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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和研究如何体现“音乐学”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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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音乐学选题研究如何体现音乐学本色的疑问,在具体分项讨论之前,我以为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前提需要事先说明:

一是与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历史与现状不同,中国大陆民族音乐学(或称音乐人类学)在兴起到至今的三十余年发展中,历来都隶属于“音乐学”学科之下,被视为是“音乐学”学科的一个分支,主体的或说大多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都是接受专业音乐院校基础技能培训和影响才逐渐成长起来的理论研究人才,在当下“艺术学”又成为一级学科布局之后,被音乐学学科涵盖的民族音乐学,即更加明确了自身的“艺术学-音乐学”类的学科性质归属。

二是中华民族音乐整体上所具备悠久绵长的历史演进、广阔浩瀚的文化景观以及丰富多样的品种类型,是一个需要持续开发、探索的宏大文化资源,需要中国民族音乐学工作者长期予以关注和投入,这就使其中国民族音乐学理论及其研究实践所指向的课题和研究,成为主要以本国各民族传统音乐留存或民间音乐事象本体为基本对象的选择,其取向具有明显的“文化自视”情结。由此,对于中国当代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实践来说,这一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音乐文化积累,即成为相关选题和研究多数不同于西方民族音乐学兴起和发展阶段主要进行“文化他视”研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个显著特征,从本质上估量,也就是它永远无法摆脱和割弃的深厚本土文化渊源。

正是基于以上两个先决条件,在当下民族音乐学依然归属于“音乐学”学科,并由“艺术学”一级学科涵盖的现实状态下,其学科领域内的专题研究论文选题,绝大部分都以国内各地区各民族音乐类型为对象,并以这些对象的音乐本体谈论为中心来进行选择,即成为理所当然的趋势。由于音乐类型对象的“音乐本体”,既饱含丰富的“声音本体”,也显现和隐含着丰富的“行为本体”和“概念本体”,所以这些研究论文选题并不存在除了“声音本体”之外,就见不到“音乐行为”和“音乐概念”存在的视角盲点。而真正的视角盲点,倒可能是一些所谓民族音乐学(或人类音乐学)研究的论文,将非常具体的音乐事象中的音乐行为,视为是与音乐无关或非常间接的“行为”,或脱离音乐存在的具体行为来反复谈论,或将非常具体的音乐事象中的某些音乐概念视为是与音乐无关或非常间接的“概念”,或脱离具体音乐存在的“概念”来津津乐道。

因此,笔者在这里展开以“音乐本体”为中心来进行民族音乐学相关论文选题的讨论,答疑怎样才能在选题和研究中突出“音乐学”本色,也算是一种针对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运用的学科理念树立讨论和操作过程试探。那么,我们在已经确定要研究的某种音乐事象面前,将音乐本体作为对象中心来进行构思和布局,其主要涉及的内容和问题,应当具体指向哪些方面?哪些具体内容,即使在借鉴和采用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理论与方法予以关照时,依然可以说得上是真正以音乐为中心来进行探索的选题?

归纳起来,笔者以为通常或常见的可以被划归为以下几类,即:以“声音形态”为中心的选题;以乐人“音乐行为”为中心的选题;以乐人所用“音乐器物实体”为中心的选题;以乐人固有“音乐概念”为中心的选题。

下面,笔者即结合个人科研成果、教学实践和学习体会,就这四种类型选题,略做简要论述和相关讨论。

1.以“声音本体”为中心的选题

如笔者曾经所述①,在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论视野中,“声音”作为音乐本体的构成部分,应当包含着“乐声”形态和“音声”形态两个部分。而其中的“乐声”部分,历来就是音乐学家关注的中心内容,特别是中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理论”或称“传统音乐理论”,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在中国传统音乐或民间音乐的形态衍变(曲调、调式)、腔词关系(音韵、词韵)、曲体结构(曲牌、板式)等等方面,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故而这里所谓以“声音本体”为中心的选题,就是这类选取与“乐声”或“音声”相关的“音乐形态学”视角,对所涉音乐事象中的音响作品、音响材料、音韵特征、声音功能、乐学构成等,进行形式的、内容的、规律的分项考察或综合研究。

音乐作品和音响材料,永远是民族音乐学工作者应当关注的中心内容。难道我们当下所处时代,正是一个在教学和科研实践方面,无视大量不涉及音乐作品和音响材料的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论实践运用的时代吗?当然不是。即使是从西方民族音乐学早期萌生阶段的历史来说,正是因为有了留声机的发明②,过去只能听到单一音响材料的音乐研究者或文化学研究者(比较音乐学阶段),才可能从不同国度、不同民族的音乐作品和音响材料的比对中,获得空前不同的音乐新感觉和音乐文化新观念,从而树立起对后世民族音乐学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比较音乐学大旗。

再者,即使是从上世纪80年代中国民族音乐学兴起阶段的最先倡导者阵容来说,他们哪一位不是以音乐作品和音响材料学习、掌握和教学起家的一代音乐理论家?谁能真正抛弃自身教学和研究的音乐作品和音响材料把握和分析,再成为一个与音乐本体无关的另类“音乐学”家?

因此笔者以为,以“音乐本体”为中心的选题,是民族音乐学研究选题类型中的基本形态,故而它也是民族音乐学选题类型中最能体现其“音乐学”本色的一个基础型类别。

2.以乐人“音乐行为”为中心的选题

我们曾经论述:乐人是创造和操纵音乐的主体,音乐学必须将学术视野,集中地投向创建音乐和使用音乐的人类个体和群体③。这就是说,那些与音乐创造、音乐操纵和音乐传承没有多大关系或没有直接关联的个体和群体,在音乐学的选题或描述中,都不能被视为主体的“核心”对象或重点对象来转移或掩盖其真正的“音乐行为”主体。因此,以乐人“音乐行为”为中心的选题,其前提是要确定选题关注的对象是不是真正属于“乐人”范畴,或对象是不是与音乐有直接和重要音乐联系的个体和人群,在确认其“乐人”性质或确定其对象与音乐有直接和重要联系之后,再结合“文化人类学”、“音乐社会学”、“民俗学”、“传播学”等等相关学科理念与方法,从音乐发生、音乐结构、唱法和奏法、音乐程序、音乐传承与接替、音乐象征及功能等角度,针对不同类型乐人、乐社及其音乐活动(行为),对其音乐创建机制、音乐使用机制和音乐传播机制,进行形式的、内容的、规律的分项考察或综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