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经理人成本、银行监督与制度环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经理人成本、银行监督与制度环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本文利用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了制度环境对债权银行实施监督的途径和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当前的制度环境有助于银行通过事前监督来有效地约束经理人成本,但还不能在事中(后)监督方面发挥积极的影响。债权治理效应的强化应当以制度的完善为根本。

关键词:成本 银行监督 制度环境

一、引言

财务学主流理论认为,债务是一种能够有助于缓解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激励、约束经理人,克服问题进而提高企业价值的重要工具之一。然而债务要发挥治理作用,必须通过主体即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行动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债务治理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债务人(经理人)主动约束其成本,二是债权人积极监督。债务对经理人层面发挥治理作用,那么就意味着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减少,这种减少是源于经理人主动的自我约束还是源于债权人的监督,取决于外部的制度环境。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作为两个利益主体,其责、权、利是由相应的制度作出安排的,制度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一方面影响债务人对已有安排的预期,同时也关系到债权人监督的积极性,进而直接影响债务治理机制的有效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约束政府行为、约束经济人行为的法律规章的陆续颁布与实施,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对债务治理的理论探讨才更具现实意义,这方面的文献已经相当丰富。大多认为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债务软约束的问题,即债务治理无效。然而从已有的这类文献中我们发现:在研究对象上,大多是以债务人内部的主动治理为对象,却较少关注来自债权银行外部监督而产生的治理效应;在研究视角上,大多是静态的视角,却忽略了实践中债权银行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不同阶段的动态效应;在结论解释上,大多将债务治理的无效性归因于现有制度的缺陷(如产权不明晰、破产制度不完善等),却没有明确制度因素的作用途径与效果。基于此,本文拟从动态的视角,考察制度环境对债权银行监督经理人成本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 一 )经理人成本的约束 La Porta等(2000)指出,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差异是划分不同治理模式的本质特征。在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较为完善的制度环境能够使经理人经营管理不善的法律后果,即破产或重组惩罚以及相应的职业生涯危机成为可以置信的威胁,于是企业经理人在约束自身的成本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特征,然而在以德日为代表的民法法系国家,经理人自我约束的制度激励较弱,来自债权人的监督作用因此而得以强化。Diamond(1984)、Williamson(1986)、Leland 和Pyle(1977)等的研究证实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监督作用,认为由于银行在获取与处理信息方面的专业化,并且能够享受监督的专业化收益,因而具有监督的成本优势和激励,是一个有效率的监督者。我国影响企业经理人预期的相关制度,特别是破产制度与经理人市场制度无论在成文法还是执法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2007年实施的新《破产法》尽管在立法上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有所加强,但在实践中仍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直存在着许多准破产公司,但无一例外地都没有进入破产程序,而是得到了各种形式的重整。何旭强和周业安(2006)认为这说明我国破产制度不能起到优胜劣汰的过滤装置功能,容易形成上市公司永不破产的社会心理和普遍预期。再加之我国有效的经理人市场还没有形成,目前企业经理人依然缺乏主动约束自身成本的制度激励。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的外部制度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具体来讲,《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商业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赋予了商业银行自主经营、不受政府干预的权力,而随后贷款规模的取消以及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则进一步强化了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修改后的《合同法》更加强调平等、自愿、诚信,在保障债权人权利方面发挥基础而重要的作用;以《公司法》为代表的一系列信息披露制度的持续加强,保障了银行能够较容易地及时获得债务人的相关真实信息,大大降低了信息上的不对称;《担保法》通过设定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了债权最大程度的实现,使得担保贷款成为银行最重要的贷款方式;以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征信系统则进一步增强了银行对借款人的甄别与评价功能。当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成为银行的经营原则时,银行便具备了监督的动力;而相关的合同制度、信息制度、担保制度、信用制度等成文法的建立与完善则为银行实施监督提供了条件。所以,在成本约束这一问题上,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应受到关注。

( 二 )银行监督作用的实现 以青木昌彦为代表的学者比较透彻地分析了银行监督在日德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优势作用。青木昌彦和钱颖一(1995)认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经济转轨国家,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突出,表现为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在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需要寻求一种特别的外部监控机制,而作为最大债权人的银行是最有能力和动力进行监控的机构。认为银行的监督作用是通过对企业的三阶段监控即事前、事中、事后来实现的。我国银行很早就建立了贷款“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但由于这种方式偏于强调程序式的监督,所以逐步向关注贷款过程中动态因素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方式转变。虽然人们期望债权银行能对债务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施全程式的监督,但现实的情况是银行难以在后两个阶段发挥有效的作用。这是因为在事中,“债”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使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不可能直接介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所以常常只能依靠债务企业的结算帐户及其提供的会计报表来监督其现金流状况,这时企业的多头开户和信息质量等问题成为关键环节;在事后,当银行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债权时,执法效率的高低成为影响债权实现程度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银行在事中与事后监督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因而在这两个阶段对外部制度环境的依赖性更强、要求性更高。现实中企业违规将信贷资金投向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现象屡见不鲜,正是银行这类监督乏力的反映。相比之下,银行通过事先评估与调研来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以及贷款方式等实现的事前监督则更为主动与积极,尽管政府的干预仍若隐若现,但与处于被动的事中与事后相比,这应该是银行更愿意选择的监督方式,王海霞(2007)、李伯圣(2005)也都得到了同样的结论。我国银行提出的风险窗口前移理念恰恰正是这种监督方式的体现。

