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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恶背后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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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错就罚,固然是好事。但在大清王朝的惩恶背后,用银两抵罪,无形地就为犯罪提供了免死金牌

清朝乾隆年间,朝廷上存有以钱顶罪的制度,叫“议罪银”。所谓的“议罪银”就是由“罚俸”演变而来。罚俸就是若有官员犯轻微过错,就会扣除官员的数月甚至数年的“工资”。《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明载:“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及应拟‘监侯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最初对官员的罚俸,只是为了对官员所犯的罪施以惩治,警戒其心。而所有的罚俸银两,全数进入国库。虽然皇帝掌管天下,但是国库的银两,皇帝不能拿来私用。因为祖制规定,皇帝的个人花销不得由百姓承担,只能内务府自筹,但仅仅靠内务府的财力或上缴的贡品,不足以让皇帝过得舒坦。乾隆时期,和见状,便策划了“议罪银”制度,扩大了罚俸范围,并绕开吏部户部,所有罚俸银两不纳入国库,直接纳入内务府,也就是皇帝的腰包。

“议罪银”一出,很多大臣纷纷主动要求缴纳议罪银。一是可以证明自己对自己的要求严格,二是可以为皇帝的小金库立功。曾有例:“河南巡抚毕沅以‘未能迅速搜获要犯’,自请罚银两万两;陕甘总督勒尔谨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自行缴纳议罪银四万两”等等。

在和的操作下,这种自行议罪缴银的大臣比比皆是。根据《密记档》里统计,在十三年中,重大议罪银案件六十八件,平均每年五件。其中,督抚认议罪银为三十七人次,即全国平均不到三个督抚中就有一个人认议罪银。此外,布政使、盐政、织造与关差等认议罪罚银有二十六人次。罚议罪银少则万两,通常三万两上下,见于记载的最多一次高达三十八万四千两。如巴延三因“民人谭老贵自缢身亡一案”交议罪银八万两;盐政使西宁因盐课事“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交议罪银八万两,等等。

“议罪银”的产生,让乾隆的腰包日渐充足,乾隆几次下江南所有的花费没有动用国库一分,都是自掏腰包。在乾隆的眼里,“议罪银”的好处数不胜数。但是时间久了,皇帝的腰包是鼓了,大臣们却越来越觉得自己的财力不够,犯了错就要罚,而罚银多少,往往要由和计算此官的家产而定。皇帝腰包鼓起的同时,主办“议罪银”的和,腰包也鼓起不少。

当时的礼部侍郎尹壮图曾上书,请求皇上永远废除这一制度。皇帝大为不悦,最终贬了尹壮图。就这样“议罪银”制度没有被取消,反而杀鸡儆猴,从此没有人敢发表不同意见。

随着时间之久,议罪银缴纳增多,大臣们金钱上的压力越来越大,加上朝中上下无人敢反对“议罪银”,如此一来,大臣们加大贪污,搜刮民脂民膏。就算乾隆皇帝知道大臣们的做法,也不得不对那些自行缴纳议罪银的大臣高抬贵手,即使犯罪,也不会恶惩。这样一来,议罪银不但没有起到惩戒的作用,反而使贪污犯罪变得合法,也无形地为犯罪提供了免死金牌。大臣们犯了法,只要缴纳相应的议罪罚银即可。而缴纳完议罪银,再继续贪污、压榨、犯罪……

也许“议罪银”的初衷是好的,除了让大臣严格管理自己,也使皇室生活舒坦。但是,却避免不了从贪污压榨到上缴银两豁免罪行的恶性循环。同时,“议罪银”的产生也成为了清朝政府灭亡的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