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国际碳交易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国际碳交易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现阶段国际交易的概况,分析了国内碳交易的现状和不足,指出了我国发展碳交易时需要在法律、金融和监管等多方面加以完善,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以期借此促进碳交易在我国的顺利发展,使我国能够牢牢抓住这个参与国际竞争并转变生产方式的历史机遇。

[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市场机制;启示

[作者简介]郑晓曦,四川大学经济学院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博士研究生;陈薇,四川大学商学院在读博士;蒯文婧,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四川

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4-0118-05

一、碳交易概念和类型界定

碳排放权是指大自然或法律赋予给权利主体,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对气候环境资源的使用权。由于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国际惯例是把其他温室气体统一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以便最终减排量的计算。

碳交易即是碳排放权交易,此概念源自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个意义深远的国际公约。碳交易是指排放主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市场机制下,自愿且平等的进行碳减排后所余指标的交易。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以此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降低,提高减排效果的同时削减减排成本,从而达到改善气候环境的一种行为。其核心思想是以法律赋予碳排放权利以商品的性质,通过买入和卖出来达到碳排放量的总体控制,使气候环境得到改善。

碳交易的基本流程是协议或合同的一方通过向另一方进行支付获得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并将其用于缓和温室效应从而达到其预设的减排任务。具体来说是国际有关机构和部门通过对全球环境容量进行评估。规定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上限,并按照科学依据将排放量总体化整为零,再将这些划分好的排放量发放给《京都议定书》缔约国,各缔约国政府再通过公开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发等方式对其进行分配,与此同时,建立专门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方便其买卖。通过此专业市场的建立,买卖双方可以更好的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

从不同角度出发,碳交易可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强制性碳交易和自愿性碳交易

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将碳交易分成强制性碳交易和自愿性碳交易。

强制性碳交易就是通常所说的“强制减排”,这类碳交易是当今全球发展趋势最为迅猛的一种。较为有影响力的碳交易体系,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 GGAS)和日本东京都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TMG)等都主要是运用此类碳交易方式。

自愿性碳交易分为两种情况:纯自愿碳交易和协议式碳交易。纯自愿交易可以概括为“自愿加入,自愿减排”,日本资源排放交易体系(J-VETS)是采用这种类型的典范;而协议式碳交易为“自愿加入,强制减排”,就意味着交易双方可自愿选择使用此类型碳交易,但一旦采用就要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若不能履行规定的减排义务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这种碳交易类型的发起者。

2.区域性碳交易和全国/跨国碳交易

根据碳交易覆盖的地理范围不同,可将其分为区域性碳交易和全国/跨国碳交易。

区域性碳交易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如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GGAS)等碳交易体系都是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碳交易。

全国/跨国碳交易是指跨越某一区域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就是此种类型的运用典范,它包含了欧盟27个国家和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并积极的与发展中国家展开情节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

3.基于配额指标的碳交易和基于项目的碳交易

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可将碳交易分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和基于项目的碳交易。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标的为配额,就是基于总体碳排放量限制而事前分配好的碳排放权指标。此类交易一般需要设定一个绝对碳排放量上限,先分配碳排放配额,减排之后的剩余部分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配额碳交易是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其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的碳交易方式中占绝对主导地位。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标的为具体减排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碳减排指标。它与配额碳交易不同,是一种事后授信的交易类型,主要是买卖双方进行核证碳减排指标的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分别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指标”(CERS)和“减排指标单位”(ERUS)都是较为典型的核证碳减排指标。

4.多行业碳交易和单行业碳交易

根据碳交易覆盖的行业范围的不同。可将碳交易分为单多行业碳交易和单行业碳交易。多行业碳交易一般是包含了众多不同行业。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涵盖电力、钢铁、金属和纸浆等等许多行业;而单行业碳交易一般只包括一个行业,如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就只在电力行业内进行交易,总体而言,单行业在进行碳交易时所受到的政策阻力要远远小于多行业碳交易。

5.现货碳交易和期货碳交易

根据碳交易时限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现货碳交易和期货碳交易。现货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好支付方式和交货方式并在较短时间内交收碳排放指标的交易类型;而期货碳交易是指交易主体缴纳一定保证金后在气候期货交易所进行指标合约买卖的一种碳交易方式。

二、全球碳交易现状概述

碳交易的产生和发展和《京都议定书》有着密切的关联。为了限制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温室效应的速度,1997年在东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并对其各自的减排目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议定书同时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都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的通过,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起点,并开创了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碳交易。

为了使各国更好的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京东议定书》约定了三种灵活履约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前两种机制适用于附件一缔约方(均为发达国家)之间,而清洁发展机制为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其允许附件一缔约方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这一机制近几年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成为碳交易的主力。清洁发展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认可接受在于其制度上的突出优势,那就是在减少总的资源耗费量的同时,实现了社会有效产出,并且使得污染物排放量消减中的等边际原则得以实现。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CDM的制度安排为我国提供了生产和消费模式转变的巨大机遇。