( 三 )研究假设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制度环境有助于债权银行在事前有效地约束经理人的成本

假设2:制度环境还不利于债权银行在事中(后)有效地约束经理人的成本

三、研究设计

( 一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1999年12月31日前在沪、深两市上市的非金融类A股公司,因为相对较长的上市年限能够包含相关制度变化的更多信息。除解释变量取自2000年至2006年,其他变量都要向前追溯到1999年或向后延长到2007年。样本经过如下筛选程序最终得到741个公司,共4197个观察值:(1)净资产为负的公司,这类公司通常是ST、PT公司,财务数据中存在诸多极值,如极高的负债率、极低的盈利等都会对实证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2)数据异常和数据缺失的公司。研究中的数据主要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少量缺失的重要数据通过新浪网站的财务年报获取。研究中使用了STATA9.0统计分析软件。Hausma检验显示,Hausma检验值大于0,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水平(相伴概率为0.6884),所以选取随机效应方法进行分析。

( 二 )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经理人成本实际上就是经理人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种种自利行为。关于对经理人成本的考量,不同的学者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本文从两个方面来度量经理人的成本。一是管理费用率。理性的企业经理人会凭借其职位通过获得免费消费或津贴来追求个人享乐。本文用管理费用率MF来度量经理人的在职消费行为。二是总资产周转率。经理人的无效率投资、管理失职、偷懒等都会导致资产的无效使用,这种行为虽然没有导致资金的流出,但却会导致同等资产规模下企业盈利能力的下降。本文用总资产周转率AT来度量经理人的尽职程度。(2)解释变量。如果债务的治理作用能通过债权人的监督来体现,那么制度变量的影响作用必然会通过贷款反映出来。本文通过贷款增量负债率CRLOAN与贷款存量负债率LOAN来分别动态刻画银行的事前监督与事中(后)监督效果。一般来说债务企业当期贷款增量的变动(增加或下降)取决于银行对其上期的评估,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期的贷款增量与上期的成本负相关时,说明银行之前的评估是有效率的,即银行的事前监督是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而通过与制度的交互乘积INS×CRLOAN可以反映出制度是否能够对这种监督作用的发挥产生影响。同样,利用当期的贷款存量与下期成本之间的关系,反映银行的事中(后)监督效果,通过交互变量INS×LOAN的引入反映制度是否能够对这种监督作用产生影响。制度变量INS则采用樊纲等编制的1999年至2006年各地区的法律环境指数。(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主要有:公司规模(SIZE)、股权集中度(SH1)、公司成长性(GROW)、独立董事比例(DRE)、公司产权性质(DSH)、所在行业(IND)以及年度(YEAR)效应。变量定义见表(1)

( 三 )模型建立 本文构建以下模型。

为了验证假设1,建立如下回归模型(Model 1):

MFi,t-1/ATi,t-1=β0+β1CRLOANi,t+β2INS×CRLOANi,t+β3INSi,t+β4SIZEi,t-1+β5SHIi,t-1+β6GROWi,t-1+β7DREi,t-1+β8DSHi,t-1+β9INDi,t-1+β10YEARt-1+ε

为了验证假设2,建立如下回归模型(Model 2):

MFi,t+1/ATi,t+1=β0+β1LOANi,t+β2INS×LOANi,t+β3INSi,t+β4SIZEi,t+1+β5SHIi,t+1+β6GROWi,t+1+β7DREi,t+1+β8DSHi,t+1+β9INDi,t+1 +β10YEARt+1+ε

其中i代表公司,t代表年份。

四、实证检验分析

( 一 )描述性统计 表(2)描述性统计显示,一半以上的样本公司从银行得到的新增贷款低于平均水平;贷款仍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银行是企业的一个重要利益相关者。制度指数INS较大的标准差说明各地制度环境显著不同的发展水平。管理费用率、资产周转率、盈利能力以及成长性方面也都显示出各个公司在经营管理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作为债权人来说,就应该通过识别债务人的这些差别来实现监督的作用。

