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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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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罗尔斯正义思想兴起于70年代,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着一系列矛盾,社会动荡不安。罗尔斯提出人们在“无知之幕”的“原始状态”下选择正义的原则,并逐渐建立起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法治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守四个准则才能维护社会的基本正义。

关键词:正义;制度;自由;法律

一、罗尔斯提出正义论的背景

随着德意日法西斯政权的崩溃,二战的结束,人们在反思希特勒纳粹法律后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实证主义下的法律并不直接意味着法治,它可以同样用于反人类的目的,①于是自然法学便开始广泛复兴起来。

从5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美国社会处于政治、经济状况剧烈动荡时期,美国资产阶级称他们的合众国是“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自50年代末期起,种种问题暴露出了美国社会中存在的弊病,表明美国社会正处在一个亟待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危机关口。在这种情况下,对美国统治阶级来说,需要一种较新的理论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挽救他们岌岌可危的统治,并克服人们对西方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罗尔斯的学说就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二、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问题应该优先于幸福和功利,即“正当”对“善”的优先。功利主义者的错误就在于把社会看成是个人情况的推广,它没有认真地看待不同人之间的区别。功利主义的远离要求我们为了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要求我们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只要获得利益的这部分人所享受的幸福大大超过了那些作出牺牲的人所忍受的痛苦。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它只是把适用于满足个人愿望的原则扩大到整个社会,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要求,却不考虑利益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只要能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就允许不平等地对待少数人或牺牲他们的利益。第二,这一理论只考虑“幸福”的量的问题,而不考虑“幸福”的质的问题。它既不管人们的欲望是什么,不区分欲望的价值,也无法解决相互冲突的欲望之间确定优先性的问题。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认为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忽视另一些人的合理要求是不能接受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比任何其他东西都重要,我们之所以在某种情况下容忍某种不正义的制度、行为或者理论,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更好的制度或者理论来避免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罗尔斯提出两个“优先性原则”:(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公民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原则;(2)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

三、正义原则

1.对制度的正义原则

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因而社会制度的正义至关重要。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具体地说,就是社会正义原则所规定的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权力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衡量一个社会体制的正义与否的标准取决于基本权力和义务如何分配以及不同社会部门中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种社会存在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②

(1)第一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当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其他人所享有的同样的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项。罗尔斯将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该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拥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

(2)第二正义原则――差别原则

第二个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被安排得:①最不利条件者最具助益,符合正义的补偿原则;②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③

(3)第一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是关于人的自由的,自由只能为了自由之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④在这两条原则中,第一条原则是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是第一条原则的补充。

2.对个人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不仅社会基本原则需要正义原则,个人同样需要正义的原则。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是指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在下述两个条件时,要求一个人履行一个制度的规范所确定他的职责。这两个条件是:(1)这一制度是正义的,它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2)一个人自愿地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

除了公平的原则之外,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还包括许多积极的和消极的自然义务。例如,当别人危急或处于困境时加以帮助的义务;不损害或不伤害他人的义务;不施加不必要痛苦的义务。其中,第一个互相帮助的义务,是一种为人做好事的积极义务;第二、三种义务,是要求我们不做坏事的消极义务。⑤

3.正义原则适用的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人们以原始的平等地位选择正义原则的阶段。在“原初状态”的假定状态中,人们受“无知之幕”的遮蔽,他们浑然无知于他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无知于他们的善恶观念,无知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⑥不过,罗尔斯设定,人们除此之外,还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的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法则,即对所有影响根本制度正义原则的选择的一般事实,他们都是清楚的。

第二个阶段是立宪阶段。人们在对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基础上创制出最有效的正义宪法。立宪阶段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设计出一个公正的程序,以集合平等的公民权的各种自由并保护这些自由。第二个问题是,在众多的程序的选择中,有一种既公正又可行,并且最有可能导致公正有效的法律秩序的安排。

第三个阶段是立法阶段,即人们选举出来的代表通过议会制定符合正义原则和宪法的各种法律的阶段。

第四个阶段是规则适用阶段,即法官根据法律裁判案件,行政官员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公民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

4.法治的原则

正义原则在现实中也体现为法治原则。为了确保法治的贯彻执行,罗尔斯提出了法治的四条正义准则:

第一,法律的可行性。这个准则包括:(1)法律规定的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一种可以合理地指望人们做或不做的行为。(2)立法者和法官等当权者是善意行为的。(3)法律制度应承认无法履行是一个辩护理由,或至少是一个减轻责任的根据。

第二,相同案件同样处理。以规则调整人们的行为,必然要求实行这一准则。这一准则主要是为了制约法官和其他掌权者的自由裁量权,迫使他们根据法律形式职权,而不是根据自己的一些主观因素作出判决。

第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应为人所知并加以公布,法律含义应明确清楚;无论在陈述意图的哪一方面,法律都应是普遍的,而不是用来作为损害特定人的方式(例如剥夺公权的法律);至少对较大的不法行为作狭义的解释;刑事法规不应追溯既往从而不利于这一法律所适用的人。⑦

第四,自然正义观,用以保护司法过程的正确。这一准则要求法院必须适用适当的方式来实施法律,努力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适用正确的刑罚。法治思想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必须体现“正当程序”的概念,法官必须独立和公正无私地进行审理,审理必须公平和公开,不能因公众的吵闹而带有偏见,而且法官不能判决他自己的案子。⑧

注 释:

①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页.

②姚云、杨建军:《罗尔斯正义论两原则的意蕴及启示》,载自《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第2期.

③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

④龚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理论意义》,载自《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⑤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

⑥俞可平:《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流变:从新个人主义到新集体主义》,载自《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5期.

⑦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0页.

⑧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