碳交易在近几年发展迅猛。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2006年全球交易额超过了300亿美元,是2005年的3倍;2007年交易额达到493亿美元;到了2008年,更达到928亿美元。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2009年,全球碳交易总额已超过1200亿美元。直逼石油全球交易额。其中,欧洲成为碳交易全球最大的买家,交易量达到6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占全球交易总量的73%;交易额达到1185亿美元。2010年,全球碳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在2009年基础上增加了17%,由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5.3美元上升到17.9美元。其中,占全球交易量80%的欧洲排放交易体系(EUETS),其加权平均碳价格上升6.6%,从2009年的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7.9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9.1美元。2011年,尽管碳价格降至创纪录的新低,但由于流动性被大大刺激,交易活动激增,使得2011年全球交易值比2010年增长4%,欧盟碳交易体系的交易值2011年增长至1309亿美元,增长6%。据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的交易额在2012年底将超过1400亿美元,届时碳交易总额很可能超过石油市场交易额成为世界第一。

目前全球已建立起多个碳交易场所,其中规模最大的当属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该体系于2005年1月1日启动运行,几年来一直保持着全球碳交易的领先地位,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碳交易体系,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EU ETS的碳交易量占到全球交易总量的75%以上。该体系也是目前唯一一个成功运行的跨国跨行业的碳交易体系。美国虽然于2001年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从未停止寻求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各界的努力,美国形成了区域性碳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首个自愿碳交易体系,该体系于2002年运行,其主要特点是企业自愿加入一个由第三方认证的强制减排系统并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GGI)是美国第一个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强制性碳排放交易体系。这个体系于2009年1月1日正式运行,是由其参与到其中的州各自单独的碳交易体系组成的,这些单独的碳交易体系自行制定管理条例和规则,然后通过“碳配额互惠”规则相互联系来共同形成区域性碳交易体系。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是全球最早的强制减排碳交易体系,始于2003年1月1日。主要致力于减少该国电力相关的碳排放。此外,亚洲的日本和印度也纷纷建立起区域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为本国的碳减排事业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三、我国碳交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截至到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数为4782个,年均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达到全球总量的60%以上,庞大的供应量决定了一旦我国建成较为完善的碳交易体系,其规模与影响力必定不可小觑。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CDM减排项目中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废物处理与处置类型的项目占总数的77%且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我国的工业基础在所有发展中国家中最为突出,可进行CDM交易的碳减排项目也最多,这意味着在可预见的将来,只要继续保持非义务减排国的地位,我国的CDM事业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可以为全球碳交易持续地供给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

随着我国CDM减排项目在数量上的快速增加,碳交易体系初见倪端,很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同时,国际碳交易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也很有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碳交易健康发展的隐患。

1.国际碳交易面临的困境

国际碳交易虽然经过几年的迅猛发展,可仍然存在着较明显的不足。首先。CDM项目产品——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CERS)的交易虽然被称作为排放权交易,但因其特殊性并未被定义为产权交易,也没有被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究其原因,是由于CERS的交易双方被严格限定,无法进行完全的市场流通;CERS是基于一定的CDM项目产生而不是基于政策,灵活程度甚至比不上配额。这些都导致CERS产权不清晰。其次,CDM项目从开发到实施需要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联合国审核期,随后又要经历一年左右的排放周期才能授予核证,进行真正的CERS交付。而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还难免会涉及到环境保护,外交谈判。贸易壁垒等多方面的问题,使得CDM项目的实施愈加复杂,而这些并没有明确的国际法律条例约束。再次,我国的CDM项目甚少涉及无偿技术转让,大多是减排难度较低、技术含量不尽人意的项目,2011年我国可再生能源项目数量上占70%,但产生的减排量只占30%。这说明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仍未能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帮助发展中国家,使得发展中国家在CDM项目交易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2.国内碳交易现存的问题

我国碳交易发展进程中涌现出诸多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将会影响我国碳交易健康快速的发展。

缺乏定价权。由于我国碳交易体制发展的比较缓慢。至今没有建立起一个符合国内碳交易现状并能与国际碳交易接轨的完善的碳交易体系,致使我国无法获得相应的定价权。我国虽然在CDM项目上占据全球CERS供应量的60%以上,可是一直没有定价权,只是碳交易的参与方而非定价方,致使我国一直处于国际碳交易供应链的最底端。我国的CDM项目产生的CER被国际买家低价收购,再经由金融机构的包装高价卖出,攫取了高额利润:目前我国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国际售价仅为每吨10欧元左右,而到了欧洲市场再次进行交易的时候,每吨售价往往高达20-30欧元。

国内缺乏与碳交易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缺失。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除此之外,并无其它针对碳交易且较为全面的综合性法规。在此条例中并无涉及企业参与CDM项目交易的详细规定,亦无适用于国际碳交易中保护本国卖方利益不受侵害的相关条例。这使得我国企业在进行碳交易时没有完善的本国法律条款可循,自身的权益在遇到国际纠纷时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法律的缺失使我国碳交易过程中充斥着大量的交易主体却没有一个可以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目前,我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中的主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该机构的主要职责仅为CDM项目的相关审核。对于CDM项目涉及的诸多重要方面都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如碳排放量的核定和监测。监管的缺位,影响了碳交易的健康发展。

