗无效
相较于惯例,习俗因为被长久、普遍地接受而强制力层级得以上升。不过,违反习俗的负面后果微乎其微,因为这唯对个案有价值:A司机拒载B乘客,后果即B与A发生交易的愿望下降。虑及出租车行业基数其大,加之出租服务属于刚性需求,尤其是大城市繁华路段更常是一车难求,个案的交易信用丧失不会对司机带来任何额外的营运困难。
(三)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的管理规范无效
原因举不胜举:管理松懈,乘客投诉困难,份钱高昂迫使司机不顾职业道德唯利是图……总之,外部监管缺失,内部制度设计空有形式。
(四)行政法规规章无效
这里的行政法规规章,包括地方政府管理办法、条例及国务院部门规章。
首先,政府惯常集中整治、以罚代管以打击拒载,无长期监管制度设计。
其次,乘客举证困难、行政干预效率低下、息讼止争的社会习俗,导致乘客一旦预期外部救济繁琐,便干脆放弃维权。
再次,当拒载十分普遍时,不仅反证了外部规范的无效,更使其流于一纸空文。一言以蔽之,维持有瑕疵的行业运营,比打击行业丑象更加重要,尤其是以当前的维稳政策趋向为背景,面对一个规模庞大、行动效率高、内部联系便捷、掌握关系一城运转的民生行业群体时,倘若政府采取强硬手段,无疑会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出于这样的考量,政府的最优选择是维持一个不太糟糕的现状,而非厉行打击拒载。
(五)法律救济无效
法律效力来源有二,一是认同,二是强制。拒载违背先合同义务,司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但是一方面,法律与司机的习惯和观念相背离,另一方面,民事法救济的症结在于其端赖当事人之诉,以失衡的成本寻求救济显然会在实际意义上落空。简言之,从社会效果来讲,限于制裁个案,但即便如此,在中国这样的非法治传统国家,因拒载提讼的个案也寥寥无几。
三、略论法社会学思维与经典法律思维两种理论进路的异同
(一)两种理论进路之共性
1、法社会学方法和经典法律思维方法(以下简称法学方法)都是认知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的社会科学,从广义出发,前者是后者的分析方法之一。
2、二者都强调价值稳定,虽然完全的价值中立不可能,但是价值立场不可随意变化。
3、对于拒载非法的基本定性也无异处。
4、不管是强调理论意义的法社会学思维还是强调工程意义的典型法学教义分析方法,二者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
5、前者的结论对社会效果不负责任,后者的结论往往要承担社会效果的责任。
(二)两种理论进路之个性
1、责任构成不同
前者认定结构性的群体责任,为司机甲的违法拒载预设其深厚的社会诱因而后进行论证;后者认定个体责任,司机甲拒载则甲违法,则甲承担责任,司机乙没有拒载则乙守法,则乙不承担责任。
2、立场不同
前一立场建构于“当地人视角” ,分析者投身所要研究的司机、乘客之中,进而熟谙这个群体的规范与价值;采后一立场者都披着一身假想的法袍,潜意识中都作为法官严格地解释、适用法律;法社会学则考量“民间的烟火与戒规、俗民的悲戚与欢欣” ,法官面前是厚重的法典和冷酷的既成事件——拒载;前者是对象性的关注,后者是参与性的关注。
3、法律的角色不同
对于前者,法律是被考量的对象,考量法律条文是否行之有效,是law on paper还是law in action;法条是法,民间法亦是法。对于后者,法律在于其适用,法律一旦通行,即具有效力。
4、视野外延不同
前者的依据在于围绕研究对象引申出的社会动态要素,包括法律,动机,行为,行业做法,相关第三人,概在视野外延之内;后者的依据在于现行法,就事论事。
5、归宿不同
前者的目的在于认知和解释,并不以对个案做出判决为归宿,大体上是一门运用历史比较、实证调研、中立观察等手段的科学方法,是在回答“是什么”;后者的目的在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初始价值是一门应用技术,是在回答“怎么做”。
6、逻辑走向不同
个案到一般的归纳是法社会学的逻辑,需要大量的实证分析;三段论演绎是法学的典型逻辑。 埽巧缁峁叵的芄换竦帽匾拇嫘谙抻胛榷ㄐ缘那疤帷 。依效力层级由低至高 ,社会规范及其效力概述如下:
(一)行业惯例
出租车司机空车营运,即是发出要约;乘客无须很多话语甚至仅告知司机目的地,即是接受要约,按照交易惯例,即达成合意,双方各为相应给付。这是典型的、我们习以为常的搭乘出租车流程。然而行业惯例仅仅基于习惯,并无强制力。相反,司机因收益较低甚至亏损而拒载,单纯从交易的市场属性来看是理性算计的结果,推广来说,旧惯例很可能被拒载现象的逐渐普遍所改造为截然相反的新惯例,从而为从业群体重新接受。
(二)行业习俗(强烈体现着职业道德)
司机营运期间,当然不应出尔反尔、言行不一。如果因乘客目的地交通堵塞而拒载,当然是没有职业道德的,拒载司机也会被贴上“唯利是图”、“出尔反尔”此类的言辞标签,这样的否定性语言评价会带来道德上的谴责,使司机丧失信用,乘客不再愿意与之发生交易。
(三)出租运营公司与司机的合同义务约定、公司管理规范
基于合同与管理规范,理论上,如果出租运营公司发现拒载行为,应该对司机做出内部制裁,诸如克减工资、令其悔过等,且对于遵守职业道德的司机应有激励措施;然而现实上,尽管提供合格的服务是司机义务所在,但是往往只关心份钱的出租公司不会对拒载行为有任何奖励抑或制裁。
(四)地方政府管理办法、条例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 [2007] 210) 》为这里的典例。
