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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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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媒司法具有积极意义。传媒报道有利于监督庭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人权意识的觉醒,传媒与司法之间却经常发生冲突,形成彼此相互制约的消极关系。

一、导致传媒和司法冲突的原因

1.两者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作为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传媒报道具有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它可以对司法中的任何人和事进行自发性评价,并进行广泛传播。由于其评价并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对纷争当事人不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执行力,所以传媒可以恣意评价,但这可能导致其评价与事实不符,甚至是偏颇的、错误的。司法裁判则不同,司法承担平定纷争、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司法对纷争所作的裁判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具有支配性和强制力。基于对程序性、规则性的强调或司法主体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其评价未必总能做到公正、准确和合理,其评价结果也不一定符合自然正义,这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同样以实现社会公正为追求的自发性评价(传媒)的关注点,导致两者发生冲突。

2.关注焦点视觉的不同。(1)媒体要维护新闻自由,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伸张社会正义;法院要维护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对抗双方的价值目标都含于宪法原则,同等重要,以致现实中往往谁也不服谁,谁也说服不了谁。①

(2)媒体多关注案件本身,司法多关注当事人权益。荷兰女法官V ivienne van Amstel说过:“媒体对案情感兴趣,但法官更关心嫌疑人和受害者的权益。”由于新闻的时限要求和简明风格,传媒报道倾向于把案件当“事件”报道,把各种错综复杂的案情当作难得的卖点,进行炒作,其事实往往与法庭经质证、认证查明的法律事实相距甚远,既妨碍了公正审判,又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但司法不是儿戏,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放在首位,遵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公正的裁判。

(3)媒体多关注道德层面,司法多关注法律层面。传媒由于其特殊性,它更多地表现情感、直觉,往往将法律评判的问题从道德角度进行评判,这一点在对司法的批评性报道中尤为突出;而司法所关注的是法律与证据支撑的事实,于是两者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分歧。

3.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完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司法体制纰漏较多,司法不公是引发媒体评论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司法独立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法官的独立精神不强,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司法判决的力度很大,使法院大量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另一方面是公民对法律没有信心,公民有了利益纠纷不去寻求司法救济。曾有一度,老百姓宁愿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编辑部门前排起长龙上访,也不愿到法院告状,因为他们认为“法院不如电视台管用”。有媒体公开发表文章称:“今天中国最有权威的法庭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而是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是目前中国最有权威的‘审判庭’。”

4.媒体报道缺乏法律规范。在中国传媒与司法的相互关系上,两界对其中若干问题并非没有共识,缺少的是可供操作的规范,特别是媒体的自律性规范(如采访者那种暗藏摄像机的“特工”式采访,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也十分值得商榷)。一方面,新闻界在法制报道时缺乏法律规范,在案件审结之前,一些倾向性的报道,往往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于什么样的案件能报道,报道到什么程度,法院也缺乏明确的规则。

二、传媒和司法关系的协调

出现传媒与司法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两者之间形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行为界限,将两者之间的冲突控制在最小限度,实现冲突的最小化和权利的最大化。

出于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重价值的考虑,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一方面尽力避免以强力限制新闻机构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与评论,竭力促使新闻界产生自律性规则。另一方面,采用延期开庭以冷却媒体报道的影响、改变审判地点以缓解法官压力、对合议庭人员进行舆论隔离等做法来避免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而很少通过藐视法庭罪的方式对影响司法公正的媒体进行惩罚。这对我们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无疑具有启发意义,值得我们借鉴。

笔者认为,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不应放在对抗模式中认识,而应该从协调社会统治手段的角度加以理解。目前,要处理好媒体与法院的关系,在于媒体和法院各自能否定好位、把好度。

从媒体的立场上,既要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又要重视建立媒体与司法的积极关系。媒体应加强自律,以善意、宽容的态度对待司法,而不能吹毛求疵,或凌驾于司法之上。

首先,媒体应加强自律,以自律来争取司法的合作。媒体要树立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的态度,怀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恪守职业道德,遵循一定的规律和秩序,对案件进行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报道,不能绝对自由和不受拘束地报道案件。媒体业界应制定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的、便于媒体从业者理解和运用的自律性规范:第一,媒体报道案件,应当以“合法、正当”为原则,应报道双方的主张,不能单边报道,特别是不能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过多的或者倾向性的评述性报道,以免给法官带来不应有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第二,媒体要强化职业道德要求,杜绝为法院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更不能成为法院自我宣传的“传声筒”。第三,媒体不能采访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及他们的领导,确保法官始终给人以独立、中立的印象。第四,媒体监督必须讲究方法艺术,批评的方法要讲究,分寸要适当。制定这些规范,有利于减少两界的冲突,同时有效扩大媒体对司法活动采访、报道和评论的空间。

其次,媒体应提高整体的法律素养。新闻记者和编辑应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避免在法律问题上出现明显的纰漏(如把法律问题弄成道德批判,把案件的事实报道弄成道德审判等)。媒体的报道应该多一些事实的报道,少做司法判断,把司法控诉权交给检察官行使,把司法判决权交给法官行使。在这一点上,国外许多成熟媒体所坚持“我报道,你判断”的原则,很有借鉴意义。

三、完善司法体制的几项工作

从司法的立场上,应完善司法体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以赢得社会公众和传媒的认可。

首先,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以树立司法的良好形象和司法权威。司法方面要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保障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制度,真正保证司法过程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完善能够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审判方式、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执行体制和监督机制;建设符合司法文明要求和能够保障司法效率的装备设施。通过上述法院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树立“司法公正、执行有力、工作高效、队伍廉洁”的法院形象。

其次,坚持审判公开。司法要真正公开,要把案件审理过程、证据以及如何形成判决等通过媒体报道,呈现在公众面前,让公众看到法院是依据这些证据作出判决的,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再次,必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法官素质较低,业务水平有限,司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所以,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司法部门应逐步确立能够生成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现代法官制度和人事制度,严把进人关,实现逢进必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等,对法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才能录用。

最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了给传媒提供一个通畅的平台,规范对外披露信息,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法院系统应进一步推广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本院审理的各类重大、典型或社会关注的案件情况以及法院重大改革措施、调研成果等情况,召开新闻会,主动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就有关法律问题、背景情况进行相关说明、解释,以方便传媒监督。

总之,在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关系中不断地、积极地寻求调和是十分必要的,目的不在于实现平衡,而是在寻求平衡中磨合出现实可行的规则。当然,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应谨慎地把好社会法治化的演进规律,让事物沿着人们期望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夏敏,《浅议当前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中华传媒网20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