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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赛事域名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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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推理法等方法,对我国互联网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研究。论述了现行域名纠纷解决机制及调整大型体育赛事域名侵权纠纷存在的不足,并对加强大型体育赛事的域名保护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体育赛事;域名;域名争议;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8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6)0l―0028―03

近年来,随着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的迅速发展,域名已经远远超出了最初设计的地址作用,成为社会团体、企、爪等的“网上身份符”。大型体育赛事的网站和网页不仅代表着赛事及其相关组织在网络上的品牌形象,同时也是开展体育营销的网络基地。当人们通过互联网上查询大型体育赛事的资料和信息时,通常输入赛事名称就可以搜索到以赛事名称作为域名的网站或网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体育组织、体育赛事组委会等的名称被他人恶意抢注域名的情况。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足联等都曾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仲裁,追回或者迫使抢注者注销了被恶意使用的部分域名。目前,由于域名管理制度和法律保护机制尚未健全,许多域名侵权行为并未得以有效地遏制。继“申奥”成功后,我国又成功取得了2010年亚运会的举办权。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将在我国举行。为此,我们对我国域名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研究,探讨其调整体育赛事域名侵权纠纷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为更好地保护、利用我国的体育赛事资源提供参考。

1 大型体育赛事域名侵权

1.1 域名、域名侵权的含义 域名(Domain name)是指对应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由于Ip地址是一种数字标识,全部由数字组成,不便于人们记忆,被誉为互联网先驱的乔纳森・波斯特尔博士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没计了域名与域名系统。简单来说,就是用一组简短、便于记忆的字母、数字等替代复杂的数字。例如,人们想访问微软公司的网站时,不必键人微软的Ⅲ地址207.46.19.60,直接输入WwW.microsoft.com即可。域名具有全球惟一性,一个域名一旦注册成功,其他人就不能注册字符相同的域名。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定位资源,在互联网上以网站的网址体现出来,是人们区别、判断不同网站的重要途径。

域名侵权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名称或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域名、出卖域名的行为。域名侵权已经严重地阻碍厂日益兴旺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确定了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四个要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1.2 大型体育赛事域名侵权的事实 为了便于公众查找赛事相关信息,赛事的组委会及有关机构在申请注册域名时常常是用赛事的名称及相关的简称。当作为识别性的标记的赛事域名被他人恶意抢注后,赛事组委会及其机构等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不能顺利利用互联网信息和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将直接蒙受经济损失并不便于开展赛事工作;而恶意抢注者则容易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并利用赛事的商誉实现其目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与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等大型体育赛事相关的域名纠纷频频发生,如2000年,国际足球联合会(吼)发现与2002年、2006年、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相关的域名已在韩国被抢注后,联合其授权独家营销的国际体育与休闲公司(ISL)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裁决将“woddcup2002.com”、“woddcup2002.net”等13个被恶意抢注的域名强制转让给FIFA和ISL。此外,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世界拳击联合会等都曾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仲裁,追回或者迫使抢注者注销了被恶意使用的部分域名。在国内,据2002年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程云、胡钢先生初步查证,被公开恶意售卖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多达100多个,且索价惊人,最高报价竟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表1)。目前,尚未见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就域名被抢注提起仲裁或诉讼并胜诉的报道。

2 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及调整赛事域名纠纷的不足

域名的产生、推广和普及完全是一种民间行为。因此,国际社会和我国对域名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两种途径:民间解决途径、司法解决途径。民间解决途径主要采用投诉、仲裁、调解方式;司法解决途径主要采用诉讼方式。与国外许多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仲裁为一裁终局制。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投诉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而提起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再提讼。也就是说,在仲裁与诉讼这两种解决途径中当事人只能挑选一种。

2.1 我国域名侵权纠纷的民间解决

2.1.1 民间解决我国域名侵权纠纷的机构、依据 2000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lETAC)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CIETAC成立了专门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调整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纠纷,主要依据是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审理案件。此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还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于2001年12月3日得到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1CANN)的授权,为全球第四家、亚洲第―家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并于2002年2月正式开始对外受理案件。ADNDRC目前为“.com”,“.net”和“.org”域名提供争议解决服务,主要依据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补充规则》和ICANN的《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审理案件②。

2.1.2 民间解决我国体育赛事域名侵权纠纷的局限性

2.1.2.1 受案范围过窄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CIETAC的受案范围是“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的争议”。所谓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是指在中国国内注册的商标和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CIETAC受理的域名抢注纠纷仅仅涉及抢注人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情况,而没有涉及到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其他商业标记注册为域名的情形。因此,体

育赛事的名称只有注册成为商标后,其域名纠纷才能被CI―ETAC受理。而ADNDRC目前虽然可以为“.com”,“.net”和“.org”域名提供争议解决服务,但不能解决“.biz”,“.name”,“.info”,“.pro,“.coop”,“.aero”和“.museum.”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大型体育赛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是世界瞩目的体育盛会,其域名抢注者遍布全世界,C1EWAC和ADN-DRC受案范围过窄无疑是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组委会维护其在互联网上合法权益的一大软肋。