( 二 )回归分析 表(3)列示了基于Model 1和Model 2的回归结果。Model 1显示,当不考虑制度变量因素时,当期的增量负债率CRLOAN分别与上期管理费用率MF、资产周转率AT呈负相关、正相关,说明如果上期公司存在较高的成本,那么当期的银行增量负债率就会下降,银行事前监督表现出积极的治理作用。然而当加入制度变量INS及其与增量负债率交互项INS×CRLOAN时,在对MFi, t-1的回归中,CRLOAN的作用消失了,而INS×CRLOAN在1%水平显著为负,说明CRLOAN的治理作用被制度因素吸收了,表明在这一因素的影响下,债务人的成本在事前受到了有效的监督;同时,在对ATi, t-1的回归中,INS×CRLOAN在1%水平显著为正,同样表明制度环境对银行事前监督的积极影响。通过Model 1中CRLOAN在加入制度变量前后的变化以及INS×CRLOAN的显著性,假设1得到了验证。

然而,在Model 2中,上市公司当期的贷款存量与下期反映成本的两个指却标表现出另外一种状况。当不考虑制度变量因素时,当期贷款负债率LOAN与下期管理费用率显著正相关,而与下期资产周转率AT显著负相关,表明本期的贷款存量越多,经理人在下期的在职消费增加了、资产周转率下降了,反映出银行事中(后)监督的无效性,那么制度因素是否能改善这种无效性呢?加入法律变量INS及其与存量负债率的交互项INS×LOAN后,在对MFi, t+1的回归中,LOAN依然显著为正,同时INS×LOAN虽然为负,但不显著,也就是说加入制度因素后依然没有增强银行的监督效应;在对ATi, t+1的回归中,INS×LOAN显著为正,表面上看银行的事中(后)监督是有效的,但还必须看到LOAN依然显著为负,而且其系数为-0.6058,远远大于INS×LOAN的系数0.0511,说明尽管银行的事中(后)在制度的作用下显示出了积极的作用,但仍不足以完全改善其监督效果。由此,假设2得到了验证,即当前的制度环境尽管显示了一定的作用,但还不能使债权人在事中(后)有效地约束经理人的成本。

( 三 )稳健性检验 如果管理费用率和资产周转率只是直接衡量了经理人成本的某一方面,那么公司业绩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衡量其综合尽职程度。李世辉和雷新途(2008)将企业的财务绩效即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经理人可观测但无法证实的隐性成本。据此,本文用这两个指标ROA和ROE替换管理费用率和资产周转率,结果发现了更为有利的证据,即INS×CRLOAN均显著为正,而INS×LOAN均显著为负,这进一步表明本文的结论是稳健的。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银行的事前监督能够有效地降低经理人的成本,而事中(后)监督却没有发挥这样的治理效应。因此,我国目前形成了以银行事前监督为主的债务治理模式,既不同于德日银行的事前、事中与事后全程监控模式,也不同于英美银行的事后监控为主模式。这种债务治理模式对债权银行来讲,可以说是在当前制度环境下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这种模式虽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但仍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隐患,如果较高质量的增量资产不能在较短时间内优化存量资产,那么庞大的存量仍有可能积聚为巨大的风险;对债务企业来讲,在缺乏经理人主动降低自身成本的制度环境下,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也难以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即便是较高质量的增量负债最终也可能会转化为低质量的存量负债。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范的与执法效率,才能一方面有利于债权银行对债务企业的事中与事后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企业经理人危机意识,进而主动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

参考文献:

[1]邓莉、张宗益、李宏胜:《银行债权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金融研究》2007年第1期。

[2]杜莹、刘立国:《中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率的实证分析》,《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第12期。

[3]于东智:《资本结构、债权治理与公司绩效》,《中国工业经济》2003年第1期。

[4]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6年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5]何旭强、周业安:《上市公司破产和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管理世界》2006年第7期。

[6]李世辉、雷新途:《两类成本、债务治理及其可观测绩效的研究》,《会计研究》2008年第5期。

[7]吕长江、金超、韩慧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管理者利益侵占与公司业绩》,《财经研究》2007年第5期。

[8]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9]沈艺峰、沈洪涛、张俊生:《中国上市公司负债是否发挥控制作用》,《证券市场导报》2006年第2期。

[10]宋力、韩亮亮:《大股东持股比例对成本影响的实证分析》,《南开管理评论》2005年年第1期。

[11]田利辉:《制度变迁、银企关系和扭曲的杠杆治理》,《经济学(季刊)》2005年第10期。

[12]Ang,J.S.,Cole,R.A.,and Lin,J.W.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0.

[13]Diamond, D.W.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Delegated Monitoring.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84.

[14]La Porta, R., Lopezde- Silanes, F., Shleifer, A., and Vishny, R. Investor Protec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

[15]Leland, H.E.,and Pyle,D.H. Information Asymmetries,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Journal of Finance, 1977.

[16]Williamson, S.D. Costly Monitoring,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Equilibrium Credit Rationing.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1986.(编辑 聂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