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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效率概念与价值无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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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流经济学往往以效率原则来对制度安排进行评估,并把它视为一个客观的指标;但实际上,效率的界定首先以特定的目标设定为前提,而目的设定本身就暗含了价值判断。例如,尽管社会总效率这一概念衡量的是社会财富最大化,但却没有剖析成本一收益的具体分担,没有考察收益的分配比例;在基于力量博弈的均衡理论指导下,它在实践应用中往往是体现了作为既得利益的强势者的利益要求。

[关键词]社会总效率 意识形态 效率原则

[中图分类号]F091.349;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10―0079―06

一、引言

基于对客观性的强调,现代主流经济学日益偏重于经济问题的实证分析;当然,实证分析本质上仅仅是对事物状态的表述。而不能提供任何政策建议。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现代主流经济学又引入了一个对现状进行评估的原则――效率原则:基于特定的效率概念来对实证结果进行评估;在主流经济学看来,效率概念本身是纯粹技术性,从而也是一个客观的量度。正是出于“无伦理”的考虑,主流经济学把主流福利经济学建立在通常视为是一个纯技术性概念的社会总效率或帕累托效率之上,仅仅是基于某种效率标准来评价市场,从而试图把市场视作无伦理性的。问题是,效率果真是没有意识形态的技术性概念吗?作为一门关系人们切身生活的福利经济学,怎么可能没有意识形态因素呢?显然,把效率视为中性的技术概念仅仅是一种想象:不仅各种效率概念本身总要以某种常常有争议的道德假设为前提。而且,当一个具体的社会安排满足于其中一种效率标准时,要确定我们应该赋予这个事实以多大的意义也不是与道德无关的。正因如此,作为福利经济学核心概念的效率――如总体效率、生产效率、卡尔多效率、常识效率、帕累托效率等――都含有意识形态的考虑,尤其是作为主流福利经济学硬核的帕累托概念更是充盈了意识形态因素。显然,正是通过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效率的分析,主流经济学将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冲突解释成为一种虚幻的表象而非真实的存在,并把现存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解释成为永恒的存在,从而为既得利益者服务。是以本文就现代主流经济学常用的社会总效率所内含的价值观作一深入剖析。

二、主流经济学的效率概念中内含的价值取向

对制度安排的描述和基于效率的评估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研究的基本特性,如按照田国强的看法,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包括这样五个部分或步骤:(1)界定经济环境;(2)设定行为假设;(3)给出制度安排;(4)选择均衡结果;(5)进行评估比较。显然,这条分析路线实际上也就是“是什么”之实证和“应该是什么”之评估的结合:其中,前四个阶段仅仅是对现状的分析,而根本无法对所采用的经济制度和规则作出优劣的结论,也无法给出改进的办法;第五阶段则涉及评估,而评估一个经济机制或制度安排时所采取的两个基本标准就是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一般地,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是内在一致的:效率原则是最重要的评估标志,它强调制度安排是否增进了效率;而激励原则则关注制度安排是否给主观为自己的个人以激励而使他们客观为社会而工作。然而,现代经济学进行制度评估所依赖的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本身却具有相当的片面性,最终蜕变为对现实制度的维护。一方面,主流经济学主要适用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最优(有效)这两个概念:前者强调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却没有具体关注成本一收益的现实分担;后者强调每个个体利益的增进,但却并不关注利益分配的相对比例问题。事实上,以效率来判断制度的优劣,首先要确定是根据谁的效率?而如果不首先对此加以界定,在基于力量博弈的均衡理论指导下。这些概念在实践应用中往往是体现了作为既得利益的强势者的利益要求;相应地,简单地用这些效率概念来解决现实问题往往会带来荒谬的结果,强化了对资源的剥削和掠夺。另一方面,激励相容也仅仅是在目标设定以后的制度选择问题,如果现实目的已经偏离了其本质,那么也会造成相应激励相容制度的扭曲,例如,一个组织的现实目标如果仅仅是特定个人的利润最大化,那么,由此设计的激励相容制度往往会造成其他群体或社会福利的损失。

