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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的应用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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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辽宁 沈阳 110136)

摘 要:阐述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类型及适用范围,分析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展望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的发展与创新趋势。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国内简称EMC,即Energy ManagementContract,国外一般简称CEM,即Contracting EnergyManagement),是指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能源服务合同为用能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系统化服务,并从用能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按合同约定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和商业运作模式。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模式在我国有了长足的进展。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产值达到1250.26亿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2010年的287亿元增加到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1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类型及适用范围

合同能源管理,最重要的就是合同内容的确定。根据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能源用户向节能服务公司付款方式的区别,可将可以将节能服务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当今国际上主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以下三种基本类型,即: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1.1 节能效益分享型

是一种在节能服务项目期内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这种类型的合同内容要求节能改造项目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合同双方按合同中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执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能户,合同结束后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全部归能源用户所有。在目前的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所占比重较大。该类型项目主要应用在建筑节能领域;在时间上,该类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该模式适合节能效益大、回报期短的项目。

1.2 节能量保证型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向能源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能达到节能数量的合同类型。合同中对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节能率)的方法进行规定,项目结束后,合同双方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数量,用能户应一次性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如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率或节能效果,按照合同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如果实现的节能效益超过项目还款额,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共享超额收益。合同实施结束,节能设备应无偿移交给用能企业使用,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归企业享有。在目前的能源管理项目中,该类型项目所占比例增长较快,该模式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节能领域。该模式的优势是于融资成本低,适用于实施周期短、技术含量高,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

1.3 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用能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如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合同结束后,改造后的节能设备应无偿移交给用能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该模式项目主要应用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专业委员会(EMCA)统计,目前国内市场上,节能量保证型处于主导地位,占57%,节能效益分享型占32%,其余类型总共占比约10%。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节能服务市场不够成熟。因此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选择上还存在发展模式单一、融资困难、信用风险等问题,难以适应不同领域对于节能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2.1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项目的融资的问题

以国家当下给予财政奖励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例,项目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就要从节能项目当中慢慢地收回来。该类型项目的分享期限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如果节能公司同时承接多个项目,就会导致资金方面的困难。而节能企业试图通过银行等渠道进行融资时,由于目前节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他们很少拥有银行所看重的土地、厂房等抵押物,加之自身也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因此并不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此种模式的局限性在于,节能服务公司有可能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公司业务的扩展。

2.2 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模式项目节能量的确定问题

不同的客户需要不同的模式,实施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模式项目,首先必须对基础能耗进行清楚的界定,获得准确的节能量。此外还需要解决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节能效益的分配问题。现在多数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纠纷,都是因为双方在节能量上存在分歧而造成的。想要对于基础能耗、节能量进行专业、精确的界定,就需要有成熟的第三方能源审计公司,而这在目前的国内恰恰是非常欠缺的。在节能量测量方法方面,怎样定义基线?如何核实客户提供的数据?遇到工作负荷和基线变化时如何处理?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实施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2.3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障碍

我国现行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政府机构的能源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难以从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中分享节能效益,例如在某一城市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中,该城市市政机构路灯每年电费100万元,开展LED路灯改造节能服务后,每年电费降至2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电费实行实报实销,节省下来的80万元电费无法与LED路灯企业分享。不仅节能服务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且市政单位也没有开展LED路灯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2.4 节能服务企业与用户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节能服务企业还是耗能企业(用户),都存在这个问题。因节能服务企业原因形成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不能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因资金不足导致项目工期延误;降低设备使用年限(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签订以后,有可能通过购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造成设备使用年限缩短,导致设备在节能受益年限内运行良好,达到节能受益年限之后就过早报废)等。因节能用户原因形成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拒绝支付或迟延支付节能收益;节能用户主体变更、主体消灭以及项目中途转让引来的合同履行风险等。

3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的发展与创新

2010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对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式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国家能源发展政策,为我国节能服务市场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政策支持,促进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成熟和发展,出现了一些创新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3.1 融资租赁模式

近年来,融资租赁型是一些节能服务公司正在探索的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融资租赁简单来说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或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用节能设备产生的节能效益支付租金。一般来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节能设备的投资费用大,要占到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如果采用节能设备租赁方式,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

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应用,主要是以项目业主作为承租人,根据节能服务企业的节能诊断和建议,以节能服务企业作为出租人,就特定节能技术、节能设备等进行融资租赁,节能服务企业以向业主单位收取租金的形式获得收益。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主要采取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直接租赁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采用的是直接租赁模式。售后回租模式: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其客户(承租人)交付后,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融资租赁在实践中还可采取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银租节能等方式开展交易,这取决于实际情况需要与具体交易安排。

3.2 股权融资和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

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对能源管理项目及其预期效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估,金融机构可以采取金融机构持股的模式实质性介入能源管理项目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金融机构入股节能服务企业,从而对能源管理项目进展及其收益享有决策权和收益权;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入股业主单位,或者要求项目业主单位以股权作担保,从而保证节能服务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项日收益。

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即远期收益变现融资,也不失为一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创新举措。据了解,浦发银行推出的合同能源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产品,是以“未来实现的收益”质押的方式向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按照该项目未来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前将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企业。通过这个专项产品,节能环保企业可以提前获得未来数年才能全部收回的项目收益,并投入到企业承接的新项目中。

3.3 “节能超市” 服务运营模式

“节能超市”模式,就是建立一个像超市一样的节能服务综合平台,整合国内节能服务产业的节能产品、技术、项目、资金、人才、服务等优质资源,打通产业服务链条,为用能企业提供系统化、多样化、可定制的“一站式”节能服务综合平台,满足不同用能企业的节能需求。企业可像居民在超市买菜一样,在“节能超市”里订购自己的节能产品。这一模式能解决传统模式下,信息不对称、客户与节能产品和技术供应商之间的对接耗时过长、交易成本较高、无法实现规模效应等问题。

“节能超市”模式提出了整合资源、集成服务、可定制式服务的节能服务新理念,解决了耗能企业找技术、找产品、找服务、找资金等诸多难题,提高了节能服务的效率。

3.4 “四二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

“四二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即四个平台:为发改委、财政部提供监督平台、为投资人提供监管平台、为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提供监控平台、为质量保障提供监督支付平台;二个捆绑:产品质量与生产企业收益捆绑、用能单位分享收益与服务公司收益捆绑;二个提升:通过服务提升了节能服务收益权、融入信用产品提升了合同价值。该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独特、合理,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方面先进、成熟,既完成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又使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受益,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空间巨大,在我国政府强力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必然在节能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也将在其中得到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陈柳钦.合同能源管理创新节能商业模式[J].经济界,2011,(5).

[2]王康,程丹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J].上海节能,2009,(11).

[3]袁海臻.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能源技术经济,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