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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宋末年的变法革新与黄庭坚的政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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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富国强兵,宋神宗任王安石为相,实行变法革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于国于民有利;黄庭坚站在守旧派立场,反对变法革新。守旧派得势,黄庭坚由监镇调朝廷任职;革新派得势,黄庭坚被“除名羁管宜州”。

关键词:王安石实行变法革新;黄庭坚反对变法革新

北宋末年,宋神宗赵顼,为了富国强兵,缓和国内矛盾,任用革新派人物王安石为宰相,实行变法。

王安石(1021―1086)江西临川人,生前曾封荆国公,亦称荆公。父亲做过地方官,他本人也做过几任地方官,对地方的民情比较熟悉。宋仁宗庆历七年――皇元年,他任勤县(今浙江宁波)知县期间,组织农民修堤堰,挖陂塘,兴办农田水利。在青黄不接的春季,把县仓存粮贷给农民,秋收时纳少量利息偿还,使农民免受豪强富户的重利盘剥,也增加了县仓的存粮,初步显示出政治家的才干。他很博学,对诸子百家之书,无所不读,还向有实践经验的农民调查访问。由此看出,他不同于墨守成规,食古不化的俗儒,腐儒,而是比较能够把书本知识和社会实际相对照,形成自己的观点。

宋仁宗嘉三年(1058),王安石从地方调到京城开封做管理财政的官员,发现许多积弊,他向宋仁宗写了近万言的《言事书》。针对宋代面临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所造成的内外交困,政治和经济的危机,提出“政易更革”的变法主张,但暮气沉沉的宋仁宗并没有在意。

嘉八年(1063),宋仁宗死,宋英宗赵曙继位,改年号为治平元年。治平四年(1068),宋神宗赵顼即帝位,任王安石为宰相,正式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变法革新运动。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措施有:

1.农田水利法――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积极发展农业生产。五六年之内,兴修了水利工程一万多处,灌田三十六万多倾。北方一些兴修了水利的地区,把旱地变为水田,把世世代代都种玉米、高粱、小麦的旱地变为种水稻,使北方农民也能吃上南方人吃的佃粮――大米。

2.方田均税法――丈量土地,按土地的数量、肥瘠等情况征收赋税。实行方田均税法的结果,前后丈量出地方官僚隐瞒的土地二百几十万倾,迫使豪强地主不能不交纳赋税,并且不许他们将赋税转嫁给农民。这样,既增加了国家赋税的收入,也相对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3.均输法――过去地方“上供”物品,都由各地分散购置,富商大贾往往乘机操纵物价,囤积居奇。均输法改为由朝廷设“发运使”,统一购置,一方面既免去了富商大贾从中操纵的弊端,另一方面也收到了“便转输,省劳费”的效果。

4.青苗法――每年青黄不接时,政府以较低的利息贷款或实物给农民,收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叫做“青苗钱”。青苗法的实行,限制了高利贷者盘剥农民的行为。

5.免役法――北宋时,差役繁重,当役人受苦不堪。免役法规定“凡当役人户按等弟出“免役钱”,就可以不再充役;享受免役特权的官僚地主,也要按财产多少,出“助役钱”;由国家用免役钱和助役钱雇人充役。实行免役法,减轻了人民服役的痛苦,同时也使大地主、大官僚的特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6.市易法――政府设“市易司”,平衡物价,小商贩也可向市易司借贷资金或赊购货物,年息二分。这样就使大商人不能垄断市场,并且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7.保甲法――组织农户,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五百家为一都保。一家有壮丁二人的,出一人为保丁。保丁在农闲时集中进行军事训练,平时担任巡逻放哨,维持地方的治安,战时保卫疆土。诸路(“路”是行政区域的名称,当时全国分二十三路)保甲,后来还代官府养马,备战争之用。保甲法的实施,加强了国防力量。

王安石变法,虽然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政权利益出发,然而变法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人民的剥削,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所以这次变法在历史上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对王安石变法作了高度评价,指出“王安石不愧是‘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见《列宁全集》第10卷第152页。载吴政著《黄庭坚在宜州文献诸说考证品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页。)

由于新法触动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变法开始就遭到了保守派的坚决抵制,其中司马光算是代表。一批老重臣,还有两宫太后(仁宗曹后,英宗高后),一些亲王和皇亲国舅作为保守派的后盾。熙宁三年(1070)二三月间,他连给王安石写了三封信,以关心规劝为名,行攻击污蔑之实,公开挑战。同时又向宋神宗告状,指责王安石“首倡邪术,欲生乱阶,”是“民贼”,“贱臣”,“乱臣”,并说,“臣之与安石,犹冰炭之不可共器,若寒暑之不可同时”。(《司马温公文集》卷一《奏弹安石表》)

元丰八年(1085),宋神宗赵顼崩,宋哲宗赵煦还不满十岁,由守旧派头目英宗后神宗母高太后摄政,把守旧派头目司马光请来做宰相,对变法革新的措施全部否定,王安石等一批变法革新派被处放。