同时,随着一群经济法学家将主流经济学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拓展到法规乃至性的高层次的正式制度层面,从而形成了功能主义极强的经济分析法学流派:它采用效率原则来进行社会制度的设计,选择供求的收益一成本分析框架作为法律实践的基本工具,于是,法律的道德思考开始被法律的经济分析所取代,并根据力量博弈均衡来解释和“设计”社会制度。在主流的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律制度归根到底要受效益原理的支配;因此,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效益,当平等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该以效率为优先。例如,波斯纳甚至认为,效率即正义,其逻辑是:效率最大化即为财富最大化,而财富最大化必然促进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资源浪费对于稀缺社会来说乃是最大不正义,因而效率最大化也就是正义的标准。但显然,波斯纳有关“效率即正义”的论断和推理却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效率最大化并不意味着财富最大化,这里需要对效率的内涵进行事先界定;其次,财富最大化并不必然会促进效用最大化,因为财富仅仅是影响效用的一个方面;再次,财富最大化也并不意味着社会福利最大化,因为社会福利函数本身就有多种形式;其四,尽管浪费对于资源稀缺的社会来说是不正义的,但资源的错误界定可能产生更大的不正义,因为它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扭曲。其实。任何对社会的“福利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的追求往往都会伴随着有一部分人被牺牲掉或蒙受损失,而波斯纳的法律规范却没有考虑这一点;有学者就指出,波斯纳的理论基本上“不考虑分配正义的,只是在默认既存分配制度已经限定了人们的不同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展开‘谁出钱最多就给谁权利’的计算,这使其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财阀意识形态,远不像其表面所标榜的那样科学”。因此,我们不能直接说,效率最大化就是正义的标准,而是首先要界定何种效率、谁之效率。

其实,效率本身不是一个实义目标而仅是衡量达到特定目标之速度的指标(体系)。显然,谈论任何效率的比较首先必须确定一个基准目标,不清楚界定出效率的内涵,空泛地讨论效率就没有任何意义:特定制度所体现的效率往往会因目的预设不同而差异巨大,而且标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价值的取舍问题。一般地,效率至少体现为这样三个层次:最大化个体效用的效率,如工资、利润、租金等;最大化集体效用的效率,如社会福利;最大化组织机构自身目标的效率,如有效性。因此,在进行效率判断时,首先必须界定是对谁而言的效率。而这又涉及到利益的归属问题。譬如,我们在谈论企业的效率时,首先要界定这个效率主要是指利润最大化还是社会效用最大化,同时要考虑企业盈利的剩余究竟是股东、管理者还是生产者。因此。针对主流经济学认为社会选择的结果必然是有效率的观点,Dow,G.K就指出,单纯的存在本身并不能证明组织的效率,主流的功能主义分析缺乏一个因果基础。事实上,

组织的选择过程中并不仅仅是总的交易费用问题,还有这些费用在人之间的分配;如果考虑了后一问题,那么就可以说明,即使劳动者管理的企业(LMFs)更有效率,资本家管理的企业(CMFs)也可能更容易生存下来。这是因为,如果我们假设,无论是CMF还是LMF,任何一个结构的治理的好处都流向了那个结构中有管理权威的人,那么,较少管理者的CMF将会战胜拥有很多管理者的LMF,甚至当后者有一个较高的总量数额来分配时仍然如此。

