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使用网络版已税证明,完善资源税管理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使用网络版已税证明,完善资源税管理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矿产品开采企业只能对首个收购单位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在以后的经销环节,不能取得已缴证明,从而导致了缺乏对矿产品是否已税的依据,使得无法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有效管理,使得无法对税收漏洞进行弥补。因此,有必要将网络版已缴证明借鉴应用到资源税中,完善资源税的管理。

[关键词]资源税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资源税已缴管理证明 网络版已税证明

一、前言

山西是我国资源大省,当地采矿业发达,为全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生态环境也为此付出了代价。2007年,国务院将山西列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地区,以经济手段提高资源开采效率和保护环境,据此省政府决定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交由地税部门进行代征。由于对基金的征收采取了规范的管理,同时对于扣缴义务人采取了更加严密的方法进行管理,使得在2007年与2008年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2007年时完成了103亿元,2008年完成了166.5亿元。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扣缴相比,资源税的扣缴的方式与方法就显得较为落后,缺乏足够的调节能力,但是可以将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成功方法运用到对资源税的管理中去,对于堵塞税收漏洞与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矿产资源状况

我国已发现168种矿产,探明有储量的矿产157种,已发现矿床、矿点20多万处,是世界上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矿种比较齐全的资源大国之一。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总量约占世界总量的12%,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3位。

三、煤发基金扣缴管理的优势

煤发基金属于地方财力,省、市、县财政分享比例为:60%、20%、20%,开征以来,依托山西地税征管网络这个大平台,采取在生产环节直接征收与运用已缴证明强化扣缴义务人管理相结合,形成一条完整的征管链条。

1、煤发基金的法律层次

煤发基金的征收依据是《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属于一种地方性收费项目,在法律层次上《基金征收办法》是山西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2、征收范围

《基金征收办法》规定只对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从事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煤发基金。

3、扣缴管理成功之处

(1)工作流程规范

已缴证明可开“换票”在原煤的销售与转换的过程,证明煤发基金已缴的依据是煤发基金已缴证明,如果缺少该证明,则仍然会被继续扣缴煤发基金。基金已缴证明票据有两种,分别是自开版与代开版。该证明包括保存联、证明联、备查联三部分。当已收购原煤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对原煤进行再次销售时,则必须到当地主管地税的机关,用已缴证明与购销明细办理换票手续,而主管地税的机关则应该根据收购原煤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销售明细在相关的软件中重新开具已缴证明,同时新开具的证明必须加盖“换票”章。如果是适用自开版已缴证明的企业适用“自开版开票软件”开具证明,则该企业必须每月按时向当地主管地税的部门送交当月的电子数据,并由税务部门将相关的信息导入到网络基金征管软件系统中。

(2)征管手段先进

使用网络版已缴证明单强化扣缴管理网络版的基金征管软件是基于山西省的整个地税网络平台的,扣缴义务人的所缴纳的基金、已缴证明的调拨、领购、使用等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录入到该管理系统中进行统一的管理。通过该系统扣缴义务人可以凭自己所得证明的编码在整个山西省地税网络中查询购销时间、交易双方、交易的货物种类、金额等信息。基金已缴证明在原煤的销售与转化的过程,必须贯穿在整个过程中,如缺少该证明,则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扣缴煤发基金。从原煤的开采到原煤使用的过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征管链条,并且通过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在每个收购环节按规定都可以取得已缴证明,克服了资源税管理证明不能随同货物流转的弱点,提高了扣缴管理质量。

四、资源税征管不足之处

资源税是地方财力主要来源之一,近年来,随着山西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税收入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2006年20.40亿元,2007年25.89亿元,到2008年时达到了31.74亿元。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仍存在不少漏洞,如对扣缴义务人管理不够科学,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流失可能更大。

1、资源税的法律层次

资源税属于税收范畴,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法律层次上,《资源税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征税范围

