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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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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是体现城市居民幸福指数的核心要素。目前,各地正在通过建设公租房来逐步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为解决公租房的融资问题,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住房公积金也积极投入到公租房建设领域。从各地的操作实践来看,在继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以后,上海、大连等城市积极尝试使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投资公租房建设。那么,住房公积金在投资公租房的过程中,如何做到资金的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着重立足于上海,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上海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的现状

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出资近15亿元,收储了新江湾“尚景园”公租房项目(15万平方米2200余套房源),实现了公积金投资公租房零的突破。

尚景园的产权属于中心所有,公积金中心作为将该公租房的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交由杨浦区公租房运营公司运作。目前,已经正式向社会开放招租,并将优先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受到了社会的好评。2012年,中心将继续加大公积金增值资金投资公共租赁房的力度,并积极探索使用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支持公租房建设的道路。

二、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租房面临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租房,除了具有资金规模大、来源持续稳定、筹资成本相对较低等优势外,对于完成自身功能结构转型,实现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租房还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障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即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公租房建设已无政策障碍。但是,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投资公租房建设,需要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2.资金保值增值

目前,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完全靠租金回收资金,回收周期长、循环慢、成本压力较大。而住房公积金属于全体缴存人所有,不同于财政资金,有保值增值的需求。因此,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建设也需确立投资回收期。如果投资不能回收,没有一定的资金回报率,长久看来,公积金资金也会入不敷出,不利于公租房的可持续发展。

3.流动性风险

一是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将现金资产转换为固定资产,导致住房公积金资产流动性大为降低。二是如何平衡公积金正常使用,即提取、贷款与投资建设公租房资金比例,确保公积金缴存人权益不受侵害,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

4.管理难题

公租房作为一种租赁性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比投资和建设更为复杂。一方面,公租房的运营管理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包括相关部门与保障对象、参与企业以及其他主体等,怎样协调、如何管理,这是一个难题;另一方面,从国际经验看,公租房运营管理最大的难点在于退出管理,如何建立科学的退出机制,是关系到住房保障效果的关键点,也是难点所在。

综观世界各国在投资发展公租房方面的经验:一是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通过税收、补贴等政策给予支持和倾斜,从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资金供给;二是完善的管理体系,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退出机制来保证公租房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法律的强力保障,国外的公共住房政策基本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建立也得益于法律的强力保障。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对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建设领域的几点建议

1.加紧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如前所述,虽然目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投资公租房建设已无政策障碍,但是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投资公租房建设,尚无明确的政策支持。目前,住建部已经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建议在修订该《条例》时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规定,使得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做到有法可依。

2.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同时也为了加快公租房发展,建议公租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税费予以减免。除此之外,还要积极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平衡。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偏紧时,应建立政策托底机制,由市政府指定机构托底收购;在租金收益率低于运行成本时,由政府财政安排专门的资金给予公积金托底支持。

3.明确资金退出机制

目前尚景园的产权归属公积金中心,当时的收购价格为9500元/平方米,而目前周边项目售价每平方米在3万元左右。从这点来说,已体现了收购价值,实现了资金的保值增值。但按照目前的政策,这部分房源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为确保公租房的融资收益和资金安全,可考虑建立租售并举、动态平衡的偿债机制:一是可借鉴香港公屋“以商养租”的成功经验,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二是在一定时期后,应允许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不改变公租房性质的前提下转让产权,收回投资。

4.强化公租房供给对象管理

一是由于公租房租赁对象流动性大,对于资源交流和信息共享的要求较高,建议以房产交易中心的信息平台为基础,搭建全市统一的房源配租、交换和管理系统,并由房管、民政、社保、工商、税务以及公积金中心等多部门共享,提高管理和运作效率。二是加强租赁后的房源管理,如可借鉴韩国经验,建立承租户的诚信档案制度,一旦发现有转租或者用作非居住用途的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