可见,我们在进行效率的比较时,首先要对效率的内含进行界定;实际上,效率的衡量首先以目标的确定为前提,而目标的选择则涉及到正义问题,因而效率评价本身就内含了特定的价值判断。但不幸的是,现代经济学往往想当然地把效率等同于掌控监督权和剩余索取权的者的效用最大化为前提,而被现代经济学赋予者角色的往往是社会上的强势者:相对于子女,父母是强者,相对于妇女,男人是强者,相对于黑人,白人是强者,相对于穷人,富人是强者,相对于工人,企业主是强者,相对于百姓,官员是强者,相对于少数,多数是强者;因此,子女、女性、黑人、穷人、工人、百姓以及少数都是父母、男人、白人、富人、企业主、官员乃至多数为了获得效益最大化而可以任意配置的工具或投人品。正因如此,现代经济学的效率分析往往蜕变成为强者行为提供理论基础,为现实社会制度进行辩护,从而把社会等级和固化的剥夺合理化。譬如,根据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企业效率往往等同于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因而企业主不但可以不顾工人的工资恶化,也可以不考虑环境污染等社会成本:但这样的企业竟然被认为是有效率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国内那些“山寨厂”的竞争力之所在。更为甚者,这种学说往往可以为社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提供合理化的理论支持。事实上,按照主流经济学的理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可以有效解决歧视问题,而存在的歧视肯定符合社会总体利益的,因此不存在真正的歧视;正是基于这种意识,主流经济学家认为,黑人之所以失业率高,根本上在于其自身的教育和能力问题,而不是社会问题。但是,根据博弈理论,我们完全可以证明,基于市场行为多数派完全可以把少数派排除出市场而独享社会资源,因为歧视对少数一方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对多数一方造成的损害;这意味着,基于纯粹供求决定的市场本身是不规范的,而这种不规范的市场本身可以滋生出歧视问题。

三、社会总效率原则的实践后果及科斯中性定理的反思

经济学对效率的关注和强调,起源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其判断制度好坏的标准就在于它能否“为最大多数人谋得最大的幸福”。正是继承了这种功利原理,波斯纳等强调,只要能使财富最大化,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和更大意义上实现了公平和正义,至于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和对待则变得无关紧要了。当然,在如何实现财富最大化这一问题上,波斯纳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交换原则:那些愿意为一项权利支付最多的人被认为是对该权利估价最高的,因而权利应当赋予那些愿意为其支付更多的人。正因如此,主流经济学把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视为法律制度的规范性目标,并以交易成本和理性人为前提构筑了他那基于理性选择的新实用主义法学体系,从而把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的经济理论运用于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改善。与此同时,主流经济学对效率原则的推崇还建立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之上:根据科斯中性定理,只要产权清晰,交易费用为零,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最终都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在一个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能够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才是最适当的法律。

然而,科斯定理本身却内在着深刻的缺陷:即使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对资源配置也未必不发生影响,更不要说现实世界完全不是科斯所抽象的虚拟世界。姑且不说在现实社会中,多数交易中因外部性而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少数交易中因利益分配而陷入无休止的讨价还价现象,从而导致有价值的交易并不能达成协议;即使在零交易成本下,科斯的产权界定也不一定可以实现财富的最大化。更不意味着可以实现社会正义。首先,科斯定理没有考虑到收入分配效应以及良心效应等。例如,在火车与农场主的案例中,科斯定理认为,不管立法者无论选择哪一种法规对整个社会的财富不产生影响,但显然,如果界定铁路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那么铁路公司就会更穷而农场主更富。其次,科斯定理撇开社会现实考虑而界定的法律往往是专断而不合理的法,从而将会导致社会正义的丧失以及长期效率的下降。譬如,在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如果一个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只有获取一定文凭(譬如大学本科学位)的人才能被授予一定土地产权,而其他人员只能成为佃农或者从这些土地所有者手中二次购买土地,那么,这种土地私有化制度有效吗?特别是,这种私有化符合社会正义吗?事实上,科斯定理的一个根本性偏误在于,它着眼于社会总体效率的考虑,而没有剖析收益一成本的具体承担;而且。它错误地将收益和成本等同起来,从而没有考虑购买能力对交易结果的影响。