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生产的固体盐和液体盐。

3、扣缴管理不足之处

(1)扣缴范围不全面,扣缴范围有争议

由于对扣缴的范围定义存在着争议导致扣缴范围不明确,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资源税纳税人进行管理;另一种是对法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进管理。两种方法同时进行可有效的对相关资源税的征管起到促进作用。扣缴义务人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未税矿产品的定义与谁对未税矿产品上缴资源税则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简称《扣缴办法》)中进行了规定。通过各种规定可知扣缴义务人所需要代扣代缴的范围有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所有资源税未税矿产品。在《税收征管法》有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的定义只能由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扣缴办法》还不属于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仅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资源税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地位高于《扣缴办法》,并且其中有规定指出该条例由国家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也由财政部进行制定。

因此最终对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应以《条例》为准,但对于《扣缴办法》中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却不适用。由于以上原因在设计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管理。但是在业界内有种观点是只根据《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区分,但是根据这种办法“资源税管理证明”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者三种资源,同时也会出现缺失扣缴义务人,这就为这三种资源的资源税监管带来许多不利之处,严重的会带来许多税款的流失。还有一种观点在法律依据上受到质疑,这些政策上的争议都给税收扣缴和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2)在流通环节中“资源税已税管理证明”不具备流转功能

在《扣缴办法》的规定中,除去开采企业外只对首个收购单位开具证明,而在以后的各个销售环节中,则不能获得相关的已缴证明,从而造成了矿产品在销售的过程中缺乏已税的依据,最终也无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界定,从而形成税收漏洞。《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办法》中虽然对于在销售环节中收购方如何获取相关证明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中的方法缺少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使得在面对多重环节收购、纳税人业务量大的情况时,会使得办税效率严重下降,同时在证明复印件使用的连续性、查询对比与信息共享等方面都有着不足之处,最终使得管理证明在世界工作中无法进行大范围的使用与推广。目前对于资源税的代扣代缴管理都是一种粗放式管理,没有采用高科技进行技术支撑,这种管理方式已经能适应形势的发展,税收漏洞已不可容忍,实施科学化网络管理势在必行。

五、借鉴煤发基金网络版已缴证明,完善资源税管理

综上所述,资源税有许多优势,它法律层次高,征收范围广,大部分矿产品都在管理范围,但它的扣缴管理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扣缴范围不全面;管理证明没有流转功能,实际工作中难以推广使用;对扣缴义务人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而煤发基金却在这些方面有优势,基金证明单操作实用性强,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能在每个收购环节流转,对扣缴义务人管理科学严密,因此有必要将网络版已缴证明借鉴应用到资源税中,完善资源税的管理。虽然目前资源税的改革正在酝酿之中,但不论是计价征税还是调整定额,完善扣缴管理,使用网络版已税证明单都势在必行,主要建议以下几点:

1、明确定义并对扣缴范围进行扩大

原有的《扣缴办法》的不足之处已经十分的明显,所以应该立即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将原油、天然气、煤矿都列入到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扣缴范围中,例如重庆、贵州等省份都已将收购未税原煤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列入到《扣缴办法》的管理范围中。山西在全国范围内属于煤炭能源大省,应该尽快的将原煤列入到代扣代缴的范围中去,对于煤炭可以将已在使用的“煤发基金已缴证明”视同“原煤资源税管理证明”。而其他的能源可暂时仍按照原有的《扣缴办法》进行管理。

2、建立网络版的资源税管理系统

使用网络版的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实现扣缴管理计算机信息化。这种方法是将管理进行规范化、高效化的最佳解决方法。在进行开放相关系统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煤发基金征管软件的相关成功之处。网络版的资源税管理系统主要是增加“换票”的功能,让证明能够与货物一起进行流转。在销售的环节中,每一个收购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关的管理证明,如果缺少证明则需扣缴资源税。通过网络可以进一步强化对扣缴义务人的科学化管理,并且有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推进税务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但是对于资源税的扣缴义务只能限定在整个销售矿产品的环节中,当加工使用后则不可再使用管理证明,这一点必须与煤发基金进行区分。

3、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对于征收资源税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以及与资源税息息相关的人都参与到征收资源税的宣传中来,尤其是“矿山焦电冶水泥选建筑”等资源型行业。在宣传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利用各种媒体,例如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同过宣传让人们了解资源税的相关政策与规定,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主动获取相关证明的意识,为税收的征管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

[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办法》20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