2.1.2.2 解决纠纷的力度不大 域名纠纷民间解决的实质上是通过调解、投诉、仲裁方式解决域名纠纷的过程。由于CIETAC和ADNDRC都属于民间机构,其救济手段仅限于对抢注的域名予以撤销或将该项域名转交给投诉人,而对域名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以及不利的影响消除等方面,无权裁决。投诉人如果要请求损害赔偿或消除不利影响,只能另行诉诸法院。体育赛事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举办时间较短,赛事的组委会通过域名纠纷的民间解决方式即使追回了域名,但很可能再也无法追回因失去的商机导致的巨大损失。

2.2 我国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解决

2.2.1 司法解决域名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的司法解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适用商标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我国审玛的域名纠纷案件几乎都是以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为理山来的。

2)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被用来解决域名纠纷。该法保护的理论依据是使消费者混淆,若某一域名使消费者误认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者误导消费者将这一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联系(比如造成附属关系、赞助关系的混淆),则该域名的使用有违法之嫌。在互联网上由于消费者与厂商无法直接见面,因此各国均更加注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果一域名造成丁消费者的混淆,就很可能违反该法。但这一保护只有消费者主张权利时才可适用,域名的权利人不能直接引用。

3)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可能会因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被认为是非法的,这里的“诚实信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的区别主要是在适用范围上前者比后者要广,后者仅被限定在“工商活动”当中,而前者只要在“民事活动”中即可适用”。

2.2.2 司法解决体育赛事域名抢注纠纷的局限性

2.2.2.1 审理案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界定为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一。但是,对于非商标的其它类型的域名抢注纠纷的性质是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还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只是作了“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模糊解释。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我国体育赛事域名侵权纠纷一般不能定性为侵犯商标权纠纷,如果将体育赛事域名侵权纠纷定性为不正当竞争,其域名抢注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只能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来审理案件。而体育赛事组委会的法律地位并非完全是“市场交易中的经营者”,这就需要经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加以具体化,使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体育赛事域名争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2.2.2 诉讼方式不便于调整跨国的赛事域名纠纷 诉讼是当事人向法院、寻求法院公正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互联网无国界,诉讼在处理大型体育赛事域名纠纷方面有以下局限性:1)国际域名的最终管理权在美国,我国法院就体育赛事国际域名的判决存在能否执行的问题;2)域名注册的简便性,一方面降低了域名抢注者的抢注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负担。如果抢注者将赛事的若干相关域名分别在许多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的话,那么方就不得不在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法院分别提讼,其诉讼成本之高可想而知;3)诉讼历程的漫长与网络的高速发展、体育赛事商机的时限性不相适应,严重影响权利人参加诉讼的积极性。

3 加强大型体育赛事的域名保护对策

3.1 加强域名保护性注册意识,预防域名抢注 大型体育赛事的一个最显著特点是时限性。赛事相关网站的点击率在赛事开始前较高,在比赛期间达到最高,比赛结束后迅速降低。如果等赛事域名被抢注之后,体育协会、组织等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不仅会花费很多精力和财力,还很可能会错过网站访问人次最多的黄金时段,并且在争议裁决之前抢注入如果对域名恶意使用还可能会对赛事造成恶劣影响。目前,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而各国的相关立法滞后,调整域名纠纷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域名恶意抢注猖獗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法律问题。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国际域名的管理权在美国等原因,我国即使出台域名保护的法律规定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我国的企业、大型体育赛事等的相关域名被恶意抢注。因此,我国的体育团体、组织等要加强域名保护性注册的意识,未雨绸缪,在准备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前若干年就提前注册赛事的相关域名,防止域名被他人抢注。

3.2 完善相关法制建设、扩大部分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 鉴于社会进步和互联网发展的速度,我国立法部门应该正视互联网络空间对现行法律框架的冲击,以及对司法实践的挑战。互联网络的技术性、虚拟性、开发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包括体育赛事域名纠纷在内的互联网法律问题的特殊性”。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规范、调整这些法律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制定《互联网法》、《域名管理条例》等。此外,在目前专门为域名保护进行立法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扩大部分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如扩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解释,将其中的“市场交易”扩大解释为“有形市场交易”和“电子市场交易”两种,这样在互联网上将他人的享有在先权利的名称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3.3 加强中文域名注册管理 由于域名纠纷主要围绕着域名注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展开,而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权在我国,因此可以考虑由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出台部门规章,扩大对特殊字、词的域名注册的限制保护。例如,在体育域名的注册方面,应规定“北京2008”、“广州2010”、“南京十运会”等域名的注册人必须是我国的体育部门、体育协会及公益性的体育社会组织等,其他人无权注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的域名保护,也为我国加强中文域名的保护提供了思路。