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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入罪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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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一系列见危不救、见死不救和救人者反被勒索的事件一次次的拷问着我们的道德水准和法律制度。有的学者建议将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见危不救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规定"见危不救罪",本文将就见危不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进行简要论述,以期捋顺其所涉及的种种社会问题。

关键词:见危不救 敲诈勒索 道德 法律

最近,一个小女孩两次被汽车碾压和来来往往的路人们熟视无睹冷漠的表现让舆论一片哗然。根据事故现场的视频,人们可以发现两种人的不同表现,一个汽车司机明知已经压倒了小女孩,稍稍犹豫之后,立即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小女孩第二次被碾压,另外一个汽车司机则是直接碾压过去了,不知道是没有看见还是视而不见。没有看见可以说是疏忽大意,视而不见则是恶意为之了。来来往往的过路人也是两类人,一部分是视而不见绕道而行,一部分是短暂停顿稍稍犹豫以后,又赶快离开了。过路人不可能看不见地上的小女孩,绕道而行就说明他们已经看见了,很多人无动于衷毫不犹豫的绕道而行,说明这些人已经是铁石心肠了,而那些稍稍犹豫的人,还是有一些恻隐之心的,但是在考虑了现在的环境和法院的判例后,做好事很可能惹祸上身,说不清道不明,不如赶快离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人们纷纷躲开了,究竟是这些人寒了我们社会公众的心还是社会让他们望而却步了。

经过统计发现,助人为乐反被“诬陷”的当事人,从年龄上看,以青年人为主,占到将近一半;从性别上看,基本为男性,女性只有两例。被“诬陷”后,所有人都出现了“愤怒”、“难过”、“心寒”等负面情绪,一些人的生活受到影响,江苏南京青年彭宇因为忙于应付官司,丢了在某通讯公司的工作;一名重庆万州初二学生事发后变得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从心理学角度讲,年迈老人与青壮年男性相比,无论是从身体素质还是大脑反应能力上都处于劣势,后者很容易让前者下意识里产生一种“攻击者”的印象。因此,这些青壮年男性最易被怀疑上。 青壮年男性尤其是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做事往往热情有余,思考不足,路见危难立刻伸手相助,根本没考虑自我保护,比如周围有没有其他目击者等,因此也容易陷入被诬后难以洗脱的尴尬境地。年轻人的人生观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助人被诬会让他们受到伤害,甚至会改变对人生价值的判断和看法。所以要想让人人都成活雷锋还要建立一系列制度来保护施救者,惩罚那些“碰瓷”者和陷害者。

实际上,也不能完全责怪那些纠缠不休的罹难者,一部分是遭遇事故以后,短时间失去记忆,分不清谁是谁非,即便是有人故意张冠李戴纠缠不休,也是情有可原的。因为,真正的肇事者逃跑了,罹难者就只能够自生自灭了,没有任何人会承担普通老百姓的经济负担的,这时候,只能够昧着良心,寻找一个救命稻草了。所以,对于事故现场,过路人究竟是要助人为乐,还是视而不见、见危不救,并不是一个罹难者本身的道德问题,也不是过路人善良本性的问题,而是肇事者的丧失人性,和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失的道德沦陷和法律问题。

我国古代也有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定。据了解,最早对见危不救者的惩罚措施可追溯到秦朝,或许更早。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在其中的《法律问答》里,对见危不救的处罚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者,罚战甲二件。

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自本世纪初,西方“社会法学”思潮影响全球,“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在某种程度上呈合流之势。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例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美国有好心人条款,对于好心人免责。好心人应该免责,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些立法例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借鉴古代和别国的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一下,为什么“扶起摔倒的老人”这样一个本来是毫不犹豫自然而然的好事,现在却需要这么高的道德和法律成本。孟子曾说过:“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为什么千年之前的人能做到的而到了高度文明的今天却难做了甚至做不到了。最近北大“撑腰体”迅速走红,北大的副校长说:“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北大替你赔偿!”但我相信大多数人更愿意看到 “你是中国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中国法院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政府替你赔偿!”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陈正云.刑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4]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赵秉志.刑法基础理论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