(五)部门规章
以交通部颁发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为例。二者反应方式大致相同,都是课以行政处罚。此处援引后者第9条第11款规定为例:“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法律
以《合同法》为例。法律的反应是设定强制缔约义务。 如果乘客有紧急情况,而拒载致使乘客信赖利益损失,乘客可以向法院要求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补偿信赖利益。
二、纠正拒载现象的社会失范及其原因
事实上,以上社会规范全部归于无效。为使这一说法更加严谨,有必要先将论题下的“有效”、“无效”限定在社会学意义上的有效与无效,尤其是从实证的角度来说,六种社会规范全部无效。
下面分述理由:
(一)惯例无效
一方面,假定只有少数人违反惯例,其他司机仍旧会满足顾客期待;另一方面,假如多数从业司机都已认识到拒载是经济利益优化的结果,那么拒载作为新的行业惯例就会形成。简言之,出租车行业从业群体的行为操控了行业惯例,因此惯例的“硬度”显然极低。
(二)习俗无效
相较于惯例,习俗因为被长久、普遍地接受而强制力层级得以上升。不过,违反习俗的负面后果微乎其微,因为这唯对个案有价值:A司机拒载B乘客,后果即B与A发生交易的愿望下降。虑及出租车行业基数其大,加之出租服务属于刚性需求,尤其是大城市繁华路段更常是一车难求,个案的交易信用丧失不会对司机带来任何额外的营运困难。
(三)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的管理规范无效
原因举不胜举:管理松懈,乘客投诉困难,份钱高昂迫使司机不顾职业道德唯利是图……总之,外部监管缺失,内部制度设计空有形式。
(四)行政法规规章无效
这里的行政法规规章,包括地方政府管理办法、条例及国务院部门规章。
首先,政府惯常集中整治、以罚代管以打击拒载,无长期监管制度设计。
其次,乘客举证困难、行政干预效率低下、息讼止争的社会习俗,导致乘客一旦预期外部救济繁琐,便干脆放弃维权。
再次,当拒载十分普遍时,不仅反证了外部规范的无效,更使其流于一纸空文。一言以蔽之,维持有瑕疵的行业运营,比打击行业丑象更加重要,尤其是以当前的维稳政策趋向为背景,面对一个规模庞大、行动效率高、内部联系便捷、掌握关系一城运转的民生行业群体时,倘若政府采取强硬手段,无疑会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出于这样的考量,政府的最优选择是维持一个不太糟糕的现状,而非厉行打击拒载。
(五)法律救济无效
法律效力来源有二,一是认同,二是强制。拒载违背先合同义务,司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但是一方面,法律与司机的习惯和观念相背离,另一方面,民事法救济的症结在于其端赖当事人之诉,以失衡的成本寻求救济显然会在实际意义上落空。简言之,从社会效果来讲,限于制裁个案,但即便如此,在中国这样的非法治传统国家,因拒载提讼的个案也寥寥无几。
三、略论法社会学思维与经典法律思维两种理论进路的异同
(一)两种理论进路之共性
1、法社会学方法和经典法律思维方法(以下简称法学方法)都是认知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的社会科学,从广义出发,前者是后者的分析方法之一。
2、二者都强调价值稳定,虽然完全的价值中立不可能,但是价值立场不可随意变化。
3、对于拒载非法的基本定性也无异处。
4、不管是强调理论意义的法社会学思维还是强调工程意义的典型法学教义分析方法,二者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
5、前者的结论对社会效果不负责任,后者的结论往往要承担社会效果的责任。
(二)两种理论进路之个性
1、责任构成不同
前者认定结构性的群体责任,为司机甲的违法拒载预设其深厚的社会诱因而后进行论证;后者认定个体责任,司机甲拒载则甲违法,则甲承担责任,司机乙没有拒载则乙守法,则乙不承担责任。
2、立场不同
前一立场建构于“当地人视角” ,分析者投身所要研究的司机、乘客之中,进而熟谙这个群体的规范与价值;采后一立场者都披着一身假想的法袍,潜意识中都作为法官严格地解释、适用法律;法社会学则考量“民间的烟火与戒规、俗民的悲戚与欢欣” ,法官面前是厚重的法典和冷酷的既成事件——拒载;前者是对象性的关注,后者是参与性的关注。
3、法律的角色不同
对于前者,法律是被考量的对象,考量法律条文是否行之有效,是law on paper还是law in action;法条是法,民间法亦是法。对于后者,法律在于其适用,法律一旦通行,即具有效力。
4、视野外延不同
前者的依据在于围绕研究对象引申出的社会动态要素,包括法律,动机,行为,行业做法,相关第三人,概在视野外延之内;后者的依据在于现行法,就事论事。
5、归宿不同
前者的目的在于认知和解释,并不以对个案做出判决为归宿,大体上是一门运用历史比较、实证调研、中立观察等手段的科学方法,是在回答“是什么”;后者的目的在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初始价值是一门应用技术,是在回答“怎么做”。
6、逻辑走向不同
个案到一般的归纳是法社会学的逻辑,需要大量的实证分析;三段论演绎是法学的典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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