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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借外贸之名行融资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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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4日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实行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以及对外债权登记管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网上系统同步上线运行。政策的执行完善了外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的统计监测与管理,但防范违规资金通过贸易信贷方式跨境流动的初衷未有效实现,由于目前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执行时贸易的真实性难以把握,银行难以履行有效代位监管职能,借贸易之名融资之便现象时有发生。

企业融资借道贸易信贷现象层出不穷

现象一:利用境外关联公司预收贷款且退汇

2008年12月22日,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阿联酋客户签订一笔汽车起重机出口合同,合同金额9995532美元;付款方式为发货前T/T全额。该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收到香港关联公司汇入的预收贷款998万美元,2009年6月11日以阿联酋起重机市场需求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为由合同终止,退回预收贷款至香港关联公司。

由于国外合同法律效力以签字为准,真伪难辨,从表面本单业务看似是贸易项下的合同终止,但从其资金走向来看,实难逃借贸易之名行境外融资之便的嫌疑。

现象二:融资成本以佣金或补偿款的方式支付

长沙某国贸有限公司与香港关联公司签订一笔氟化铝购货合同,合同金额88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100%的预付,合同执行完毕卖方向买方支付总金额4%的佣金。2010年2月3日该公司收到香港关联公司从境内NRA帐户汇入的预收货款880万美元,并于2月10日结汇人民币59959680元。后以产品市场价格国内与国外严重倒挂为由,取消购货合同,于2010年8月6日以人民币59687760元购汇880万美元,退回香港关联公司境内NRA帐户,同时以补偿款形式一次性协议支付香港关联公司人民币100万元。从表面看是支付佣金或补偿款,但从其行为分析,预收880万美元、半年后偿还并支付利息100万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上升给该公司带来的27万多人民币收益,实际支出利息为73万人民币,利率为1.2%。

2010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逐渐增强,部分企业意图在人民币升值过程中套利,借道贸易信贷行融资之便显而易见。

现象三:预收贷款超长期债务提款登记

郴州市开展白银出口的大多是中小民营企业,组织原材料时流动资金匮乏,以国外预收货款方式融资已成为“行规”,且该行业预收货款金额已占该市全部预收货款的近八成。由于白银交易有合同期限长、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不确定以及交易金额巨大的原因,导致预收货款的大额、长期和不固定的特征。同时,虽然企业与境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合同中对预收货款的利息无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境外进口商对预收货款收取3.65%的年息。

信贷政策导致部分企业融资难,企业通过贸易信贷境外融资的需求强烈。2009年天量信贷投放推动中国经济走出危机,但也导致了通胀预期等问题,2010年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大方向下,信贷投放向重点领域倾斜。在人民币头寸偏紧、信贷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产能过剩的行业以及“两高一资”行业的信贷投放明显减少。同时,虽然政府一再强调要支持中小企业,但是中小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仍然十分有限。

现象四:以延付方式,借助境外子公司行境外融资之便

某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从今年1月开始,该公司与境外供应商洽谈询价,确定基本价格后通过香港子公司为其进口铁矿石,货款先由香港子公司在境外融资支付。货物按实际价格加上融资费用进行报关,报关后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做延期付款登记,6至12个月延期付款到期后再将贷款及融资费用支付香港子公司。截止2010年6月底,其香港子公司为该公司进口贸易业务融资已达2.8亿美元。

国内外利差,企业选择境外融资成本更低。譬如,2010年6月LIBOR美元一年期利率为0.8198%,企业实际境外美元一年期融资利率约2%,而境内人民币一年期融资利率为5.31%,境内外本外币正向利差约为3.31%,境外外币融资成本低于境内本币融资成本。

借贸易之名

行融资之便需遏制

由于系统之间信息缺乏共享,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无法识别信息的真伪,贸易的真实性难以把握。此外,银行难以履行有效代位监管职能,也加大了防范违规资金通过贸易信贷方式跨境流动的难度。

目前能够遏制借道贸易信贷行融资之便的有效途径首先是通过整合相关业务系统,增强贸易信贷真实性审核。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与出口核销系统、进口核销系统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进行整合,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自动提取关联系统中的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录入工作,使各系统中使用的同一数据,在各系统中都能得到核对和确认;其次要完善贸易信贷相关功能,强化银行审核职责。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增加银行预收货款相关查询功能,以便银行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与贸易信贷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强化银行的审核职责,以及时发现异常问题,减少企业错登、漏登及错误使用额度问题;此外还应重点监测异常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借助贸易信贷登记辅助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的定期分析,对异常企业实行重点监测。对存在的违规行为,从立法上明确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企业违规成本;最后需修改预收贷款退赔规定,以杜绝借道融资的行为。现行的预收货款退赔规定设定条件不严格,企业只需要提供书面申请、终止执行合同的证明或退赔协议以及收汇凭证即可申请办理退赔,而其退赔协议或终止合同证明为企业间自行签订,特别是关联企业合同的签订和终止,其真伪难辨。增加退赔的行政审批难度,特别是针对关联公司,可避免政策上的漏洞给不法企业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