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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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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现阶段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重要措施之一,也是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到2013年12月为止,“营改增”全国施行已正式进行接近5个月时间。

【关键词】营改增;改革;纳税

一、我国“营改增”的背景与现实意义

从目前“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进程来看,按照进行的时间先后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包括2012年以前的改革准备和方案设计;第二阶段为试点阶段,2012年1月至7月上海率先试点“营改增”;第三阶段2012年8月后“营改增”扩大试点范围阶段;第四阶段为2013年8月的全国施行阶段。

1.我国“营改增”改革的方向与路径。在上述四个阶段中,在时点和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在第一阶段,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为第一时间;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并包含在第十二个五年计划,这是“营添加”。指明了方向;2011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局,财政部了通知,营业税增值税试点项目,一个问题有关的税收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对试点,试点范围,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税收收入归属等类型。

第二阶段,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改增”试点,我国“营改增”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于2012年2月2日下发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的宗旨,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部分之前规定不明确、部分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12年7月17日补充出台了四条减税政策。

在第三阶段,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2012年7月25日,从2012年8月1日到年底,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的组成部分为“营添加”的试点范围,从上海逐步扩大到北京,江苏,天津,配件,浙江省10个市,2013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

第四阶段,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营改增”,行业范围扩张为“1+7”。

2.我国“营改增”的现实意义。(1)在“营添加”促进税制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总,比例高达40%。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应继续促进“营添加”改革,为税务系统的优化设计的主要焦点,促进公平税负,税收中性原则,税制结构优化维修。一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双重征税的流转税领域的根本,推进跨行业税收公平;同时加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真实地反映了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扭曲效应。另一方面,用“营添加”带来的税收减少的影响,逐渐减少的税收结构税收流转税比重,积极构建一个合理的收入税和营业税为主体,这是中国长期坚持的基本方向的税收制度改革。

(2)“营改增”为契机,推进产业改变。首先得“经营,增加“消除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发展的税制瓶颈带来的机会,努力提高服务业占GDP中的比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主要由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提高服务业在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其次,要高度发挥“营改增”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改善中小企业税收环境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通过给中小企业安排相对优惠的税率给予支持,构建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健康产业组织结构。最后,要紧紧抓住“营改增”促进产业专业化分工的作用,努力引导制造业企业实现主辅分离,服务业外包与专业化细分,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

3.我国“营改增”的内容解析。2012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试点行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水路运输、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指围绕文化产业、制造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知识性、技术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共8个行业。增值税税率在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对税率的变化,是“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重要体现。“营改增”带来的变化和影响,不仅体现在试点行业企业税负的表项增减,更是体现在对产业链的影响和经济结构的完善带来的深远影响。

对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税应纳税额的简单方法,根据增值税是一个直接的销售和增值税税率计算,不扣除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我国“营改增”对纳税企业的影响

我国“营改增”改革中,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有的税负水平大幅下降、或基本持本、或不降反有所增加。

1.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减免程度整体降幅最大。根据纳税人的税的现行规定计算,服务业必须支付5%的销售税,如果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价值增值税,它将根据收入缴纳增值税3%的税率,从而获得税收负担下降40%的营地增加“奖金”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效地减轻税收负担。运输却要纳税人支付3%的销售税,如果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价值增值税,在保持名义税率的基础上(3%的增值税税率)为前提,增值税,税收的基础上,将减少和税收负担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