一般地,“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无关”的科斯中性定理是与西方经济学中原子主义个体分析思维相适应的,这种分析思维把人视为没有差异的平等个体,具有同等的信息和机会,只是由于各人的偏好不一致而产生交易的诉求,从而存在一定的交易剩余,并在无形的手的牵引下就会出现交易。但问题是,现实中的人本身是不同的。不仅体现在偏好上,更主要体现在资源的占有以及天生的能力上;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差异,导致了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完全不同的交易情形,从而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也产生重大差异。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生产三聚氰胺毒奶粉富有厂主可以获益正80元,而作为穷人的消费者对之所承担的成本则为负100元;现法律将是否生产的权利界定为富有的企业主所有,那么,此时,双方之间可以通过交易而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吗?显然,不一定,譬如穷人只有20元,他又如何能够购买这个权利呢?他只能以额外的代价继续忍受三聚氰胺造成的恶果。相反,如果将产权界定为作为穷人的消费者所有。无论是否可以通过产权交易,都可以实现社会效用的增进:当存在通过资源配置而促进社会效用提高时,富人就会促成产权交易;而当不存在通过资源配置而促进社会效用提高时,既定的产权安排就是有效。也就是说,正因为由于富人比穷人往往更能承担谈判成本,因而随机的产权界定总是有利于富人一方;这意味着,在一个可以自由交易的社会中,良性的产权界定应该将产权界定给穷人所有。但不幸的是,由于现实社会的法律往往是强势者制定的,从而倾向于将一些稀缺性资源的产权界定给富裕者,这种产权分配的结果就是:富人享受了超额的资源租金,而穷人则承受更大的损失;显然,这些无效现状却并不产生资源重新配置,这就是当前人类社会的现实,更是国内现状的写照。因此,本文提出了对科斯中性定理的革命:资源配置并不是与初始产权界定无关的,一般地,在一个交易成本为零并可以自由交易的社会中,初始产权界定给穷人将会产生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事实上,现代主流经济学几乎所有的分析和政策都根基于社会财富最大化这一根深蒂固的意识形

态。并且在实践中并不会真正实施的卡尔多一希克斯补偿原则之指导下,想当然地基于成本一收益的分析而认为:任何一个政策或者行为,不管让多少人受益或受害,只要其整体的成本小于其整体的收益,就具有正当性而应该被推行。显然,正是由于补偿原则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而并没有考虑现实世界中的收入分配及其其他效应;结果,简单地基于这种效率原则所采取的政策往往带来严重的恶果。例如,国内有的学者就多次宣称,只要抓总量增加,而不必管分配,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切问题都会解决。但试问,在中国经济总量公认已获得发展的今天,社会矛盾是缓和了还是严重了呢?关于经济学效率原则在应用中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例子窥见一斑。

1991年12月12日时任世界银行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的萨默斯给他的同事们发了一份备忘录,就主张鼓励将更多的污染工业转移到欠发达国家中去,并列举了三个原因:“首先,污染所带来的健康成本取决于由于更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而不得不放弃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污染所导致的健康损害应该发生在成本最低的,也就是工资最低的国家。……其次,由于在污染水平很低时增加污染的成本可能会非常低,污染成本曲线可能是非线性的。……非洲那些人口稀少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污染程度不够的,与洛杉矶或者墨西哥城相比,他们的空气质量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太好了。……最后,因为审美和健康原因而产生的对清洁环境的需求可能会有非常高的收入弹性。如果一种诱因有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会导致前列腺癌,那么在一个人们能够活到得前列腺癌的年纪的国家,人们对这一诱因的关注肯定要高于一个五岁以下幼儿死亡率为千分之二百的国家。……”萨默斯的这封备忘录被公开后引起了一场很大的风波,以致萨默斯被迫辞职。事实上,任何一个第三世界的没有受过主流经济学影响的人,在看见了或者听说了萨默斯的这番言论以后,第一个反应都是愤怒,甚至会斥责他胡说八道,将之视为帝国主义心态或者帝国主义言论。

然而,那些受过主流经济学教育并深信主流经济学的人们却极力为之辩护。因为在他们看来,经济学研究的就是经济问题,与道德、伦理以及社会关怀等等没有关系。但问题是,他们的主张果真与价值无涉的吗?如果这样的话,为何又会招致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弱势者的反对呢?其实,尽管污染性产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对人类社会整体是有利的,但这并不就是对所有人都是有利的。一个明显的结果是,在现实生活中,显然是发达国家的人民享受了绝大部分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则要完全承担这种成本;正因如此,在没有合理的利益转移机制的情况下,必然会遭到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抵制。那么,为什么现代主流经济学有这样明显不合理的主张呢?这就与它赋予其所使用的效率概念的内涵有关。

