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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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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卫生部宣布,《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这次的《处方管理办法》针对以前管理办法的不足制定了许多新制度。这些制度将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对处方的管理,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杜绝大处方和“天书处方”等违法行为。

明确了处方的定义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明确了处方监管职责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04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但该试行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

此次对处方的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推出了处方点评制度,并出台了处方评价表。处方评价表能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每个医疗机构都可以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这份处方评价表是卫生部在由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一些处方指标和量表的基础上,组织了国内外的医院药学专业人士和统计学专家,结合我国的医疗状况实际修改形成的。在正式推出以前,卫生部选择了一些地区的医院试用两年。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这份量表不但能对一个城市、一个医院这样的大系统进行处方评价,也能对医生个体进行处方评价。这就是说,同样的表格,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用来考量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情况,医疗机构可以用来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某个科室或某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管理监督时,一二个监督员只要用2小时就能把一家大型三甲医院的处方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并且马上就能对不合理、不合格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介绍了处方点评制度的设计原则。处方评价制度的特点是运用大数原则,对同类的医院进行测量,找出合理用药的中位数,只要发现某位医师有偏离中位数的情况,首先对医师进行谈话,如果没有得到改善就提出警告,再不改善就会受到相应处罚,甚至被取消处方权。

处方标准全国统一

新《办法》对处方的格式、内容、印刷用纸颜色等都作了细致规定,并了处方标准。今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都必须按照标准印刷。处方分为前记、正文和后记3个部分,前记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是医师的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等。

普通处方笺是白色的,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品和第一类处方为淡红色。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更加规范

毛群安说,以前规定处方中必须开药品通用名。这次考虑到药品名称的复杂性,放宽了处方中药品名称的规定,在药品通用名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专利药品名、复方制剂名、院内制剂名和习惯名。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同时,《办法》还规定,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天书处方”定为非法

据媒体报道,有的医疗机构为避免处方外流或保护秘方不外传,开具处方时用自制的密码代替药品名称,有的医生在书写处方时过于潦草,这类处方被称为“密码处方”和“天书处方”。

新《办法》堵住了“密码处方”和“天书处方”的出路。《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毛群安说,医生写在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必须是规范的,是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核定的、标准的药品名称来开处方,而不能用医生个人或者某一个医院约定俗成的名称来开处方。医院的院内制剂,必须按照申报所核准的名称来开具。所以。我们相信随着《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在处方中出现的类似情况会得到改进,也希望媒体监督。在《处方管理办法》实施以后,这些不规范的做法都必须改正,否则要追究个人以及医疗机构的责任。

对大处方进行了界定

以前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开具大处方,但对大处方的认定存在争议。这一次对处方量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结束了对于大处方的争议。

《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增加,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增加,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办法》规定,除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由于我国没有医生收取处方费的政策,采用的是药品在进价上加成的政策,医生的价值在处方中没有得到体现。医院的收入要靠药品的销售收人来实现。因此,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必然会减少医院的收入。增加药店的收入,但是,为了保护患者的选择权,卫生部门仍然制定了这一条规定。

毛群安说,在这一点上。是我们医疗机构作出了牺牲。处方体现了医生的劳务价值,国外有处方费,所以医生只管开处方而不管病人去哪里取药。按照我国1954年制定的政策,医生没有处方费,医院的亏损由国家补偿。但国家没有钱,就允许医院在药价上加成,所以医院的药品肯定比药店的药品要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