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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作用、研究决定重大案件作用和内部监督作用,切实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本文结合本院实际,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委会工作进行探讨。
一、基本情况
1、检委会的决策作用日益凸现。近年来,我院检委会在确保重大案件正确处理、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办案标准、强化内部监督、总结经验做法及科学民主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检委会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初步形成。我院结合实际,不断明确细化检委会组织构成、议事范围、提请步骤、审议程序、决策效力、责任承担等具体操作规程;检委会运作规范有序,严格会前审查程序,界定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办事机制在启动程序方面的权限范围,防止了议事议案的随意性。
3、检委会组织建议取得长足进步。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任检委会委员的人数,并严把任职资格关,为检委会正确决策及规范运行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4、办事机构有效发挥了作用。检委会办事机构不断健全完善,在议案审查过滤、会务服务保障、决议检查督办、会议记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1、检委会决策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是:①讨论重大事项不足,基层检察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议案轻议事的现象,检委会研究检察工作重大问题、总结检察规律等功能还有很大发展空间;②重大案件范围不合理;③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指导和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目前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要求和指导,主要是通过发文和布置任务来进行,缺少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的实地调研和指导;④例会制执行情况不理想。高检院议事规则规定检委会例会为半月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目前基层院都是有具体事需要讨论时方才召开会议,由于工作繁忙、议题较少或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该制度不能得到很好执行。
2、检委会民主科学决策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列席制度落实有偏差。湖北省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检委会列席人员范围的意见》明确规定纪检组长、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检委会,以充分发挥其对检委会议事会、表决过程的监督作用。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①是列席制度形同虚设。由于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也很少对议案发表意见,主动性积极性不高。②是随意扩大列席范围。由于检委会会议参会的资格限制以及案件保密要求,对于重大案件讨论的列席应当严格限制,有的地方对列席制度的目的和功能把握不准,盲目扩大列席范围。二是回避制度未落实。检委会成员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对象,但由于检委会制度运作本身的特点,当事人难以行使对检委会委员的申请回避权利,从而回避基本上属于自行回避。由于检委会成员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容易导致某种偏向,或者原来处理过该案,也容易为维护自己的威信执著于原处理决定。三是责任追究难以落实。检委会决策采取“多数决”,集体属性决定了出现错案时担责主体并非个人。
3、检委会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集体学习制度落实不力。建立健全检委会学习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检察机关、培养提高委员及检察官业务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实践中普遍存在学习内容不明确、学习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基层院很少举行甚至从未举行过检委会集体学习。二是委员履职情况缺少考评监督。实践中缺乏对委员履职情况、履职水平的考评制度,或者已有考评制度也仅限于出勤率这类简单指标,对委员的会前准备是否充分、态度是否端正、议事议案水平的高低等关键环节和重点要素则未能建立起有效的考评手段,不能充分发挥考评的督促约束作用,影响到检委会会议严肃性和决策权威性。
4、办事机构力量不适应工作要求。一是机构设置不统一。有的院机构单设,有的院挂靠在其他部门。二是人员力量单薄。因无独立机构编制,普遍存在人单力薄,且大多是年纪偏大、身兼多职力不从心、专业素养不强、素质良莠不齐等诸多问题。
三、对策建议
1、强化检委会决策指导作用。一是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在当前有关检委会组织条例和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的界定和内涵,同时强化责任,凡规定属于检委会议事范围的事项未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一概无效;正确处理把握好党组会、办公会与检委会的关系。明确三者议事范围,做到各司其职。二是完善对重大案件的审议。适当调整重大案件的范围,根据目前规定,不诉、抗诉、撤诉案件需由检委会审议,但此类案件有些并不属于复杂疑难案件。同时,对于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有时并不要求提交检委会。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重大案件的范围,确保法律适用复杂,或者涉及问题重大,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通过检委会的集体讨论慎重决断。三是落实内部监督功能。检委会在议事中要加强对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同时对于检察人员和下级院履职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加强审议,尤其是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加强研究,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切实发挥监督功能。
2、加强检委会民主科学决策建设。一是明确列席范围。①对不同类型案件和疑难问题,除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外,可安排办案骨干参加,既可以提供参考意见,又起到以会代训的作用。②对基层院报批的案件,要求和安排该院分管检察长和办案人员列席旁听上级检委会。③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可要求和安排相关内设机构人员列席。经主持人要求,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有关建议和意见,提供相关情况和决策依据。二是健全检委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保证检委会科学和公正决策,需要进一步明确必须回避的范围。每次案件讨论,可由检委办提出回避要求,给予有关人员一个申请自行回避的机会;同时,可以探索告知当事人对检委会成员申请回避并使其能够真正实现这种回避权的机会。三是将责任追究机制与考评机制相结合。
3、加强检委会专业化建设。一是建立和完善进出制度。应建立资格准入和资格淘汰制度,克服检委会委员的终身制,避免将其作为一种行政待遇、政治荣誉。二是进一步明确专职委员职责。明确专职委员的定位,明确专职委员之间的分工,明确专职委员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关系。三是落实学习制度。为了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议事能力,建议建立专门针对检委会委员的培训制度,有计划、定期对检委会委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检委会按照两周一例会的规定按时召开会议,没有案件或重大事项需要讨论的,应当组织学习检察业务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4、加强检委会管理和办事机构建设。一是统一规范机构名称和设置。二是加强办事机构人员力量。三是调整办事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