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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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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气象探测信息的场所,气象探测环境的破坏,将造成观测要素如温度、雨量、风力、风向、气压等气象基本数据出现误差,影响了气象探测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比较性,进而影响气象部门对天气气候形势的分析和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及精细化。本文针对目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现状,提出了保护措施,以期为基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设施与保护

1.气象设施与保护工作的简单阐述

1.1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认识

气象事业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和民生改善的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长期稳定的气象探测数据是分析气候变化趋势和做好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气象探测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对于天气、气候、气候变化预报预测和气象服务、气象科研的准确性、针对性具有直接影响。做好气象服务和气候变化应对工作,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民生改善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1.2大力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气象部门依法对探测环境和设施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1)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探测专业规划、保护标准,在制定、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气象观测场周围半径2 km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时,应将有关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气象部门征求意见。气象部门在接到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周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异议,应提供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按气象部门的意见进行批复,避免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

(2)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巡查、报告和预警制度。气象部门要加强巡查,密切关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变化动态,一旦发现有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苗头及倾向,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制止破坏行为。

(3)严格气象台站及设施建址迁移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含提升观测点高度)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需迁移设置在各乡镇和其他地方的区域自动站的应报经气象部门批准,并由气象部门报政府确定新址后实施迁移;迁移气象台站(含区域自动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因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工程等造成台站探测环境不能达到基本环境要求,确需通过搬迁观测场改善探测环境的,应由当地政府向市气象局提出,经市气象局进行站址初步勘察后,报省气象局,再由省气象局实地勘察后,按照审批权限上报中国气象局审批,新建气象台站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承担。

1.3努力提高社会保护气象探测和设施的自觉性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情况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良好氛围。气象部门通过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公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法定保护范围、标准等形式,有效促进公民、法人、组织,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熟知相关规定与要求,加深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了解。

2.完善气象探测环境工作的重要措施

2.1增强法律意识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关系到我国气象工作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为此,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强化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力度。

2.2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长期以来,各地、各部门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2.3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关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尽快组织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该地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持长期稳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密切配合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机构,做好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4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完善相关的备案制度和沟通机制

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继续发扬密切合作、互相配合的优良传统,建立完善协作沟通机制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各级气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建设规划部门联系,及时将该单位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报当地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备案,及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最新信息传递到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同时,以台站名称变更为契机,进一步细化探测环境保护的备案工作,重新到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备案内容。

2.5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对于气象探测环境达不到保护标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治理。当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以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2.6加大宣传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气象台站或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标准及要求。气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探测环境保护的备案工作。每个台站都要在气象局周围的醒目位置涂刷、张贴探测环境保护宣传标语。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3.结语

总之,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准确可靠的气象资料的前提和基础。长期稳定的气象探测数据,也是分析气候变化趋势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科学依据。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依法保护探测环境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切实提高气象业务服务水平,依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