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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处罚适用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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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把握好该原则的适用和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既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更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为此,执法必须谨慎操作,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行政违法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处罚,消除违法状态,恢复正常的、合法的秩序。“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把握好该原则的适用对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宗旨及内涵

(一)立法宗旨。《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便是对一事不再罚款原则的确立。“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构成部份。” [1]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运作,将产生许多的冲突和矛盾,所以要特别慎重,否则将会影响行政管理效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利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确定挂钩,防止处罚过多过滥,体现过罚相当,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然而,遗憾的是,它只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个别体现和特殊反映,不具有广泛意义上的普遍效力。[2]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并不能解决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争议,因为它并未从法律上全面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只是为行政处罚提供了在罚款范围内具体的操作规则,因而在行政处罚实务中机械地推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可能导致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使用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从而使不少重复处罚变为合法,这无疑从根本上否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所以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仍需有一个合理适当的解释,使之符合学理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确切内涵和行处罚法的立法精神。[3]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同一理由”就是同一法律依据,“同一事实”则是指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不能划分成儿个违法阶段或违法过程。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具体操作中的运用

随着行政立法、执法理念的进步,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加强,对于“一事不再罚”的理解也要与时俱进。因此在立法、执法实践中我们要引起注意,不能单纯从行为个数看待是否属于一事,要分析各个行为之间的性质和联系并加以区分,实践中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我们可以将多个违法行为以“一事”处罚。

(一)持续行为。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实施了某一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表现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持续不间断状态。究其行为本质,实质上就是一个行为。

(二)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连续多次实施符合同一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中间有间断的行为。

(三)牵连违法

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牵连违法的特征是: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该数个违法行为可以确定为目的或原因、手段或结果。对于牵连违法行为,在处罚上应以一事对待,根据合理性原则,分清主从行为,遵循“从一重事、从重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和执法建议

为了切实在行政处罚中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有效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管辖冲突和“软”“乱”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处罚的公正性,我认为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制度体制管理,法律法规层面,以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导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搞好已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具体地将其中重叠交叉的处罚规定压缩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尽量减少行政法律规范的竞合。如果同一种行为违反数个法律规范,在行政处罚执法中,为了使“一事不再罚”原则具体明确,防止一事多罚,《行政处罚法》可以作出如下相关规定:(1)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予处罚;(2)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如果一个行政机关或组织对行为人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科以同样的处罚形式,只能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3)其他行政机关在适用处罚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已受到处罚的事实,而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免予处罚;(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仍应对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5)罚种相同的则按其最重的,一项只处罚一次。[4]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制度,使行政相对人在遭受不合法的一事多罚的情况下,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从而实现处罚公正。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行政管理权限,使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与处罚实施主体设置的对应关系清楚明晰。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协作及相互监督制约关系,把行政职权竞合的情况控制在合理幅度内,避免出现行政执法中相互推诿和争相处罚的现象。

(二)在技术观念层面,端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罚观念”,强化行政处罚的目的教育,根本杜绝重复处罚的主观故意。许多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时间的连续性和空间的转换性,在第一次行政处罚过程中倘能坚决及时地纠正违法行为,恢复了合法秩序和状态,多重处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前提和基础,行政机关也可达到高效率、好效果的执法水平。

(三)在执行监管层面,在实践执行当中,可采取“先发现”原则,然后通过行政机关的相互通告和移送制度,依“重吸轻”原则处罚,处罚时考虑先前已处罚的情况,并从中予以扣除。逐步建立一些规模适当的综合执法机构,也很有必要。即由几个行政机关针对几项容易造成重复处罚的管理内容,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中实施综合执法,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联合机构。赋于综合执法机构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落实职权职责,以便解决处理行政争议案件。

四、结语

一事不再罚原则将随着行政处罚执法实践的成熟,和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条款的配套落实而日趋完善。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要求,在依法行政大背景的推动下,一事不再罚原则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既制裁违法行为,又引导人们遵纪守法,理解和配合行政执法,在实施每一个行政处罚中,达到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和谐平衡,这正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追求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应松年.行政行为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