一般地,主流经济学所崇尚的社会总效率概念关注的是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却几乎不对成本的承担和收益的具体享受进行分析,相反,在供求均衡和财富最大化原理的支配下为那些既得利益者进行辩护。这种分析充斥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几乎所有方面。例如,现代经济学在比较一个制度的优劣时往往使用交易成本这个概念,但正如格里高利・道指出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教条是,对可能采用那一种结构产生影响的只是一个治理结构的总成本,而不是这些成本在行为人中如何负担。……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效率前提的正当性可以在选择的意义上得到证明之前,我们必须在这样的事实面前让步,那就是选择的力量不会对专断的时候集合体所感受到的成本和收益发挥作用。”显然,这种分析得出的结论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并不可行:一者,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具有公共性,都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因而任何经济政策都要考虑其利益享有和责任承担的主体,而不能忽视具体的个体来谈论抽象的整体;二者,人类社会并不是只有经济一个方面,而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体,因而任何政策都不能仅仅考虑经济这单一层次,而是要考虑人类社会合理而可持续的发展。

可见,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强调价值无涉,并将效率原则视为评估制度的客观依据,但实际上,它使用的所有效率概念、术语都存在着价值判断;究其原因,福利经济学本身关注的是个体或社会福利状况,它必然会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从而必然不能离开伦理因素。事实上,诸如交易的规则、产权的安排、福利设施的建立、投票的比例等无一不暗含了意识形态的因素,因为它们都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问题;布罗姆利就指出,“判断资源的每一种配置是否有效率得取决于经济深层的制度结构――产品的所有权、经济主体的财富状况和其他界定交换领域和范围的‘博弈’规则”。就社会总效率而言,它以社会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并以市场的自然和谐为信条,认为在无形的手之引导下,私恶可以通向公意。显然,主流经济学对市场的推崇本身就内含了意识形态取向,它是建立在单一的原子个体主义意识形态之上的;而且,主流福利经济学基于市场为基准的效率概念明显就是一种同义反复,因为“西方经济学――它强调的是‘市场’――发展了一个分析框架,它既定义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同样用这个框架判定资源的某种具体配置是有效率的”。正是基于单一价值观和原子主义的意识形态。现代主流经济学不但无法理解真实的人类行为,而且也根本找不到解决社会非正义现象的办法。因此,经济理论本身离不开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同时又不能像主流经济学那样蜕化为单一的意识形态或简单的世界观;否则,经济学理论将离现实越来越远,造成经济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呈现出日益贫困化的倾向,甚至带来非道德或的后果。

四、简短结语

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以效率原则来对社会制度安排进行优劣比较,把效率原则视为客观的;但显然,效率概念中内含了强烈的价值判断。因为效率本身就是基于不同的目的而言的。事实上,一方面,由于主流经济学家试图把对效率的关怀摆在对道德的关怀之前,并试图只根据效率来评价市场而忽视伦理问题,结果往往产生政策的荒谬性;另一方面,这些声称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并不是没有个人价值判断,而是无时无刻不在做着功利主义的价值判断(即从增进社会效率一维来观察社会问题),特别是,往往把自己的政策主张建立在单一的财富最大化的意识形态之上。不可否认,法律制度的设立需要依赖于一定的效率原则,这不仅体现为程序有效,也表现为结果有效;但问题是,是否就必须接受主流经济学的功利主义效率概念或帕累托有效概念?是否就要接受这种成本一收益的分析方法?我们甚至可以追问,经济学的分析是否可以实现真正的效率?其实,效率概念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正义问题,正如罗尔斯指出的。“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相反,效率原则“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效率原则受到某些背景制度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显然,现代主流经济学所采用的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效率概念都是笼统性的,并没有界定具体的收益分配;相反,简单地用于这些效率概念来解决现实问题往往就会带来荒谬的结果,强化了资源剥削和掠夺。正因如此,将全部经济分析归结到效率主题之下的主流法经济学一开始就受到各方面的批判:这不仅来自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和以肯尼迪为代表的批判法学派,也有来自经济学内部的制度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事实上,法经济学的分析也已不再是新古典法经济学的独步天下,法经济学的其他流派都在努力构建自己的分析体系;但是,由于其他经济学流派还没有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足够的分析工具,从而新古典法经济学依然保持着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