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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乡土中国》出发,窥探中国乡村社会。并总结出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带有浓厚“乡土”气息,呈现出差序格局,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受“自我主义”影响,在家族中坚持男女有别原则,提倡长老统治和无为政治的礼治社会。
关键词:乡村社会;乡土性;差序格局;礼治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8-0000-01
《乡土中国》是一本社会学的书籍,它描写的不是一个具体的社会,而是从具体社会里提炼出的一些概念。本书旨在尝试回答“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而在论述这个问题时,费孝通还找了一个“他者”――西方社会进行比较,通过两个社会的比较,凸显出中国乡村社会的特征。本书从“乡土本色、文字下乡、差序格局、家族、男女有别、礼治秩序、长老统治”等14个方面对中国乡村社会进行分析。笔者从本书出发窥探中国乡村社会,发现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呈现差序格局,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受“自我主义”影响,在家族中坚持男女有别原则,提倡长老统治和无为而治的礼治社会。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中国乡土社会的特征:
一、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特性――“乡土性”
本书一开始就写道:“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也就为中国社会下了一个定义――“土”,这种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乡下人离不了泥土,社会的不流动性也是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特性之一,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二、中国乡村社会的社会结构――差序格局
所谓差序格局是指,中国乡村社会的格局像是把一块石头球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而且每一个网络有个“己”作为中心,各个网络的中心又是不同的。而西方的社会结构与中国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有很大的不同。西方社会是由若干人组成的一个个的团体。团体是有一定界限的,谁是团体里的人,谁是团体外的人,不能模糊,一定分得清楚。也就是说西方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团体格局。
正是因为这种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造成了中国“乡下佬”的最大毛病――“私”的毛病。那么这种“私”到底是指什么呢?在本书中,费孝通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其实在我看来这种私不是自私,也不是私心,而是指中国的乡村社会的人民在视野上的局限性,因为他们的视野只局限于以他们自己为中心的社会中,从而导致了他们的“私”的毛病。
三、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性――对文字的忽视
在《文字下乡》和《再论文字下乡》中,费孝通提到,在城里人眼里乡下人是“愚”的。这是因为乡下人很少知道城市里的生活用语,因此而被城里人笑话。但是在费孝通看来这种观点是荒谬的,因为大部分的城里人连基本的生活常识都不清楚,他们也不了解乡村生活的点滴。而且他提出因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样社会中生活人们无需文字,而且文字所能传的情,达的意是不完全的。因此有的时候利用文字来传达自己的意思反而会出错。因此在乡土社会里不用文字绝对不能说是“愚”的表现。继《文字下乡》后,作者又写了《再论文字下乡》。一方面是为了立体地阐明观点,从时空两个角度说明乡下人没有使用文字的需要。另一方面提出了文字下乡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即乡土社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为文字提供生长的土壤。所以目前作者对文字下乡的推行作者持质疑和否定的态度。但是在我看来费孝通的这种观点也有其片面之处,虽然中国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这可以忽视文字。中国的乡土社会也需要重视对文字的运用,只是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我们熟人之间可以不用文字,但是当乡下人走出这个乡村社会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就应该要学会运用文字,因为现代社会不再是一个“熟人社会”而是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陌生的社会。
四、中国乡村社会的原则――男女有别
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提倡男女有别,这是指“认定男女间不必求同,在生活上加以隔离。这隔离非但是有形的,所谓男女授受不亲,而且是在心里上的,男女只在行为上按着一定的规则经营分工合作的经济和生育的视野,他们不向对方希望心理上的契合。”这是因为中国的乡土文化是亚普罗式的,它要求稳定,尤其是社会关系的稳定。由于坚持“男女有别”原则,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家族代替了家庭,而家族其实就是一个以同性为主,异性为辅的单系组合。
五、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统治――礼治
通常我们将社会的政治统治分为“法治”和“人治”。在大部分人看来西方社会是“法治”社会,而我们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人治”社会。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中国的乡村社会其实是一个“礼治”社会,我们可说它是一个“无法”的社会,但是不可以说其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因为“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中国乡土社会的这种“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像《镜花缘》所描写的君子国一般的社会。在这里,“礼”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也有可能很残酷。这里的“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因此单从行为规范上看,“礼”与“法”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礼”与“法”不相同的地方在于维持规范的力量的不同。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这种有形的权利机构来维持,它是靠传统来维持的,依靠的是人们自觉的遵守,是一种由个人推展至社会的规范准则,它正是与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相互配合适应的,通过不断重叠、蛛网式的社会关系网络影响到其他人,进而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合适的统治秩序。所以在乡土社会中,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乡土社会正是通过礼俗、传统对乡民进行教化来对乡民进行治理,达到一种无为而治,也正是礼治社会才能使乡土社会“无讼”。
在乡土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守法意识、依法保护和法律监督意识较差。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较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遇到纠纷时,也愿意诉诸于法律,但是仍然有很多人缺乏法律观念,缺乏诉讼意识,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也回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以寻求法律的保护。但是中国乡土社会中的“礼”在当今社会中也有很大的作用,如运用得当,应当比西方的“法”更具威力,社会关系也更应妥帖、和谐。
从《乡土中国》出发,可以发现中国乡土社会其实是一个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呈现差序格局,提倡男女有别的礼治社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乡土社会也发生着一些变化,而最大的变化在于,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懂得了利用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了守法,在自己做事情的时候,也会参照法律原则,不再只是从“礼”这个层面出发。这也说明中国的乡土社会正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因此对于中国的乡土社会我们应该辩证地对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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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郑雅静,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102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