为了加强守旧派势力在朝廷的统治,高太后下诏将被贬为德平镇监镇(相当于镇工商所所长职务)的黄庭坚调到朝廷任著作郎,兼修《神宗实录》检讨官。

黄庭坚是一贯站在守旧派立场反对变法革新的。黄庭坚在北京国子监教授任上就一直反对变法革新,他主要对《免役法》、《市易法》、《农田水利法》不满,大肆攻击,如北方农民兴修水利,把旱地改为水田,由种玉米、高粱等旱地作物改为种水稻,黄庭坚称之为“夺民固习”。意思是说,这样做,是剥夺了北方农民旱地种植作物的旧习惯。王安石把每年农民按政府调遣,背井离乡到外地服役二个月,多的三个月的劳役,改为有偿服务,即按官员、地主、商人的收入的高低,按比例出劳役钱,使服役者有一定的收入。这种“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变法措施,应该说是于劳动者是有利的。守旧派代表们则死守儒家“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陈词滥调,说官员、豪绅是“劳心者”,不应该出“劳役钱”,劳动者是“治于人”的,白白服劳役是应该的。“市易法”本来是打击奸商“囤积居奇”的,于民有利的措施,黄庭坚也极力反对攻击。

文史评论家朱东润教授对黄庭坚的评价是正确的:“庭坚对于新的措施是不满的:主要的见于改进农业生产,整理黄河水道和执行市易法三个方面。”(朱东润:《黄庭坚的政治态度及其论诗主张》见《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第225―237页,北京・中华书局,1953.载吴政《黄庭坚在宜州文献诸说考证品评》广西师大出版社,2013年版,第118页。)

应该说:黄庭坚是个热衷于投身政治,而又不善于从事政治的人物,他不具备“识时务者为俊杰”的品格,而是“豫章黄鲁直,既拙又狂痴”的人物。他在北京国子监教授任上,由于攻击变法革新,受苏轼“乌台诗案”牵连,被罚铜二十斤,贬到江西太和县作知县,还不汲取教训,仍极力反对“市易法”,使大奸商大肆囤积居奇,时而造成群众“有盐无米食”,时而又造成群众“有米无盐食”的惨景。由于黄庭坚抵制变法,政绩不好,被贬谪到德州德平镇任监镇,负责一个镇的工商税收工作。宋神宗死,高太后摄政,任司马光为宰相,为了加强守旧派在朝廷的政治势力,把黄庭坚调到朝廷任著作郎和修《神宗实录》检讨官。黄庭坚又利用职权之便,含沙射影攻击变法革新。朝廷史官把他拿到陈留勘问,列了他一百二十条罪,庭坚承认犯了三十二条,故遭涪州、黔州、戎州之贬。黄庭坚对这次贬谪,只认识到“投荒万死”的艰苦的一面,而没有认识到反对革新变法的错误的一面。

高太后死,宋徽宗即位,提出新旧两党并用政策,准备把黄庭坚调到朝廷任吏部员外郎。庭坚在回朝廷途中,路过荆州,应承天院主持智珠之请,写《承天院塔记》,又大放阙词,归纳起来,共有三条:

1.“观天下财力屈竭之端,国家无大军旅勤丁赋之政,则蝗旱水溢,或疾疫连数十州。”言外之意,造成北宋末年“天下财力屈竭”的原因,不是频繁的军事调动和征兵,也不是繁重的赋税苛政,更不是虫灾、旱灾、水灾和“瘟疫”,显然是指神宗、哲宗实行变法革新造成的。

2.“天下之善人少,不善人常多。”显然是说神宗和哲宗治理的天下是好的人少,不好的人多。

3.宋徽宗的父亲和哥哥“王者”,只知道用“刑赏”“治其外”,而不知“佛者”能“治其内”。

4.由于黄庭坚在任地方官时抵制攻击变法革新,调朝廷修《神宗实录》时,又攻击变法革新,今又利用写《承天院塔记》再次攻击变法革新。新老旧账齐算,宋徽宗钦定,开除公职,送宜州管制。

黄庭坚于崇宁三年五月十五日来到宜州府接受管制。(宜州府是地级机关,而不是龙水县。现在有的把“州府”和“县衙”混淆了,称“大宜州”和“小宜州”这是谬误。)

宜州府的沿革是:宜州府庆远府宜山行署宜山专署。

宜州市的沿革是:龙岗县龙水县宜山县宜州市。所谓“大宜州小宜州”之说纯属谬误。

黄庭坚崇宁四年(1105),在南楼写《范旁传》刻石,用“讲学”,讽咏朝廷,未闻宋徽宗大赦王命,于九月三十日病死于南楼。终年六十一岁。

参考文献:

[1]刘泽华等编著《中国古代史》(下)48―60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吴晗主编《中国历史常识》第三册,75―78页,[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7963。

[3]朱东润:《黄庭坚的政治态度及其论诗主张》,见《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225页―237页,[M].北京:中华书局,1953.

[4]黄庭坚.宜州乙酉家乘.

[5]范寥.宜州乙酉家乘序.

作者简介:吴政,河池学院中文系副教授;韦入予,河池学院体育学院讲师;蓝振榕,河池学院后勤管理处综合科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