金融支撑不足。我国的碳交易是个新兴事物,开展其主要业务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而国内的金融机构甚少介入碳交易这个领域,目前仅有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很少几家金融机构涉足。在目前的政策条件限制下这些金融机构只能办理CDM项目的相关借贷融资业务,像碳掉期交易、碳证券和碳期货等有广阔前景的衍生交易并未被允许开放。CDM项目的审核实施周期较长,需要的资金投入量大,并不符合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经营准则。这就意味着仅靠银行业的介入并不能完全解决碳交易的资金问题,还要依靠证券、基金、风险投资等手段进行融资。而这些金融手段也由于上述的碳交易衍生产品交易未被完全开放而无法顺利实施。

专业人才稀缺。国内碳交易方面的专业人才十分稀缺,原因有三:一是碳交易刚刚兴起,国内学术界的相关理论研究还存在着很多空白,研究较为分散且没有统一的研究机构,亦尚未构建其完善的理论知识体系;二是碳交易涉及金融、环境、法律、贸易等多个学科,能够参与其中的专业人才必须是多学科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难度很大,目前国内的高等院校对培养此方面人才的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三是英语是碳交易的现行通用语言,清洁机制发展项目从项目文件的编排设计到项目审核,以及相关国际法律条款均使用英语,这对于高端英语专业人才比较稀缺的我国来说仍然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难题。

四、促进我国碳交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1.建立完善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政府应当完善碳交易的法律体系,令碳交易的整个流程有法可依。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是特别完善的情况下建立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必然要将政策和制度结合起来。在设计碳交易体制时,应当充分考虑现行政策工具和相关法律制度,争取发挥协同效应。应制定全面的综合性碳交易法律法规,如《碳排放交易法》,并在其中明确的界定碳排放权的概念。只有从法律上将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排他性、可交易性明确规定出来,才能使我国卖家在进行碳交易时,有坚定的法律后盾。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碳交易法律体系,才能使我国逐步建立起和国际碳交易接轨的碳交易体系,使我国在参与国际碳交易时,不再处于被动地位。

2.加强碳交易的政府监管力度,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知名公共政策教授Gary C.Bryner指出开展有效碳交易的关键是能反映经济承受能力的排放基准线:有效的主管机构和手段实施监测;持续、准确的核查排放量。但在实际操作中,碳交易的无形等特点使得核定排放数量成为首要难题。我国政府应当加大监测技术的投入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同时应当督促相关监督机构切实有效的行使监督职责,提高监测效率。在CDM项目的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用基础是碳交易有序进行的保障,如果没有针对信用的有效监控管理,很有可能导致低信用度的买(卖)家进入到市场,对交易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并带米金融风险。因此要完善CDM管理机构的职能,增设下属监管机构,对CDM项目的每个阶段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建立碳交易追踪制度,如建立统一的碳交易账户管理系统,从而全面及时地了解CDM项目的运行、交易等情况,保护买(卖)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碳交易的稳定运行和健康成长。

3.加强金融工具的介入力度,加快相关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势必会快速成长并渗透到各个领域。政府应当加强碳交易的宣传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指引政策,引导未涉足碳交易的金融机构逐步参与进来。鼓励已经涉足碳交易的金融机构加快在此交易模式上的业务领域扩展,积极开拓碳期货业务。并完善运作程序,这样能大大的提高交易的活跃程度并相应的降低风险。在碳期货交易机制逐渐成熟时。引入碳保险、碳证券、碳基金等金融工具,使碳交易成为一种成熟而稳定的交易模式。人才是碳交易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首先应当在相关高等院校的金融、管理专业建立碳交易人才培养机制,并着重培养交叉学科的综合性人才;其次应鼓励相关企业加强人才引进的力度,并积极向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学习。

五、结语

我国在碳交易领域承受着诸多压力,但更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在这种形势下,发展并完善的碳交易是历史性的必然选择,但只有事先找出碳交易发展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够真正的建立起一个健康有序的碳交易体系。

[参考文献]

[1]付玉,金银亮,我国碳交易市场监理规划[J],科技创新导报,2008,(9).

[2]向建红,我国生态公益林碳贸易初探[J],林业经济问题,2006,(4).

[3]付亚菲,我国碳交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3).

[4]程南洋,等,国际碳排放贸易与循环经济的协调[J],生态经济,2006,(3).

[5]江峰,刘伟民,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SWOT分析[J],环境保护,2009,(7).

[6]周宏春,世界碳茭易市场的发展与启示[J],中国软科学,2009,(12).

[7]于杨曜,潘高翔,中国开展碳交易亟须解决的基本问题[J],东方法学,2009,(6).

[8]吴洁。曲如晓,论全球碳市场机制的完善及中国的对策选择[J],亚太经济,2010,(4).

[9]刘奕均,低碳经济背景下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1).

[10]陈诗一,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与中国工业的可持续发展[J],经济研究,2009,(4).

[11]刚,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